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政府工程结算流程(政府工程结算流程一审二审)

政府工程结算流程(政府工程结算流程一审二审)

工程结算有哪些程序

工程结算的程序:

1、分段结算,对于当年开工但当年不能竣工的项目,按照其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规模较小的项目,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式;

3、按月结算,即每个月结算一次;

4、双方约定的其他的结算方式。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工程结算的流程是什么样子的

工程结算流程: 1、核对与编制好结算资料基础:任何一个工程项目,在编制结算时都要以相关资料依为依据。因此在审核时,首先要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从施工图纸、 工程承包合同 到施工全过程的动态资料都要一一核对,力求资料完整齐全,确保审核工作正常进行。 2、工程量是审核的关键:工程量费用是的主体。运作中具有较大的弹性和隐蔽性。审核工程量是重点,也是难点。 3、定额单价的审核不可忽视:在一般情况下,工程的定额单价都有具体规定,编制时只要参照定额单价的明细子目直接就可以套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定额单价套用往往出现差错,因此在审核时不能因定额单价的套用有具体的规定而掉以轻心。 4、其他费用的审核坚持合情合理:其他费用,由于计算方法不同于工程量和定额单价的套用,故在审核中要根据费用的发生具体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政府工程验收付款流程

(1)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工程结算,结算有关资料按要求装订成册后,送监理公司审查(2)监理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结算资料、结算造价进行详细、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送项目组(3)项目组主管造价工程师组织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复审价咨询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期限完成复审。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工程结算的程序?

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关于工程结算的程序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1.工程结算的程序

(1)承包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发包方应在收到文件的约定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认可文件。

(3)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在约定期限内协商。

(4)发包方在协商期未与承包商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5)发包方应在协商期满后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6)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7)调解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2.未经签证但事实上已完成的工程量确认

(1)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2)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的,可按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工程量。

3.确认工程量的时间纠纷

(1)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2)此时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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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流程 分这几个步骤

1、工程结算的前提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每项合同所对应的工程施工完成后,包括总包、所有分包、材料设备等,都要进行四方验收。

2、四方验收时除签发合格证书外,还应制作表格对应合同进行验收,明确乙方完成的工程量增减情况,并经乙方、监理、甲方工程人员、预算人员签认。

3、每项工程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工程结算,乙方汇总整理所有结算资料,上报监理及甲方。

4、监理负责审核结算资料的完整性,资料必须完整齐备符合竣工资料的验收要求,审核结果反馈给甲方乙方。

5、甲方的预算,原则上应该自己审核,如果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由咨询公司编制,则可以由该公司负责审核,甲方的预算及工程人员配合完成结算工作。

6、甲方初步审核后,与乙方进行核对谈判,重大分歧汇总上报各方主管领导解决。

7、双方核对达成一致后,甲方写出书面材料汇报结算情况及最终结果,经同意后在结算书上签发书面意见。

8、结算完成后,由乙方提出结算付款申请,甲方预算审核后,由甲方主管领导签发后交财务付款。

政府工程如何进行结算?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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