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诸暨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诸暨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有哪些)

诸暨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诸暨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有哪些)

诸暨市宅基地政策

诸暨市 宅基地 政策对不同类型的 农村宅基地 ,意见也有了相应的确权登记政策。已取得 宅基地使用权 证,未经批准拆翻建,超过证载面积的,但符合审批条件且无相邻权纠纷、2012年12月31日前移位建造的农民住宅,均按“无违建”创建政策处置到位后,分别由所在镇乡(街道)和规划、国土部门完善相关手续,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或非农户口人员,以合法 继承 方式取得农村房屋的,准予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土地证书上注明相关信息;农民因重点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下山脱贫等依法批准异地建房的,可凭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申请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1999年1月1日前,城镇居民合法审批建造的农村房屋,准予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农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受“一户一宅”限制,也准予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农村住宅挑台、门台、室外楼梯等建筑物、构筑物二层及以上建筑物悬空外挑的,外挑部分不计占地面积;处罚后的门台、室外楼梯落地的计占地面积。

农村申请宅基地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农村宅基地一般需满足的条件如下:

1、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为外来人口落户;

2、未分到宅基地或者已有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而消灭;

3、因子女结婚等原因分户而缺少宅基地。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是什么

在农村,满足以下任意条件即可申请宅基地:

1、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2、农村因子女另立门户而缺少宅基地的;

3、退休干部职工、退役军人及港澳台同胞、华侨等因回乡落户或定居而无宅基地的;

4、因城镇规划原宅基地收回而无宅基地的。

注意事项:如有年龄未满18岁、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已可解决分户需要、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这三种情形之一,则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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