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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法律法规全书,公安法律法规全书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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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本书以《公务员法》为主体法,辅以注释、案例等,帮助广大读者学法用法。其后收录相关配套规定及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等实用附录,方便读者了解我国公务员法领域的法律规定。

法律怎么写法律

法律写作既有“法律”的独特性,也有“写作”的一般性,其本质体现为写作者价值观实现的两个层次,一是依法做事,二是规范行文,前者要求思维和行为方面须合法依规,言出有据;后者要求语言和表达方面要遵守标准,格式规范。

因此,法律写作对创造性、文采要求不是特别高,但是对于规范性、严谨性和准确性的要求高之又高。没有文采、没有创意不要紧,除了律政文学题材的写作,其他法律写作类型还要抑制文采和创意,而没有依据、不合规范,则太要命了。

本文梳理一下法律写作中可能涉及的相关规范依据和标准,限于篇幅,无法全文,罗列目录索引以及简单介绍,以备查询。

一、法律依据方面

法律写作,顾名思义写作必然要有法律依据。即,法律写作要有现行有效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在内的法律渊源以及法学基本理论作为支撑。

这方面的要求看似显而易见,实际的法律写作中问题却不少,主要表现为想当然地得出结论,却没有任何依据,当进一步追问时,写作者也无法提供依据,只能回答“我觉得、我认为应该如此”。

截止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有200多件,行政法规有600多件,其他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各种规范性文件不计其数。如果将这些依据全部都罗列出来,哪怕只是目录,篇幅也相当浩大。

实践中,法律依据的查询和使用多凭借主流的法规数据库。数据库的优势是收录海量,但是也有不足,数据库如同汪洋大海,我们很难通过数据库对法律法规有体系性的、具体的认知。写作中需要的法律依据对于数据库来讲,常常如同弱水三千,只取一瓢饮,而这一瓢在哪里,常常是基于关键词搜索,类似一种大海捞针,尽管有高级搜索,依然是在一定逻辑下的打捞。

这种情况下,有两个建议:

第一,备一本《法律法规全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编),这本汇编收录了现行有效的全部法律和行政法规。一本《法律法规全书》之所以是必要的,一是官方文本,可以核实准确性,二是集约的一本书,可以将全部的法律、行政法规呈现出来,能够为我们提供一种立法板块和体系的感觉,这样寻找法律依据便不再像在浩瀚无边的大海里打捞,而像手中有了一个指南针,大致的方向有清晰的指引。

第二,建立自己的专属法律法规库,结合自己工作的特点和知识管理方法,将每次检索查询的结果及延申内容做一种分门别类的固定,逐渐地形成个性化的、查询方便的小数据库。

二、文书格式和规范方面

在司法活动和执法活动中,法律写作一般表现为制作文书。关于文书格式和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其他各部委都有相关规定。此处仅列举一些典型的规定,不一一穷尽。

(一)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法释〔201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2016〕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法发〔1999〕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实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2001年6月15日法办[2001]155号)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法发[2003]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办发〔2012〕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公益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法〔2020〕7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2020〕261号)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发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2017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六次会议通过)

人民检察院工作文书格式样本(2020年版)(高检发办字〔2020〕36号)

(三)公安部相关发布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的通知(公通字[2012]62号)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修改和补充部分刑事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法制〔2020〕1009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复议复核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4〕36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DNA鉴定文书规范》的通知(2018年1月17日 公刑〔2018〕349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8〕33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交管〔2020〕69号)

(四)司法部相关发布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文书格式》的通知(2013年3月19日 司发通〔2013〕34号)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投诉处理格式文书的通知(2014年1月17日 司办通〔2014〕2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6]112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和使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2〕126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的通知(2010年12月31日 司发通[2010]239号)

其他相关的格式和规范略。

三、起草活动方面

有一种法律写作叫做起草。起草活动,不仅需要遵守语言的规范,更体现了权力运行的逻辑。起草活动的主体、流程及行为都有严格的规定。行文除了遵守一般的语言规范外,还要求有较高的立法技术。相关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印送《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的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印送《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的函(2011年2月5日 法工委发[2011]5号)

