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出资购房登记女方名字后,女方便提出分手,结果如何呢?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原告:陈彬(化名)
被告:王雅(化名)
审级:一审
【案情介绍】:
原、被告双方于 2018 年 5 月份确立恋爱关系。2018 年 12月8日至2019年3月期间,原告向被告转账共计107.8万元。2019 年 1 月 29 日,被告购买涉案房产并支付首付款 1290000 元、办理的银行贷款。2019 年 2 月 25 日,涉案房屋过户登记至被告名下,目前由被告实际居住使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已于 2019年上半年结束恋爱关系,但对于结束恋爱关系的具体时间各执一词,原告主张结束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4 日,被告主张结束时间为 2019 年 6 月份。
【原告诉求】:
2018 年 5 月原、被告相识,随后二人确定情侣关系。双方恋爱期间,原告为双方购臵婚房前后向被告转账 107.8万 元,被告使用该款项购买了涉案房屋。双方原定 2019 年夏天登记结婚、然后举办婚礼,但 2019 年 5 月被告提出分手,原告也同意了。被告与原告分手前曾表示自己对原告转账的款项都有记账,后续会与原告协商确定对账事宜,但时至今日被告从未主动联系原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购房款项。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被告因购房而从原告处获得原告转账款项,当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婚姻时,原告作为财产受损的一方有权请求被告返还案涉财物。因此起诉,要求被告退还上述款项107.8万元。
【判决结果】:
被告王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返还原告陈彬 1045000 元。
【柳律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