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优先顺序
合同条款的内容没有先后顺序。合同一般由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的价款、合同的争议解决办法等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条款解释的优先顺序
合同条款解释的优先顺序为特定性条款优于一般性条款规则。条款内容越具体特定,就越可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手写条款(词语)优于印刷条款规则。“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规则。不利解释规则。如果一方提供的条款或用语可合理地作出两种解释时,应选择不利于条款或用语提供人的解释。 《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施工合同的常用优先顺序是什么?
施工合同文件优先顺序的原则是,内容重要的优先;以及签署时间在后的优先。施工文件按顺序包括,施工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施工合同通过条款等文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
法律分析: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