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法律讲堂生活版2014年7月,法律讲堂生活版20130728

法律讲堂生活版2014年7月,法律讲堂生活版20130728

法律讲堂生活版播出时间是什么时候?

首播时间(文史版):12:55,重播时间(文史版):次日00:25,首播时间(生活版):18:57,重播时间(生活版):次日10:10,15:45.

《法律讲堂》生活版是服务当下的国家立法、普法,实用性强,秉承服务公民的实际生活需求、启迪生活智慧的节目制作理念,传播的是实用的法律知识,告诉观众遇到事情该怎么解决。

通过专家主题讲座加背景简介的形式,讲述相关法律法规所蕴涵的法理及立法背景、中外司法史话。寓法理和观点于故事中,贴近生活、贴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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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制频道的一档谈话节目,《法律讲堂》是怎样找准电视和法制的切入点关键是要找出电视手段和法制教育的内在联系,最大限度地发挥电视的教育作用。围绕好看、实用,这个栏目轻松用法律,谈笑话“房产”、“婚姻”、“医患”、“防范”,找准了电视和法律的切入点,运用电视手段,普及法律知识,把好看和实用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从而较好地开发、利用了电视的教育功能,推动了全民普法工作。

《法律讲堂(生活版)》《失踪的女孩》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识有哪些?

一名就读旅游学院的女孩婷婷突然失踪,可是某周末下午一点多婷婷回到宿舍后并未离开过,民警展开地毯式搜索没有任何线索。监控发现一辆可疑车辆,车主是学生家长,出乎意料的是就是这位家长带着婷婷离开的学校,可是婷婷离开后的去向无人知晓。之后又有两名学生失踪,警方通过侦讯手段在娱乐城找到另两名学生,她们是被一个叫“王子”的网友拐骗过来做三陪,婷婷因为拒绝被暴打。警方通过“王子”这条线索找到了婷婷,婷婷交待是她配合王子把其他两个女孩拐骗出来的。

法律大讲堂法律相关知识

强迫卖淫罪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答》(199.12.11 法发 〔1992]42号)怎样理解《决定》第二条第(三)项关于“强奸后迫使卖 淫”的规定?

《决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强奸后迫使卖淫”,是指强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有联系,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法定从重情节。因此,只定强迫他人卖淫罪即可。如果强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之间没有联系,则应当分别定罪,实行并罚。

哪些是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决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组织他人卖淫手段特别恶劣的;对被组织卖淫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组织多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等等。

《决定》第二条所列四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在这四项情形之外扩大范围。

拐卖妇女儿童罪:

《解释》明确,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规定的“偷盗婴幼儿”。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解释》规定,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解救被拐儿童进行阻碍的行为,《解释》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排查来历不明儿童或者进行解救时,将所收买的儿童藏匿、转移或者实施其他妨碍解救行为,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的,属于刑法规定的“阻碍对其进行解救”。

《决定》第二条所列四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在这四项情形之外扩大范围。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相关法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何评价《法律讲堂(生活版)》?

首先,说到评价,那自然是有好有坏,看《法律讲堂》这个节目已经有一段时间了,那我就从两个方面讲讲我对《法律讲堂》这部节目的看法。

第一部分先讲讲它好的方面,《法律讲堂》创新了普法形式。这部节目通过专家主题讲座加背景介绍的方式,为人民讲解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所包含的法理及立法背景、中外司法史话。寓法理和观点于故事中,贴近生活、贴近人民,这样的方式讲解出来的法律相对于传统形式来说,更容易让人民接受,更容易让人民看懂。所以说,这部节目的创建,对普及我国法律是有很大帮助的。

第二个方面就是它的缺点,我觉得这个综艺的优点和缺点一样明显。看的这些《法律讲堂(生活版)》,虽然说对了解法律很有帮助,但看了几集你就会知道,有的内容实在是太离奇了,很多都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基本不会遇到的案件。

所以,综上所述,这部《法律讲堂(生活版)》还是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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