民航规章立法技术规范

四、案例方面

法律写作中案例的参考和支撑作用日益重要,作为依据的案例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布或者通过专业数据库进行查询,也可以通过权威部门发文公布的相关案例进行查找,以及查阅相关出版物。

(一)相关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0〕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法[2015]130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印发《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指导性案例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N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N=1、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法〔2020〕343号)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不一一例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通知(2019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N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N=一、二、三……)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典型案例(不一一例举)

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法[2010]661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19〕24号)

(二)相关出版物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人民法院报

以及其他相关案例类图书(可以在线下的书店,或者当当或京东等网店法律图书板块进行浏览和检索,也可以去图书馆借阅),之所以括号备注这些看上去好小儿科的获取途径,是因为我竟然遇到不止一个法律精英不知道怎么获取图书,甚至包括某全球公司中国区法总,该总问我哪里可以买到某书,我本来条件反射想说哪里都买得到啊,后来深呼吸一口气微笑地告诉他,可以上当当、京东、天猫。他像获得了什么情报般地说,好,太感谢了!我让我的助理去买。那不食人间烟火的范儿在我脑海中挥之不去。。。

五、权利与禁忌

写作既是一种知识生产活动,也是一种塑造影响力和提供价值宣传的行为,因此,法律写作体现为一种成果,同时又是一种表达行为,写作中需要遵守著作权法、广告法等的相关规定,且必须避免一些禁止性内容。相关的权利和禁忌可参考如下规定及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图书出版管理条例

新华社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第一批)(新华社在《新闻阅评动态》第 315 期发表)

六、行文规范

法律写作的行文规范方面主要涉及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格式等,基本遵循一般写作的规律,相关规范主要体现为各种标准以及权威的工具书。主要包括:

(一)关于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二)语言文字方面

GF 1001—2001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

通用规范汉字表

新华字典(商务印书馆)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

(三)标点和数字方面

校对符号及其用法(GB/T 14706—93)

出版物上数字用法 GB/T15835-2011

(四)学术论文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学位论文编写规则(GB/T 7713.1—2006)

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15)

学术出版规范 注释(CY/T 121—2015)

学位论文写作指南(GB/T 7713.1—2006)

学术出版规范 注释(CY/T 121—2015)

(五)公文写作方面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文书格式((GB/T 9704-2012))

(六)校对方面

校对符号及其用法(GB/T14706-93)

关于公安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公安部法律法规是规范公安民警执法办案的规定,只对公安机关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

法律分析

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赌博案件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基层基础建设纲要》等,只能叫法规,不能叫法律。 从公安机关的职责和与民众生活经常相关的角度出发,一般公安机关常用的实体法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程序法有《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也是公安交管部门常用的法律法规。

其它也应遵守执行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公安规章的解释工作,明确职责权限,统一解释程序,保证准确执法,结合公安机关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法规、规章,由公安部进行解释:

(一)国务院授权由公安部解释的行政法规;

(二)公安部制发的规章;

(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有关公安工作的规章;

(四)公安部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与公安工作有关的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公安部进行解释。

第四条 公安部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解释工作,由法制司主管。

第五条 公安部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解释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 五、 将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本决定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四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十二条 海警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在我国管辖海域开展巡航、警戒,值守重点岛礁,管护海上界线,预防、制止、排除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的行为;(二)对海上重要目标和重大活动实施安全保卫,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重点岛礁以及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安全;(三)实施海上治安管理,查处海上违反治安管理、入境出境管理的行为,防范和处置海上恐怖活动,维护海上治安秩序;(四)对海上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或者货物、物品、人员进行检查,查处海上走私违法行为;(五)在职责范围内对海域使用、海岛保护以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海底电(光)缆和管道铺设与保护、海洋调查测量、海洋基础测绘、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六)在职责范围内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自然保护地海岸线向海一侧保护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权限参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七)对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渔业生产作业、海洋野生动物保护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海上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和渔业生产纠纷;(八)预防、制止和侦查海上犯罪活动;(九)按照国家有关职责分工,处置海上突发事件;(十)依照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在我国管辖海域以外的区域承担相关执法任务;(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海警机构与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渔业渔政、海关等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四十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海警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海警机构对犯罪嫌疑人发布通缉令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协助追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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