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版和2019版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版和2019版的区别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版和2019版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版和2019版的区别在于)

新劳动合同法内容是?与旧版劳动合同法有啥区别?

新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主要包含:

一、关于立法宗旨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关于调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扩展资料:

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规定的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版本是什么?怎样来识别?

现行的是2012年修订的版本。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其施行日期为2008年1月1日。

关于其识别,该修订版有如下字样可供识别“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主席令第73号)”

新劳动法与旧劳动法的区别在哪?

新旧两法的五大重点差异

1、劳动关系的建立

新法对企业与员工之间劳动关系建立的日期和劳动合同书的具体内容提出了明确规定。

按照旧法规定,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为“事实劳动关系”。对“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提前30日通知即可,无需任何理由,因此不会增加用人单位的成本,相应的责任和罚款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所以受到用人单位欢迎。

但新法对此进行了调整,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做了明确的界定:一是考虑到用人单位录用新员工的实际情况,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是超过一个月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在一个月缓冲期中,未签书面合同期间的劳动关系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适用旧法规定。

2、劳动关系的管理

新法明确规定试用期期限,企业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须书面说明理由。

旧法对试用期期限只作出不超过6个月的原则性规定,各地出具细则规定,期限长短不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但新法进行了调整:

根据合同期限对试用期期限作出明确规定,最长也是不超过六个月

明确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否则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处罚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须提前三日通知单位

只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认定为(固定)劳动合同期限。

另外新法规定,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期间,须遵守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但也同时要求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必须有民主程序。

3、劳动关系的延续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大大放宽,违法后果规定明确。

(1)取消了“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的限制,即只要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单方面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就必须接受。

(2)增加了三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3)明确了违法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双倍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大都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因为与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同,目前旧法中的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能解除而不得终止,因此对用人单位极为不利。新法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立足点,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长期和稳定的劳动关系,扩大了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相应设置了及其严厉的处罚。

另外,新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从用人单位违约成本上看,订立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将不再明显。

依照新法,订立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可能只有一点:如果用人单位不想继续聘用某个劳动者,只要该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情况,用人单位将无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劳动关系的解除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告知用人单位(包括试用期)

新法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仍然延续了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仅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而不必承担赔偿责任;新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也需提前3日通知,给用人单位必要的准备时间。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更加明确

(1)新法从侧面认可了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劳动合同没有其它约定,则只有在该劳动者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2)新法规定符合一定情形的,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与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等效,可解除劳动合同。

5、劳动关系纠纷产生的违约赔偿

劳动者:新法规定,出资培训、保密协议、竞业禁止三种情况方可设置违约金条款,但实施范围受到限制。

旧法没有关于劳动者违约金的具体条款,各省市的地方劳动合同法规对违约金做了各种各样的规定,有提倡的,也有限制的。新法对此做出了较明确规定:

(1)仅出资培训、保密协议、竞业禁止情况下才能约定违约金。

(2)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可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正常工资调整;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按照未履行部分进行分摊(现行规定是有约定的按约定)。

(3)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竞业禁止的期限由三年变成二年。

用人单位:新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标准。

新旧法律相比,对赔偿金作出了更严格、更明确的规定: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3)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应当按照超过期限以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

(4)对于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扩大较多,高薪劳动者的补偿则受到控制。

(1)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情况下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提出解除且用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现行《劳动法》规定只有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补偿金,而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则不用支付补偿金。新《劳动合同法》则规定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违法、因病、不能胜任、情势变更、破产整顿、吊销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及合同到期自然终止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言以蔽之,除非劳动者有过错或不想做,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均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3)现行规定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新法第四十七条区分了高薪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高薪劳动者补偿标准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而对一般劳动者则按实际工资补偿,且无十二年的限制。

(4)新法规定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未雨绸缪,策略应对

实行规范用工制度、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企业和员工的共同愿望,但新法的施行必然会对企业现行劳动关系管理行为方式带来一些变化与挑战,及早筹划应对是为上策。

应对策略之一:审查修订企业相关制度,完善企业制度制定程序

HR部门应提前与法务部门或外部专家合作,对企业涉及员工利益的各项规章制度,尤其对招聘、劳动合同、考勤、培训、离职等管理办法和职工奖惩制度、劳动合同书等进行逐条审核修订,特别关注试用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合同解除、经济补偿、培训费用、同时在其他单位兼职等条款,明确“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的行为,保护公司利益,规避用工风险。

