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医院劳动合同制和医院聘用制(医院聘用制和合同制的区别)

医院劳动合同制和医院聘用制(医院聘用制和合同制的区别)

医院编制和合同工区别是什么?

合同制与编制制的区别:

1、档案问题:合同制医生的档案归属为医院人事部门或人力资源市场,在编医生档案贵本地卫生局存档。

2、雇佣方式:合同制医生与医院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为雇佣关系。编制医生是由本地卫生局招聘入编制,分配到具体工作的医院上班。

3、薪资待遇:合同制医生工资为医院自主开支,编制医生是根据医生资格、职称、学历、岗位制定工资标准。虽然部分医院采用同工同酬的待遇标准,但是,其他福利还是有差别的。

4、福利保障:合同制医生缴纳保险依医院福利待遇制度而定,在编医生为各地卫生部门统一按劳动法律缴纳保险福利。

5、退休待遇:合同医生拿的是养老保险金(退休前每月交保险的回馈),在编医生拿的是退休金(退休前基本工资的80%以上),个中差别还是蛮大的。

医院编制的优势 

工作稳定性高

有了编制,就相当于拥有了一个铁饭碗,工作更有保障,更稳定,基本不会遇到被辞退的风险。其次工作环境比较单纯,人际关系简单,同事之间不涉及利益不用勾心斗角,每天最操心的不过是怎样救治病人。

找对象更顺利

一份体面的工作,带编制的稳定性,都是非常受欢迎的。有人会说,当医生/护士交际面比较窄,圈子小,机会少。这就话放在哪个职业都存在,做人不要太被动,主动一点才会有故事嘛!

院聘和合同制的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聘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方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另一方是劳动者。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3、未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不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未与其聘用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4、试用期期限不同。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聘用合同的试用期可以为12个月。5、用人单位存在处罚权上的不同。在劳动合同主体上,双方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一方无分处分另一方。在聘用合同主体关系上,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聘用人员错误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6、解除合同要求不同。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在聘用合同中,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在事业单位的规定中没有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7、合同期满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同。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没有聘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8、管理监督部门不同。按照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事业单位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外,还有分不同类型,则由不同的部门管理,学校归教育部门管理,医院归卫生健康部门管理,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医院聘用合同和合同制一样吗

不一样。经过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招收录用的合同制工人,无论是医生、护士,只要是按照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进行招收录用,早期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都属于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动合同制人员和现在的其他人员一样,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前是按照国营企业劳动合同暂行规定执行,现在是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这部分人只能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工作,离开现单位只能属于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县以上医院今后将逐步取消编制,逐步过渡到聘用合同制。目前很多医院在招收录用医生护士时,不再按照编制组织公开的招收考试,而是采取院长负责制,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从各级医科大学中直接招收医生、护士,经过医院组织的考试、面试和综合测验以后,由医院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这份部分没有正规的编制,但是在聘用合同期内,和正规编制的医生、护士享受同等的政治、经济待遇,唯一的区别是聘用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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