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征收土地有哪些补偿(征收土地怎么办)

征收土地有哪些补偿(征收土地怎么办)

土地征收补偿的费用包括哪些

1、 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 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征地后应该给予哪些补偿?

1、征收耕地的 土地补偿费 ,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 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土地被征收都有什么补偿

被占地的农民朋友也可以选择一次性补偿的方式,政府会将补偿款一次性给予农户。《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农村土地征收都有哪些补偿

你好,土地征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有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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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愈来愈多的农村土地被征收,那么,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有哪些呢?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要求又是什么呢?下面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r\\n一、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有哪些\\r\\n1、土地补偿费\\r\\n一般情况下,土地补偿费是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r\\n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r\\n安置补助费是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来计算的,是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r\\n计算公式:被征收的耕地数量÷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r\\n3、青苗补偿标准\\r\\n初期农作物是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来计算的,成长期的农作物则按1季度产值计算,但是像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类有收获的,则不予补偿,对经济林木自行砍伐的,不予补偿,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r\\n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r\\n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包括迁移农田水利设施(公路、铁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水井、养殖场,猪圈等其他配套设施的补偿,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迁移费。\\r\\n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要求是什么\\r\\n1、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r\\n2、按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确定。\\r\\n3、原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2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规定已删除。\\r\\n小编总结:有关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有哪些以及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要求是什么的知识,小编就简单的介绍到这里,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需了解更多精彩内容,请继续关注齐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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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被征收, 补偿费包括哪些

关于 宅基地补偿 的问题,例如:农村宅基地被征收能补偿多少钱,农村宅基地被征收能补偿多少钱 (一) 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 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 工程建设项目 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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