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婚姻家庭 离婚财产分割,律师帮我找到对方隐匿的财产

离婚财产分割,律师帮我找到对方隐匿的财产

律师帮我找到对方隐匿的财产

案情简介:

王某某(男)与李某某(女)于1980年在东城法院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有一女。二人婚后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男方性格偏激,经常对女方进行辱骂。女方为了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庭,一直忍辱负重。现在双方都年事已高,感情完全破裂,不愿意在为没有感情的婚姻浪费自己的余生。双方都同意离婚,但由于涉案房产价值巨大,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2022年7月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

女方认为:1、双方现居住北京市东城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2、男方其他财产也应依法分割,但只知道对方有股票,但对具体金额等情况并不了解。

男方答辩称:房屋是其婚前财产转化而来,出资款全是其个人出资,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应属于其个人财产,女方无权分割。同时男方拒绝配合提供其股票账户相关信息。

诉讼前女方找到本律师代理此案件。

判决结果:

一、判决双方离婚

二、东城区房产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50%的份额。

三、男方名下XXXX证券公司股票里的股票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判归男方所有。男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内给付女方折价款37万元。

律师思路:

关于案涉房产问题:

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去房屋登记大厅调取了案涉房屋档案。发现案涉房屋虽然登记在男方名下,但购买时间和房屋登记时间均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男方主张案涉房屋是其婚前房产拆迁转化而来,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至于购房款项虽是男方单独缴纳,但却是在婚后缴纳,婚后财产,不管在谁名下,都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虽然案涉房屋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但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男方所称属于其个人财产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股票问题:

虽然男方不予配合提供股票信息,但律师接受委托后申请法院调令,去相关证券公司调取了男方的股票账户明细。男方面对证券公司的证明,再也无法抵赖。法院最终按离婚期间的股票市值进行了折价分割。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11627462@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898-88881688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yw729748260@gmail.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