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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法律规定了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和导致业主无法居住的严重质量问题,业主是可以要求退房的,比较轻微的房屋质量问题,由开发商来维修或者支付维修费用。业主依照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选择不同的诉讼要求,既能保障自己的损失得到满意的赔偿,又能避免因为诉讼要求得不到法律支持而败诉。

维权方法:

首先是对房屋裂缝的现状拍照取证,保留在保修期内要求开发商或物业维修的记录,以证明房屋是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裂缝。因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对各种房屋质量问题的保修期有明确的规定,证明房屋质量问题是发生在保修期内,是业主维权的主要依据,很多业主因为没有留存相关记录,证明不了质量问题产生的时间而导致维权失败。

第二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对房屋进行维修、对其他损失进行赔偿;

第三步,对房屋存在的裂缝问题由权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判断房屋出现裂缝是属于主体结构质量问题还是一般性的质量问题,有些情况下还需要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这三个步骤是房屋质量问题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三步可以有力的帮助业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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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房屋买卖、产权办理、延期交房违约赔偿、房产继承、租赁、赠与、抵押等各类房产纠纷。

法律业务专业化要求很高,对房地产律师提出的要求就是:专业、经验!房地产纠纷一般比较复杂,尤其是北京房地产市场,房产类型多种多样,法律法规纷繁复杂,这就要求房产纠纷律师要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

着急买房,还没有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就向中介交了定金,现在与房东的房屋价格谈不拢了,这个定金中介应当返还的,,这个中介属于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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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的内容是手写整理的,望采纳!

婚前男方买房子,婚后开始贷款还贷,那么婚前首付部分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离婚时该套房产的归属先由你们两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该套房产应该归男方个人所有,但对于婚后还贷部分以及增值部分,应该给女方一定的补偿。

婚前买房婚后还贷导致的房产纠纷相关法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以上内容由于增华房产律师团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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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社会公共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高铁、火车站、机场、码头等重大工程的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拆迁,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如你所述,你的情况应该属于第二种,你可以和房主达成协议,附带上条件约定,要求房主到过户时候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等到产权下来时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再过户到你的名下)

仅供参考

遇到房屋买卖纠纷,想找律师咨询一下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求

原告诉称:2015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同日,原告与被告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签署了《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所售房屋坐落于某区627号号,房屋成交价格为一千万元,原告当天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2015年11月17日支付购房款四百万元,2015年12月21日过户,并且支付购房款五百万元;被告应当在过户当天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签署后,原告依约当天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一百万元及中介服务费。付款后中介机构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安排原被告双方办理网签手续,原告立即按要求准备齐相关资料,被告却一再拖延,使无法办理网签手续。由于被告原因,原告提出办理网签的同时当面交易,网签时原告可立即支付购房款四百万元,但被告仍拒不网签。被告已构成违约,现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网签手续及过户手续,交付房屋。

被告辩称: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同意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交付房屋,但是原告要求被告不按照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价格一千万元进行网签,而是要按照四百五十万元进行网签,被告不同意,被告要求按照真实的房屋交易价格进行网签。原告为了避税,在让被告签订阴阳合同,被告认为要承担法律风险。不同意违反法律规定去签订网签合同。

二、审理查明

2015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经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中介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所售房屋坐落于某区627号,房屋成交价格为一千万元,原告于签订合同当天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被告支付购房款四百万元,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过户当天支付购房款五百万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九十日内甲乙双方向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该房屋的权属转移手续;被告应当在过户当天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一千万元,房屋净价四百五十万元,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买卖双方一致同意按照房屋净价交易。

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签署后,原告依约于签订合同当天即2015年10月21日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一百万元。付款后中介机构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安排双方办网签,原告准备齐相关资料,被告因中介公司提供的网签合同上载明的房屋价款为四百五十万元,不同意按照该价款签订网签合同,原告亦未向被告支付购房款。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被告汇款四百万元购房款。

三、判决如下:

1、原告李琳琳与被告胡丽静继续履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2、原告李琳琳给付被告胡丽静剩余购房款五百五十万元。

3、被告胡丽静于按照一千万元的房价款配合原告李琳琳办理过户手续。

4、驳回原告李琳琳其他诉讼请求。

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依法签署的房价为一千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双方之间签署的房屋净价款为四百五十万元的补充协议,是双方为了避税而签订的,该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款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现被告表示同意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拒绝按照四百五十万元的房价进行网签,只同意按照一千万元的价格办理网签、过户手续,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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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你亲戚主持下与卖房人签署的协议是有效的,对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契约。

第二,你亲戚在中间过程中起到了促进作用,如果有证据证明损失的产生,且有证据证明其作出了上述保证行为,是可以要求你亲戚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不建议你这样做,这样就导致你维权很难,建议与你亲戚一起去找卖房人洽谈。

第三、卖房人将房屋一房二卖,如果都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均为有效合同。建议你去法院起诉,要求卖房人履行合同,法院会根据合同签订先后判定履行

第四,如果法院履行不能,可起诉要求对方返还你交付的款项。最后由法院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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