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三和李梅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三女一子,即张1、张2、张3和张4。2018年1月,张三因病去世,李梅单独继承取得了位于杭州某处的房屋所有权,并登记在其名下。2022年2月1日,李梅口述遗嘱房产由儿子张4继承,当时有张1、张2、张3在场。2022年2月9日,由张4妻子刘婷代书遗嘱,写明:位于杭州某处的房屋由儿子张4单独继承,其他子女不享有继承权。李梅作为立遗嘱人在该份遗嘱上签名并书写日期。2022年2月19日,李梅因病去世。
2022年4月28日,张1、张2、张4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继承人李梅名下位于杭州某处的房屋由张4继承.
对此,张3认为其并未参与该遗嘱的订立、签字过程,无法认可其真实性,且没有见证人签字,该遗嘱应属无效,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配。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案涉房屋系被继承人李梅个人财产,在其死亡时发生继承。李梅虽在张1妻子刘婷代书的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时间,但订立遗嘱时并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刘婷作为张1的妻子,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亦不符合作为见证人或代书人的身份要求,故该份遗嘱无效,对继承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本案遗产房屋按法定继承,由各继承人按份继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李梅名下位于杭州某处的房屋,由原告张1、张2、张4和被告张3各继承25%的份额。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个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同时法律还规定,下列三种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 继承人、受遗赠人;
3.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本案中,刘婷作为张4的妻子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因此其不能作为代书遗嘱的代书人和见证人,所以本案中的遗嘱最终被法院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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