根据新法要求,企业在制定新规章制度时应及时向全体职工公示,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用纸质文件传阅的可要求员工学习完后签字,用办公自动化电子传阅的可在OA软件上增加文件浏览姓名记录项。

应对策略之二:梳理现有员工劳动合同签订记录,制定员工劳动合同续签计划

HR部门应在新法实施前清查现有员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对续签时将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情况进行分析,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帮助员工认清各类劳动合同的利弊,自主选择签订固定或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鼓励企业骨干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增强其企业归属感。

考虑新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限、解除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等均须支付赔偿金、一个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等规定,建议企业充分利用固定期限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条款,如采用第一次签订3年(可约定最长6个月试用期)、第二次续签6年方式,以加强对员工考察和聘用。

应对策略之三:规范招聘工作,严格试用期考核

企业在今后招聘工作中要规范发布信息,加强新员工的背景调查。

根据新法规定,公司应在发布招聘信息和录用员工前,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无欺诈行为。此外,在招收新员工时必须查验其学历证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与原单位有无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等,并对新员工工作中提供的有关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进行审查,防止公司因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加强试用期管理和转正考核。

新法明确了试用期概念,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可延长。因此公司对于试用期到期不符合要求的员工应及时处理。但新法也规定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否则可能会被劳动者要求继续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因此,建议企业在今后录用新员工时应具体明确录用条件,如业绩考核指标和标准、试用期病事假累计不能超过10天、不能严重企业违章制度等,以书面形式载明并要求新员工签字确认,以便于试用期间和转正时进行考核评估。

应对策略之四:加强劳动关系管理,维护企业利益

企业应在新法框架下,合理利用相关条款,保护企业利益,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本单位任职期间不得从事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第二职业、从事或参与从事与甲方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活动”等内容,防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在与员工约定培训服务期时一定要将出资项目、出资费用等明确,并将相应发票妥善保存,防止违约赔偿纠纷。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喜欢与所有员工签订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但事实上企业多数员工是达不到涉密资格的,特别是新法明确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保密协议原则上无期限限制,但竞业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竞业禁止补偿金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每月支付。另外,可考虑在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将公司经营范围、业务范围明确写上(包括列举竞争单位名单),以减少法律纠纷。

新法对用人单位违法的规定较多,但并不意味着对员工没有限制。企业除了上述培训、竞业禁止等违约赔偿外,还可对员工辞职未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公司的违约行为提出赔偿要求,包括招收录用费用、培训费用、直接经济损失、双方约定的其他损失等。

即将在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劳动法,与旧的劳动法有什么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经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于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并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这部法律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空前广泛的关注。 与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相比,这部法律对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不少变化和调整,对于已经长期执行《劳动法》的广大企事业单位来讲,肯定将带来不少影响。 日前,记者就读者最为关注的试用期、劳动合同签订、经济补偿等常见问题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条款,采访了中山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专家黄巧燕老师和亚洲国际大酒店人力资源总监蓝国庆先生,请他们解读新旧法的不同。 招聘用工中的订立合同要求细化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则让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没有与其订立书面合同时,可以通过采取法律行动,如要求加倍支付工资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第三款则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体现了立法者落实“书面合同”制度的决心。 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书面形式”问题,国家在劳动合同法中以更加详细和更加明确的规定将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使得劳动者的权利救济具有可诉性。较高的“违法成本”将使用人单位以各种名目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有所减少。 对比:在过去的实践中,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合同,往往只负行政责任。 试用期规定更详细 操作性强 试用期一直是劳动者和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时最多争议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新旧法对“试用期权”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变化呢? 《劳动合同法》以法律形式确认明晰了保护与惩罚措施,对试用期限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如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套更为具体的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用人单位肆意延长试用期的情况,将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 此外,以往很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不发工资,或者按比例发放工资。对于这一现象,《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则提出了试用期最低工资的参考标准,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全新的规定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证。 因此,在试用期方面,《劳动合同法》较以往有关试用期的规章制度有了一些突破或者改进,更加具体化和更具可操作性。 对比:《劳动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尽管如此,某些用人单位试图以各种形式躲避法规约束,以各种名目延长试用期,甚至很多单位每年都有试用期。 经济补偿金支付体现劳动价值 《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合同终止也要补偿,既体现了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对诚信履行劳动合同员工的一种鼓励,也体现了对员工离职后可能面临的“生存权”问题的保护。至于补偿标准是否过高,这实际提出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内部制度和经营管理水平如何同步提高的问题。只要是守法的企业,成本应该不会大增。 对比:在解除劳动合同方面,按现行《劳动法》,过去只有在用人单位“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时,无过错的劳动者才会获得补偿;如果是合同到期终止,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不会得到任何补偿。由此可见,《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属于劳动合同履行中违约金的性质,即只有在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向在于维持稳定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中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中山大学法学院黄老师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大大增加了劳动者获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会,但是这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终身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并不意味着得到了可以一劳永逸的“铁饭碗”,而只是为其提供一种就业的稳定性。 有不少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不理解,但事实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不可解除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像在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法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就有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能够解除。

