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经济纠纷 南宁市武鸣区学府豪庭项目开发商违约业主打官司解除合同拿回购房款

南宁市武鸣区学府豪庭项目开发商违约业主打官司解除合同拿回购房款

案件案号:(2023)南仲裁字813号裁决书。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在征求我方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布该真实案例,以供大家参考和学习,以下案件当事人名称均用简称代替。

【当事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叶某

申请人代理律师:叶霖,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猎*公司),住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帽路1号宏湖壹号城欧洲小镇*号房广西猎*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4889X0。

法定代表人梁*钊,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0771-62***55。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9日申请人就购买广西猎*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南宁市武鸣区南宁华侨投资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武路2*号学府豪庭*号楼1单元XXX号房屋事宜与被申请人签订《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房屋建筑面积110.23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90.35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19.88平方米。该商品房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6100.17元。双方签订合同,申请人依约支付购房款。

根据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23年1月30日前将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使用。买卖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定支付所有购房款和其他相关费用,履行相应义务。但被申请人没有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

代理律师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依法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件裁决结果】 案件案号:(2023)南仲裁字813号裁决书。

1、解除申请人叶某与被申请人广西猎*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签订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2、被申请人广西猎*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叶某购房款551150元。

3、被申请人广西猎*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叶某专项维修基金7716元。

4、被申请人广西猎*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叶某资金占用损失。

5、被申请人广西猎*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叶某保全费4410.05元、保全保险费1556元。

6、被申请人广西猎*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叶某仲裁费和公告费共计10430元。

以上费用合计575262.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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