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经济纠纷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需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需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需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

出处:( 2022 )桂民申 4316 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劳动者在 2020 年 9 月 12 日至同年 11 月 15 日期间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案涉劳动合同系在劳动者提出辞职申请后补签,用人单位亦陈述其要求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才同意劳动者辞职。本案补签劳动合同不能视为双方对过去已履行部分的追认以及对未来权利义务的约定。不能免除辉鑫龙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义务。

实务总结: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施以二倍工资的惩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能够通过劳动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离职前补签的劳动合同显然无法达到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目的,也就无法作为用人单位免除支付二倍工资义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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