我国的新版《合同法》与旧的有哪些不同?

新版《合同法》就旧版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

一、新《劳动合同法》中就“用人单位”的概论进一步延伸:在原“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基础上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用人单位”主体中,属于新变化,预示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化。

二、另外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明确到劳动法适用范围中,预示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细化。

三、完善内容:“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一条款强化了劳动者在其所在的企业中参政议政(当家做主)的权力。包括接下来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也是要体现这一用意。

四、新《劳动合同法》出现了“政府、企业主、职工的三方机制”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这是新《劳动合同法》中增加的新名词,凸显了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深入企业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人方面的干预的决心。

五、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完善了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如新《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为什么要如此明确化呢!因为近年内出现了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这令很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无处申告。同时,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六、长期以来,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明显,经常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四签,劳动者提心吊胆,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为了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四条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不这样做的处罚措施是“第八十二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七、针对大部分沿海地区外资企业在进厂时收到服装押金,或要求财物担保的现状 新《劳动合同法》提出“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试用期上的新变化:按现行法律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由于试用期间职工的工资待遇相对较低,有的用人单位,特别是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生产旺季大量招用员工,规定较长的试用期,在试用期结束前,以劳动者达不到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变相盘剥劳动者。还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定责任,是近年来在许多用人单位中突出存在的问题。有人将这种现象戏称为,“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

新的《劳动合同法》为此对试用期的时间周期上作出了严格限定“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同时新的《劳动合同法》为此对试用期工资待遇上作出了严格限定“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和“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 违反试用规定的处罚“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九、针对一些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问题,完善了有关违约金规定。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五条 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规定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十、有些企业中劳动者会在拒绝错误指令时遭到企业开除,理由是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或者出现某些企业想开除某员工时会故意设置违章指令让员工就范,如员工拒绝执行则此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旧的《劳动法》中第五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而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则明确了“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和旧劳动合同区别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产生十大影响

《劳动合同法》已经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于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并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这部法律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空前广泛的关注,甚至一度引起了欧美一些国家工会组织和媒体的注意。与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相比,这部法律对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不少变化和调整,对于已经长期执行《劳动法》的广大企事业单位来讲,该法带来的10个用工管理的变化和影响值得关注。

一、法律适用范围扩大

为了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部法律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依照本法执行。这样的规定,不仅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了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而且将法律扩大到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毫无疑问,越来越趋于全面的法律保护,将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法律的庇护,也能够使各种类型的单位在用工问题上更加规范和完善。

二、制定规章制度不能忽视民主管理

《劳动法》已经明确了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法律义务,《劳动合同法》则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该法律还明确要求,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再是企业管理者一方的事情,更不是企业有权单方决定的事情。一套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必须符合三个要件:内容合法、民主程序和向员工公示。因此,民主管理的具体表现将更多地体现在制度制定和修改环节,而建立劳资共决、劳资协商的机制自然成了水到渠成的事情。

三、招聘用工中的订立合同要求细化

针对目前企业中较为普遍的事实劳动关系问题,《劳动合同法》提出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要求。法律既规定了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明确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应得报酬两倍的工资。同时,法律还确立了用人单位招工应当进行备案的制度,希望通过加强政府监管和明确法律责任,多种手段并用,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用人单位招工违法的结果,将是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的双重责任。这样的规定,的确弥补了《劳动法》对法律责任规定的缺失。因此,企业在招聘用工中应当更加强化法律意识,用工管理应追求精细化、严谨化,避免草率用工、不规范用工造成双倍赔偿。

