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老公背着我借钱给亲戚看病,这钱我要还吗?

老公背着我借钱给亲戚看病,这钱我要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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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半背着配偶借钱的例子,可谓屡见不鲜。有些人,可能是因为经济观点的局限,或者是出于对配偶的信任,往往要等到债主讨钱上门,或者争吵后打离婚官司的时候,才发现对方欠了大量的外债

这个钱,自己要不要还上,就成了个问题。

曾经在法律层面,关于婚姻债务的分配意见指导,参考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内容: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这个解释的大意就是,夫妻一方的外债,先被默认为是夫妻共同的债务,然后,再由一方拿出证据来证明当时债务是只和夫妻单独一方签订的证据。要知道,对于债主来说多一个人还钱肯定是好事,他们是天然不会配合说我们当时已经知道这个借款是只借给一个人的,不是借给你们家的。

更何况,在早年的传统家庭生活中,往往有丈夫会交一张工资卡的习俗,妻子以为每个月给丈夫零花钱可以控制家庭开支,掌握经济大权,是很安全的事情。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在丈夫对外举债的时候,往往会被债权人用于成为该债务是用于家庭生活的证据。

由于社会的发展,各类经济服务的增多,于是来到现在的《民法典》时代,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有了本质的变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新的民法典,和曾经的二十四条解释默认原则相反,以共同签订的债务为共同债务,个人签订为个人债务为准则,建立了“共债共签”的判断思路,个人签字的借款,要由债主来证明他借出的这笔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否则不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回到题目中,如果亲戚生病,丈夫一人在外借债,妻子是否要共同偿还

首先,需了解丈夫对这个亲戚有没有赡养和抚养的法定义务。如果是成年的兄弟姐妹,叔叔伯伯这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亲戚生病所借的款项,在不追认的前提下,妻子个人无需还款

其次,如果是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亲人,比如老公说为了给父母治病,借了一百万,那么这时需要进一步论证,是否父母的病情已经到了必须借款100万的地步。

如果家庭共同财产尚有200万以上时,根据法律规定:“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哪怕妻子不同意花钱,但是丈夫完全可以通过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方式来替父母治病,在自己名下有可分割财产且比较充裕的前提下,把大额外债说成是父母病情的欠款,要妻子来共同偿还,将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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