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合同买卖纠纷起诉立案归属地,买卖合同纠纷案的管辖

合同买卖纠纷起诉立案归属地,买卖合同纠纷案的管辖

买卖合同纠纷归哪级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合同履行地”,通说认为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地

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有管辖条款的,应当首先按照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涉及不动产的买卖合同,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虽然法律规定,双方可以约定管辖地,但所约定的地点需要与合同的双方或者合同的履行有连接点,不能约定在没有任何连接点的法院管辖。例如合同的一方在上海静安区,另一方注册在上海宝山区,合同的履行、签订等都发生在上海浦东新区,双方约定的管辖地却在上海松江区。一旦发生纠纷,在松江区立案肯定是由难度的。所以说,在约定管辖地的时候,要有连接点,不能太随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合同纠纷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吗

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如果因为合同签订、履行发生了纠纷,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是否可以选择在当事人所在地起诉呢?对于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相应的法院管辖,选择范围包括双方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当事人如果约定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或原告所在地法院为约定管辖法院之一,当事人都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合同约定的管辖法律没有包括原告住所地,则排除了原告向所在地法院起诉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如果合同履行地在原告所在地,那么当事人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关于合同履行地在哪里,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应该按照约定。对于没有明确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制订了司法解释对“合同履行地”进行了说明。比如,常见的民间借贷或者借款合同纠纷,借方要求贷方给付借款的,或者贷方要求借方返还借款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买卖合同纠纷,卖方履行了供货义务,要求买方付款的,也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由哪里管辖

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的诉讼管辖地首先要明确买卖合同双方是否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合同纠纷起诉地点如何确定

合同纠纷起诉地点如何确定

合同纠纷起诉地点如何确定,合同在当今社会是应用得十分广泛的,合同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就中止,而如果是违约过错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下分析合同纠纷起诉地点如何确定

合同纠纷起诉地点如何确定1

一般合同起诉地点如何确定

其实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可以先约定好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合同纠纷的管辖地需要遵循法院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原则,一般有:被告人的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原告的住所地等等。如果有约定的合同纠纷管辖地就比较好办了,当事人起诉时按照约定的地点起诉就好了。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起诉地的,则一般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或者合同履行地来确定合同纠纷管辖地,具体的如下:

1、 对于买卖合同来说,有约定管辖地的则按照约定的进行,如果没有约定管辖地的但约定了交货地点的,则按照交货地点为合同纠纷的管辖地;

2、 如果合同实际履行的地点和合同中约定的地点不一样的,则按照实际履行的地点为管辖地;

3、 承包合同的合同纠纷管辖地为承包方的所在地;

4、 租赁合同的合同纠纷管辖地为租赁物所在地;

5、 贸易合同的合同纠纷管辖地为接受投资的一方的所在地;

6、 如果是在交易场所之内的证券合同,则合同纠纷管辖地为交易场所;如果交易场所之外的证券合同,则按照付款方所在地确定管辖地;

7、 保险合同纠纷:根据被告人的住所地、保险物的所在地为管辖地;如果保险物是运输物或者交通工具的,则按照被告人住所地或者该交通该工具的注册地、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为合同纠纷管辖地;

8、 票据纠纷:根据票据的支付地、被告人的住所地确定管辖地。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记载的付款地址,如果票据上没有注明付款地址的,则按照付款人的住所地确定;

9、 运输合同纠纷:根据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人的住所地确定合同纠纷管辖地;

10、 不动产合同纠纷:根据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合同纠纷管辖地;

合同纠纷起诉地点如何确定2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部分规定: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另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主要见于《民法典》第61、62、141条。其中,第61、62条是总则中的规定,第六百零三条是分则中的规定。

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百零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综上,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首先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准;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仍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按民法典规定处理:

(一)民法典总则规定: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民法典分则“买卖合同”一章中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该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纠纷起诉地点如何确定3

一、合同违规法律如何处理

1、如果合同的条款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合同可以示为无效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1、显失公平的无效。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其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出于保护其身利益的目的,而设立一些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签约时既不向对方当事人提醒,也不向对方当事人作出任何说明,致使对方当事人要么懵懂签约,要么被迫接受其条款,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民法典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提醒合同中所约定的关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有关条款,并对此条款的本义作出详细说明,在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后方能生效。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对于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

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这种形式合法地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相违背的。并且在实践中,这种免责条款也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所以必须加以以禁止。

三、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如何承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第2款的规定,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当然不再承担担保合同所载明的担保责任。但有关过错当事人要根据相应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情形是: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如果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是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如果担保人无过错,则担保人免责;如果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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