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政府招商引资违约赔偿的法定程序(招商引资项目政府违约)

政府招商引资违约赔偿的法定程序(招商引资项目政府违约)

招商的相关法律

目前举国上下,各级地方政府对招商引资工作都很重视,把它作为提升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来抓。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方,制订了多项优惠政策,投资方为了利益的最大化,也要求政府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政府和投资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断地讨价还价,直到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后,才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因此,在招商引资合同中政府是普通的民事主体而不是行政主体,就性质而言招商引资应当是民事行为而不是政府的行政行为。招商引资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符合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规定,产生纠纷要依照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

招商引资合同签订后,所招项目均以企业法人的形式进行实施,政府一般不是投资合作方,因此政府不应介入成为项目建设合同的当事人,而应当由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项目建设合同的主体。比如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应以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增资扩股的企业原有的投资者与增资者是合同的当事人;企业转让股权的,股权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是合同的当事人。 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方,制订了大量吸引投资的优惠政策,但要注意这些优惠政策的制订要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签订招商引资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投资方与政府权利、义务。

双方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要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政府承诺给投资方的优惠政策要量力而行,不能为了招商而招商,要考虑招商引资成本与效益对等,不能为投资方提供“超国民待遇”,也不能在合同中设定不切实际的承诺,更不能以牺牲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招商引资。

政府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主要在土地和税收两个方面提供优惠政策,但这些优惠政策大都存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问题。

1、涉及土地条款存在的法律问题

(1)土地征收、征用的约定不恰当,甚至违反法律

部分招商引资合同在项目用地条款中,直接约定由项目投资方进行土地收购,违反了法律关于土地征收征用主体的规定。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都要按法定程序,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请,政府部门以国家名义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给用地单位使用。因此,征用土地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即政府代行。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由投资方直接收购农村集体土地,违反了法律规定。

(2)土地出让价格违反相关规定

招商引资合同中涉及的土地出让价格不统一,有些甚至违反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格的规定。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土地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如果低于最低价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3)经营性土地出让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不得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和协议出让四种。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以租代征”现象大量存在

所谓“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其实质是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等法律规定,在规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其结果必然会严重冲击用途管制等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当前,由于国家严把土地供应“闸门”,导致“以租代征”却在各地竞相“上演”,成为一种普遍的违法形式。有些招商引资合同政府向投资方保证能够顺利地租赁农村集体土地,并且约定了土地的租赁价格。由于“以租代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加之政府无权强制农民出租农村集体土地、审批农村集体土地的租赁价格,因此一旦农民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政府将难以向投资方兑现其承诺,只能向投资方承担违约责任。

行政赔偿的程序

【行政赔偿的程序的概念】是指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使行政职权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履行赔偿义务的步骤、方法、顺序、时限等。《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因此,行政赔偿的程序有两种:一种是单独要求行政赔偿的程序,一种是附带要求行政赔偿的程序。

【行政赔偿申请书】行政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③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的处理】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附带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由复议机关一并处理或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合并审理或者单独审理,并不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赔偿法》也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因此,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要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即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行政赔偿诉讼】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赔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形式,在起诉条件、审理形式、证据原则以及适用程序等方面都有自身的特点。从起诉条件上看,它要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置条件;如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还需要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从审理形式上看,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从证据原则上看,行政赔偿诉讼不完全采取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

【赔偿诉讼的提起】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原告具有请求资格;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④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⑤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办理;⑥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赔偿诉讼的受理】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赔偿起诉状后,在七日内不能确定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审理中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赔偿诉讼的审理】在赔偿诉讼中,由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当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第一审为三个月;第二审为两个月。

【赔偿诉讼的判决】人民法院对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以下判决:①维持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处理决定;②改变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处理决定;③驳回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请求。

【行政赔偿的时效】是指赔偿请求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有效期限。《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行政赔偿时效的中止】是指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使赔偿请求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而暂时停止时效的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行政追偿】是指行政机关或各级人民政府对赔偿请求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行政诉讼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995年《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财政机关审核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时,发现该赔偿义务机关因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或者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赔偿的,可以提请本级政府责令该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招商引资未履行,有法律责任吗?

没有法律责任,有违约责任。

政府未履行招商引资相关协议,应向投资商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各部门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11627462@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上一篇
下一篇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898-88881688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yw729748260@gmail.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