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合伙人退伙结算后对结算纠纷管辖,合伙退伙结算法律规定

合伙人退伙结算后对结算纠纷管辖,合伙退伙结算法律规定

退还合伙投资款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一、基本案情:

2010年5月,原告罗A、被告蒋B及刘C、朱D、苏E五人达成口头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300万元购买RR公司52%的股权;

其中罗A投资10万元,刘C投资40万元,朱D投资30万元,苏E投资10万元,其余款有蒋B全投资,此五人内部按照投资比例分配从RR公司获取的利润。

2010年6月,被告蒋B与RR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蒋B全一次性投入300万元资金购买RR公司52%的股份;

利润分配方式为:

从2010年6月起,RR公司每月至少保证蒋B能提取30万元以上利润,如销售不足或其他任何原因不能销售,RR公司应保证支付蒋B利润30万元,上不设限,如超过,按照实际数量提取;

之后,被告蒋B按照约定缴纳转让费300万元,RR公司在工商行政部门进行了股权变更。

2010年7月,原告罗A交给被告蒋B合资款10万元,以收条为据,收条载明双方按照蒋B与RR公司法定代表人杨G达成的《股份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的利益进行分配。

2011年8月,原告罗A收到被告蒋B(蒋健全曾用名为朱X)交来合伙经营JJ家铁矿利润分红1万元,刘C收到该款项4万元,朱D收到该款项3万元,苏E收到该款项1万元。

2012年3月,原告以入伙无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

1、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9万元;

2、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从2010年7月1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履行期届满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律师观点

自然人之间的合伙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按照《中华人民共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规定,只要符合合伙的形式,该合伙行为就是有效的。

合伙可以由一人负责合伙事宜的经营及管理等,也可以隐名合伙,即对外不显示隐名合伙人的身份。对于合伙经营的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都可以合伙经营。

公司股份的持有,也可以有名义投资人和隐名投资人。公司股份工商登记的持股人不一定是实际持股人,本案中,被告蒋B名下的52%的公司股份,实际是原、被告及其他三个合伙人共同持有的股份。

合伙一旦成立,如果参与合伙的合伙人需要退伙,不是直接退还投资资金,而是要对合伙财产进行结算,按照合伙比例退还财产。

合伙生意退伙纠纷如何处理?

退伙的,需要由合伙人对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伙相应的份额。

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如何处理合伙人退伙纠纷

个人合伙纠纷是指合伙人之间在合伙活动中因先例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当所引起的争执。正确处理个人合伙纠纷须遵循五项原则,即依法经营的原则;共同遵守协议的原则;对合伙财产统一管理使用的原则;合伙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的原则。注意事项:

1、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和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2、合伙人对于个人合伙所欠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3、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4、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啬合伙人,应当订立入伙合同。

5、合伙人要求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

6、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照约定分担或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7、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合伙人之间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01-15,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个人合伙结算纠纷如何处理

合伙企业经营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由合伙人进行协商处理。若当事人协商不成,那么到法院起诉处理。当合伙企业要解散,需要进行清算。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3)合伙企业的债务;(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的办法,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二条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11627462@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上一篇
下一篇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898-88881688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yw729748260@gmail.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