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点的确认(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点的确认依据)

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点的确认(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点的确认依据)

劳动关系终止日期怎么判定?

我们大家对于工作方面的问题肯定都是非常的关心的,因为我们肯定每一个人都会有自己的工作,工作是我们生活生存的一个重要的手段。我们在工作的时候有的时候会遇到 劳动关系 方面的问题。那么劳动关系终止日期怎么判定呢? 劳动关系解除时间节点如何判定? 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 劳动合同 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的 事实劳动关系 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满或签订 解除劳动合同 的协议后,因单位业务繁忙,双方未及时办理 离职手续 ,劳动者继续在单位工作的,应视为当事双方续订了劳动合同。 依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5条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 失业保险 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在 解除合同 的法定手续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依然有效存在,在此间发生 工伤 、生病或其他意外,除非劳动者有《 劳动法 》25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外,用人单位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节点应当是办理完离职手续,即用人单位出具 离职证明 为标准。 企业 临时工 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原临时工转招为原固定职工的,其转招为固定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 工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原临时工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的时间按以下规定办理:原临时工从1990年3月开始按省政府第47号令规定按时缴费(各市以贯彻省政府47号令发文时间为准),1994年底以前经原劳动部门批准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其1990年2月底以前未按省政府冀政【1986】148号文件规定发给一次性 养老保险 补偿金,1990年2月底以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已经发给养老保险补偿金的,不再视同缴费年限。 原临时工1995年1月以后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并开始缴费或至今未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且从1990年3月开始缴费的,只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如本人自愿,可从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作时开始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1986年9月底以前工作的临时工,从1986年10月1日起开始补缴,补缴后,1986年9月以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因企业改制、破产、倒闭而失业且未参保人员,在未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 或领取基本 养老金 年龄前要求参保,且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不满5年的,可顺延缴费。 在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时,如当月15号以前参加工作的,按整月计算,如16号以后参加工作的,按0.5个月计算。实际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劳动关系终止日期 怎么判定的问题在我们的国家相关规定当中是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对于这个问题的判定时间一般都是在 解除劳动关系 的那一天就可以算作是劳动关系终止的日期了。所以说对于这个方面如果有问题我们还需要多去了解相关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从什么时候算?

一、 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从什么时候算? 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是以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的判决生效日开始计算,劳动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 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几种? 1、过错性辞退 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适用情形包括: 1、在 试用期 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 ,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 劳动合同 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 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错性辞退 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具有严格的限制。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 合同订立 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仍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综上所述,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多种,其中就包括仲裁手段,劳动者发起劳动仲裁的,被受理之后会做出裁决。从裁决解除劳动合同这一天开始,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解除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劳动者和单位,如果单位不告知劳动者即 解除合同 ,需要支付 代通知金 及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点的依据是什么

解除劳动合同 的时候很多细节上的问题可能大多数职工都不太留意,但如果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执,其实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点、还有相关细节上的实施都有可能会成为最重要的 证据 的。并且当前的这段 劳动关系 很多时候都是从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一刻开始,后续的责任和义务也要相继的完成的,那么,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点的依据是什么?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点的依据是什么? 解除劳动合同日期应当自收到 解除劳动合同书 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当天一次性付清 工资 ,并支付 经济补偿金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 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终止 :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 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 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随之消灭,但是双方同时都会基于之前的劳动合同而产生一些后合同义务。劳动 合同解除 或者终止以后用人单位的义务,以后有机会再说劳动者的义务。大体说来,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以后,根据具体情况,用人单位可能向劳动者负有如下十一大义务: 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法律依据是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二、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方式? 1、双方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具体又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预告解除即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情形: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 试用期 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即时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对于第一款规定的几种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 解除合同 。注意: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甚至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刻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种属于即时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注意:对于劳动者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情形,劳动者无须支付 违约金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由此可见,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点实际上就是成职工个人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的那一刻开始计算的,所以我们要注意相关仲裁时效, 社保 手续的转移,以及工资的结算等都要以通知书上面写的时间为准。所以也能够看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有的时候对于职工也是至关重要的,千万不能忽略。

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怎么确定?

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可以按照劳动者依法办理离职手续时,用人单位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日期作为劳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如果劳动者没有办理离职手续自离的,可以以用人单位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者通告的日期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解除合同时间

一般情况下,可以分以下三种情况:

1、诉讼之前,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的,协商确定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

2、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对方有异议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无不当的,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

3、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对方有异议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该当事人无合同解除权,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均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在判决或调解书中明确合意解除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

合同解除的时间点是对租赁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重要判断。《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具有合同解除权的几种情形,《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方式。实践中,对当事人是否具有合同解除权,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合同解除的时间点如何确定往往会有不同的意见。对于当事人是否具有合同解除权,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和分则中的特别规定作出判断,对合同是否已经解除,也可以通过当事人是否具有合同解除权以及是否正确行使了合同解除权进行审查。本条是专门就合同解除时间点的确定提供几种判断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双方当事人就是否有合同解除权产生争议时,经法院审查认为一方当事人确有解除权的,有解除权一方的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权即产生效力,合同解除。这种情况下,由于合同解除是已经存在的事实,法院可以在判决说理部分确认合同业已解除,如果判故从讼争的法律关系看,主要是买卖合同关系,故以买卖合同纠纷为宜。

工伤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应如何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二项 足以表明其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且客观上此后未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也未要求其提供劳动,也即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法律基础已不复存在,故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为事实上的解除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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