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婚姻家庭 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法院是否支持

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法院是否支持

鲁法案例【2024】190

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与被告郝某于2022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感情不合,多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撕扯,并多次拨打110。2023年4月14日,朱某与郝某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如果男方在女方引产之日起半年内,向女方提出离婚,则向女方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5万元。” 2023年4月18日,朱某在医院做引产手术。2023年8月7日,郝某另行拟定《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男方给予女方2万元,双方领取离婚证,签订此协议书后,双方再无瓜葛。郝某当天在该协议书上签字,朱某于2023年8月15日在该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并添注“同意离婚,但不同意2万元赔偿,男方应支付15万元赔偿”。双方协商不成,2023年12月7日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郝某离婚,并支付其补偿款15万元。郝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给朱某15万元补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朱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郝某同意离婚,结合原被告婚后因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撕扯,公安机关多次出警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双方离婚。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郝某是否应当向原告朱某支付15万元补偿款。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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