四、长期用工制度需要慎重签署合同

长期以来,我国各类型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合同期限没有应有的重视。从有关调查来看,企业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普遍以短期为主,而且较为普遍地存在“不求同年同月签订,一律同年同月终止”的一刀切现象。

《劳动合同法》提出了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再续订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目前的短期合同,将产生极大的影响,劳动合同的期限也将随立法的新要求而有所调整,中长期用工将成为劳动合同用工的主要形式,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以及解雇成本的增大,要求用人单位在长期用工签署劳动合同时,更要特别慎重。

五、普通员工流动需要更新管理理念

为了保障普通劳动者的职业选择权,此次立法与《劳动法》保持一致。劳动者辞职只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合法离职。这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期限只能够对用人单位形成法律约束,而对于普通员工基本没有限制。这样规定,一方面会形成更多的长期合同甚至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必须调整已经产生惯性的用工规则。如何降低员工流动,避免员工流动率过高甚至“员工荒”的出现,是很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需要马上思考的问题。构建企业核心价值观,营造稳定团队文化,或许是法律给管理出的一道难题。

六、核心员工管理依托个性化约定

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核心员工,如何保护核心员工,防范核心员工的无序流动,一直是企业用工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对此,《劳动合同法》给予充分的重视,不仅明确了对企业出资培训的劳动者可以约定服务年限和违约责任,并且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授予用人单位竞业限制的权利。同时,基于公平原则,法律也对培训服务期间的权利义务、违约金的额度、竞业限制的年限和经济补偿等作出了比较详尽的安排。对于核心员工的管理,个性化约定成为用工的重点。如何设计、签署一套内容详细、合法有效的特殊协议,是企业解决核心员工流动的重要措施之一。

七、弱势员工保护得到强化

在劳动合同解除的环节上,针对《劳动法》实施以来,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弱势劳动者屡屡遭受侵权的状况,此次立法强化了对部分弱势员工的强制保护。比如,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不难看出,法律对年龄较大、再就业困难和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劳动者,给予了更加强化的保护,充分体现了《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八、经济补偿金支付体现劳动价值

在《劳动法》中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在劳动合同正常到期终止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此可见,《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属于劳动合同履行中违约金的性质,即只有在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此次立法从开始就明确了经济补偿金扩大支付范围的原则。在新的法律中,除了劳动者没有过错被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的,也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立法对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贡献的补偿和肯定,也要求用人单位思考如何才能使劳动合同管理满足成本合理和管理便利的双重要求。除了续签劳动合同外,对劳动者更加人性化的管理意识,提升劳动者的劳动效率,实现劳资和谐和共赢才是根本。

九、劳务派遣解决同工同酬难题

由于我国一些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规避法律要求的劳动义务,劳务派遣曾经一度成为企业规避法律、非法用工的代名词。《劳动合同法》给了劳务派遣一次正名的机会。为了保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作为用人单位派遣机构应该和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期间的权利义务。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律还针对劳务派遣中最受诟病的同工不同酬问题,明确了被派遣人员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为了避免被派遣人员在权益受侵害时,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互相推诿,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然此部法律仍然没有能够彻底解决哪些岗位和行业能够实行劳务派遣的准入限制问题,但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岗位、派遣与退回、参加工会等问题的规定,还是能够使刚刚发展起来的劳务派遣发生改变,避免以往无序运营的状态,开始进入按照“游戏规则”规范发展的阶段。对于使用派遣用工的企业来讲,新的法律规范要求必须重新评估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和利弊,在充分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调整用工观念,尽量使用工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够满足企业需要。

十、灵活就业体现灵活特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多样化发展,企业类型和用工形式日益复杂,小时工、兼职、轮班等灵活就业形式大量涌现。但是,与用工越来越多样化现实不相适应的是,我国一直没有对灵活就业作出法律层面的规范,致使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常常面临维权的尴尬。《劳动合同法》将灵活就业作为一个独立部分,专门就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同订立、社会保险、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既解决了灵活就业人员权益维护问题,也让使用小时工等灵活就业人员的企业有了法律依据。可以相信,对灵活就业的法律肯定和保护,必将使小时工、家政服务等灵活就业得到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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