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劳动合同法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属于什么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属于什么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是如何规定的?

一、 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 、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 保密协议 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 解除劳动合同 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二、相关规定 1、《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上市公司 董事会秘书和 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人员。 2、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 劳动合同终止 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3、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 单位可以在劳动 聘用合同 、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 违约责任 等内容。但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或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 证据 证明该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 单位与有关人员就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 上海 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十六条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 合同当事人 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当事人对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清的处理: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 工资 的20-50%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三、注意事项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当同时约定具体的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和内容,但不得在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文我们介绍了竞业限制的概念,给出了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竞业限制、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的竞业限制、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竞业限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竞业限制的规定,最后给出了注意事项。希望能够广大劳动者能够正确处理竞业限制问题。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自觉维护好企业的权益。

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有效吗

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条款,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主要看该劳动者是否属于竞业限制范围内的人员,是否解除到了公司的商业机密。用人单位是否在劳动者离职后按月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30%,并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竞业限制补偿等情况,来确定该竞业限制是否无效。

法律分析

竞业限制条款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2、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3、竞业限制期限;4、竞业限制补偿;5、违约责任。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要约定合法的竞业限制条款,就应注意以下方面:(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限于用 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二)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如果协议里面没有约定竞业补偿条款,那么没有补偿的竞业协议是无效的,劳动者可以遵守竞业限制条款的,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

【个人建议】

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如果没有竞业补偿条款,竞业限制协议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有哪些()?

竞业限制的范围、区域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什么是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所有权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针对保守了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者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与原用人单位相竞争的同类业务。期限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条款是劳动合同中的延迟生效条款,即在劳动合同中其他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后生效。二。《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约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区域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协议,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竞业协议,有以下几个方面组成:适用对象、限制范围、限制期限、限制补偿金。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竞业协议。是指企业与员工约定,在员工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从事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工作,竞业协议属于约束性条款,是对员工离职后的工作选择权作出限制,对于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补偿金标准等,通常基于双方的约定。

适用对象:

竞业协议的适用对象在《劳动合同法》中有十分明确的规定。限定以下这三类人适用于竞业限制:

一、用人单位中高级的管理员工。(管理层)

二、高级的技术员工。(技术大牛)

三、其他担负有企业保密义务的员工。(部分岗位是知道企业机密的)

限制范围:

竞业协议的限制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向:

一、 不得入职与前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不能为竞争对手工作)

二、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不能另起炉灶,变成前公司的竞争对手)

限制期限:

关于竞业协议的限制期限:《劳动合同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员工离职之日起,最多不能超过2年时间。但具体限制时间,员工可以和企业自行协商,只要不超过2年即可。

限制补偿金:

对于这点,《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签订竞业协议后,用人单位要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后+竞业协议限制期限内),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光签订竞业协议是没有效力的,假如员工每月没有收到经济补偿,那么竞业协议自动失效。

其实关于竞业协议还有很多详细的规定,但一般了解以上几点就能解决大部分问题了。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竞业限制条款是什么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具体来说,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指的是什么

劳动合同 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指的是什么 竞业限制 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 知识产权 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 保密协议 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 解除劳动合同 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当同时约定具体的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和内容,但不得在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 的规定。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时候可以跟公司约定期限,最高不超过两年,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可以到其他单位任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条款是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的,所以自己要积极的践行有关的规定,否则自己的利益维护就会失去一定的法律保障,但是具体的问题解决需要自己合理的处置,因为竞业条款在生活中的应用是较多的,所以自己要多加注意有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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