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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保密协议竞业限制怎么拟订劳动合同(论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

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是如何规定的?

一、 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 、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 保密协议 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 解除劳动合同 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二、相关规定 1、《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上市公司 董事会秘书和 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人员。 2、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 劳动合同终止 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3、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 单位可以在劳动 聘用合同 、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 违约责任 等内容。但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或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 证据 证明该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 单位与有关人员就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 上海 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十六条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 合同当事人 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当事人对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清的处理: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 工资 的20-50%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三、注意事项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当同时约定具体的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和内容,但不得在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文我们介绍了竞业限制的概念,给出了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竞业限制、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的竞业限制、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竞业限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竞业限制的规定,最后给出了注意事项。希望能够广大劳动者能够正确处理竞业限制问题。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自觉维护好企业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协议,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竞业协议,有以下几个方面组成:适用对象、限制范围、限制期限、限制补偿金。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竞业协议。是指企业与员工约定,在员工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从事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工作,竞业协议属于约束性条款,是对员工离职后的工作选择权作出限制,对于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补偿金标准等,通常基于双方的约定。

适用对象:

竞业协议的适用对象在《劳动合同法》中有十分明确的规定。限定以下这三类人适用于竞业限制:

一、用人单位中高级的管理员工。(管理层)

二、高级的技术员工。(技术大牛)

三、其他担负有企业保密义务的员工。(部分岗位是知道企业机密的)

限制范围:

竞业协议的限制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向:

一、 不得入职与前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不能为竞争对手工作)

二、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不能另起炉灶,变成前公司的竞争对手)

限制期限:

关于竞业协议的限制期限:《劳动合同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员工离职之日起,最多不能超过2年时间。但具体限制时间,员工可以和企业自行协商,只要不超过2年即可。

限制补偿金:

对于这点,《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签订竞业协议后,用人单位要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后+竞业协议限制期限内),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光签订竞业协议是没有效力的,假如员工每月没有收到经济补偿,那么竞业协议自动失效。

其实关于竞业协议还有很多详细的规定,但一般了解以上几点就能解决大部分问题了。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竞业协议很多人不了解,《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协议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订立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条款。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保密义务是一项法律义务。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订立保密协议,劳动者都有义务终身依法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追究劳动者的侵权责任。但订立保密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竞业禁止义务是约定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竞业限制协议,那么劳动者就没有竞业限制义务。

签订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保密协议应明确规定保密事项和范围。

保密事项和范围应根据发包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同时,可以参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第九条至第十四条、《禁止侵犯商业秘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第二条等法律法规关于“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和“技术

第二,注意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得与劳动者订立非随便掌握的竞业限制协议。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因此,雇主也可以利用公司章程来具体界定可以就竞业限制达成一致的人员。

第三,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竞业限制期限是指已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不得与生产、经营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的其他用人单位竞争,或者自主创业生产、经营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竞业禁止协议应当明确规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和支付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原则上应当约定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因此,在劳动就业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就业期间支付的工资已经包含竞业禁止经济补偿”的,是无效的,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额外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另外,如果双方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提前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会以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可该等约定的效力。

除上述支付方式外,双方应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双方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具体标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法释〔2020〕26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标准。但是最低工资还是比较低的。劳动者要想获得更高的经济补偿标准,在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时,应注意明确与用人单位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第五,竞业限制协议应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时的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用人单位主张有竞业限制的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前提是双方有具体约定。没有约定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不支持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当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张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的相关意见,当竞业限制条款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超过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以支持调整违约金。也就是说,违约金过高高于实际损失的,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可以请求降低;如果违约金过分低于实际损失,发包人可要求增加。

如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如何约定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订立保密协议,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进行限制区域、期限、经济补偿和违约金数额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但禁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规定,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并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避止,是对与特定的经营内容有关的特定人的某些行为予以禁止的一种制度。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协议的限制对象负有不从事特定竞业行为的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原因有二: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公司法对董事、经理等的竞业禁止义务所作的规定;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此类协议通常用于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

经济补偿

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我国制定了关于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根据竞业禁止的规定,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竞业禁止期间将不能利用自己比较占优势的从业技术进行劳动,从而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显然,竞业禁止这种对劳动权利的限制,必将导致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期间收入的大幅降低,造成生活质量的下降。为保障劳动者竞业禁止期间的生活质量,竞业禁止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由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或不实际支付该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对劳动者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禁止保护

竞业禁止的种类包括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和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两种。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竞业禁止。对于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问题,各国的认识上不尽一致。

在大陆法系国家,根据其民商法律的规定,经理人、代办商、董事等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而对于一般的雇员是否以及如何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每个国家的规定不同。例如,德国认为,雇员对其接受的劳务应当向雇主报告,不得违背忠实义务收受贿赂或者从事对雇主不利的事情。日本法律对于一般雇员的竞业禁止未作规定。我国有关法律对于竞业禁止的规定,主要是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问题。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企业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依照上述有关法律的规定,只有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在职期间才受竞业禁止的约束,这是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只适用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企业的一般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受竞业禁止的约束,有关法律对此未作规定。那么,企业的一般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受竞业禁止的约束?既然法律对此未作竞业禁止规定,企业的一般劳动者是不受竞业禁止约束的。

从理论上讲

企业的一般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了解较少或者根本没有机会了解,其所享受的劳动报酬与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相比较低,法律对其不宜作出一般性的禁止。但是,如果企业与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方面有特别的约定,企业的一般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受竞业禁止的约束。

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禁止是指劳动者在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终止后的竞业禁止。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主要是指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合同。

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如果从事与原企业相同或者相关的职业,如到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或者自办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很有可能会不自觉的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因为熟悉原企业的经营情况而成为原企业的竞争对手。

原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在劳动者劳动关系终止后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合同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即在竞业禁止合同中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劳动者从事某项职业或者生产某种产品,同时,企业对劳动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是约定义务,不是法定义务。如果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没有竞业禁止的书面约定,劳动者不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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