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法律讲堂2013年关话家事,法律讲堂20130509

法律讲堂2013年关话家事,法律讲堂20130509

央视12每天19:00的《法律讲堂》里讲的是真的吗

这种节目肯定是真实的,这种法律的节目,都是根据真实的案子改编的,不会有假的。

另外,有些媒体播出的东西就有可能是假的,有些是根据网络上网友发的视频,有些是杜撰的,所以,电视上的东西都不完全是真实的,但法律节目除外。

栏目录制现场 《法律讲堂》是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全力打造与重点推出的一档栏目,《法律课堂》关注中国的立法进程,寓法理和个性思考于案例中,以名家讲座的方式,将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展现在普通百姓面前,是百姓学法,用法的指导手册。通过回顾司法历程、认识法理内涵、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制精神,提高民主法制意识。一、栏目宗旨 透视立法背景、解读立法依据,《法律讲堂》关注中国的立法进程。二、栏目定位 受众群:渴望获取法律知识的普通大众。内容:相关法律法规所蕴涵的法理及立法背景、中外司法史话。寓法理和观点于故事中,贴近生活、贴近百姓。风格:高品位,轻松而不失庄重。突出主讲内容,营造“讲堂”氛围。三、栏目特色 特色:知识性、权威性、服务性。特色体现:“讲”的方式,独特的法制节目形态,“史”的内容,独特的法制节目视角诠释法理内涵,凸显节目特有权威性,弘扬法制精神,彰显节目特有高品位。四、节目形式 时长:30分钟。拍摄地点:学术报告厅。形式:专家主题讲座+串片形式的背景简介。五、选题范围 1、司法领域内的相关知识点(法理的高度)。2、相关法律、法规(或其具体条款)内容及其出台或修正过程中的社会背景情况以及在此过程中发生的故事。3、司法制度发展史话。4、注重把理论和实践、法律和生活、历史和现实进行有机的融合。

参考资料:

怎么评价栏目《法律讲堂》?

从社会和法律来讲,这个栏目的传播的都是很有用的法律知识,让人们了解法律,可以说是个很好的栏目,每一期节目都有专业的各个领域的律师来向大家讲述不同的法律知识,这里面用真实的案例来讲述违法的严重性,从而达到让大家执法懂法的效果。

这档栏目分了文史和生活两个板块,文史板块这方面是从历史中,找到各种的罪案来讲述,也让我们更加了解过往历史发生的一切,专家从事情本质上分析出这件事的利弊,在指出在法律上的效应,就能让人明白历史上的这些问题,对于现如今的人群来讲,是个很好的方法。

而生活板块的内容则是现实当中发生的事情,从视频的方面解析这里面的法律问题,比如前几天栏目当中更新的《两个妈妈争夺我》,故事也是曲折离奇,女人在医院抱错了孩子,十四年后前来寻找亲生女儿小洁,而养母阿芳已经对小洁投入了很多的母爱,更加不可能把小洁还给女人,也正因为这样,生母为了要回孩子,把阿芳告上了法庭,而因为没有证据,生母并没有夺得抚养权,不过在故事的后来,为了孩子两个家庭都做出了让步,这点是让人觉得欣慰的,而且在这段故事中告诉我们,任何事情都需要讲证据,也不要被传统观念所捆绑。

在这个故事里,律师提及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也就是告诉了我们一个知识点,遇到这种事情应该怎么做,能够依靠法律解决的问题,就不要动其他的歪心思,从其中能够看出来,人总是会一时冲动而做出很多的糊涂事,因为不了解法律的严重性,搭上了一生都有可能。

而法律还有很多个途径来传播,这里面的故事也有很多个层面,而且还很挑战人性,社会的复杂是我们远远不能想象的,所以在什么都不了解的情况下,吃亏也就成了常事,而我们需要做的,就是让自己少吃点亏,也不至于太后悔。

在《法律讲堂》里,结合了现实以及律师的讲述,也会让人更加的了解这些层面的各种问题的发生,每期一个知识点,是值得我们去学习的,在这里面所有的举例,都有可能在现实当中发生,如果每个人都能花点时间去看看这个栏目,或许会学到很多知识,也就不会做出那些糊涂事,当然,人在气急的情况下,也会干傻事,但是在这之前,最好多想想后果,这也是这个栏目想要宣传的一个理念。

这个栏目的存在,无疑是对社会的一种福利,书本上能学到的是死知识,而亲眼见到描述的,会让印象更加的深刻,在这一点上,《法律讲堂》就做得很好,也希望大家能够多多关注这个节目,多学点知识对自己有好处,也不会吃太多亏,了解的越多,在社会当中就更加的有底气,何乐而不为。

《法律讲堂(生活版)》《失踪的女孩》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识有哪些?

一名就读旅游学院的女孩婷婷突然失踪,可是某周末下午一点多婷婷回到宿舍后并未离开过,民警展开地毯式搜索没有任何线索。监控发现一辆可疑车辆,车主是学生家长,出乎意料的是就是这位家长带着婷婷离开的学校,可是婷婷离开后的去向无人知晓。之后又有两名学生失踪,警方通过侦讯手段在娱乐城找到另两名学生,她们是被一个叫“王子”的网友拐骗过来做三陪,婷婷因为拒绝被暴打。警方通过“王子”这条线索找到了婷婷,婷婷交待是她配合王子把其他两个女孩拐骗出来的。

法律大讲堂法律相关知识

强迫卖淫罪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答》(199.12.11 法发 〔1992]42号)怎样理解《决定》第二条第(三)项关于“强奸后迫使卖 淫”的规定?

《决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强奸后迫使卖淫”,是指强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有联系,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法定从重情节。因此,只定强迫他人卖淫罪即可。如果强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之间没有联系,则应当分别定罪,实行并罚。

哪些是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决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组织他人卖淫手段特别恶劣的;对被组织卖淫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组织多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等等。

《决定》第二条所列四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在这四项情形之外扩大范围。

拐卖妇女儿童罪:

《解释》明确,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规定的“偷盗婴幼儿”。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解释》规定,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解救被拐儿童进行阻碍的行为,《解释》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排查来历不明儿童或者进行解救时,将所收买的儿童藏匿、转移或者实施其他妨碍解救行为,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的,属于刑法规定的“阻碍对其进行解救”。

《决定》第二条所列四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在这四项情形之外扩大范围。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相关法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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