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刑事辩护 孙小芳走私、贩卖毒品案

孙小芳走私、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小芳,女,汉族,1981年12月2日出生,经商。

  2016年3月,被告人孙小芳明知“4-氯甲卡西酮”(4-CMC)被国家有关部门管制,仍以向境外走私、贩卖为目的,通过互联网购买约20公斤“4-氯甲卡西酮”,并安排他人分批次邮寄给境外客户。上述由孙小芳安排发往境外的邮包中,有17批次检出“4-氯甲卡西酮”成分,共计15 854.43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小芳明知“4-氯甲卡西酮”已被国家管制,仍从国内购买后向境外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孙小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孙小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7年11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毒品“4-氯甲卡西酮”是一种新精神活性物质。新精神活性物质通常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而对管制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所得到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为加强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制,2015年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对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列举式管制,所有被列管的物质均属于毒品。被告人孙小芳走私、贩卖“4-氯甲卡西酮”数量大,人民法院根据此类毒品的性质、孙小芳犯罪的具体情节,依法对其判处相应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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