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关系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关系的确定)

1、《劳动合同法》中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的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我国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需要书面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签订多个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随时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关系的建立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 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 订立劳动合同 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专家解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之日就是劳动者在本单位开始工作的第一天开始,劳动关系并于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要把握好劳动合同的签订及时间的选择,可以在入职前一天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劳动者2倍工资的补偿,一年以上未签订的视为已经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就要正确对待劳动者 不签订劳动合同 的情况,搜集劳动者不签合同的有利证据,可以通过寄快递,在封面一定要写明大概内容,也就是有一份存根做证据。如果相关资料寄不到劳动者手中,此时就要看劳动者提供的详细资料真实度,如果是按照劳动者本人所提供的资料寄过去的,其最终怎人归属于劳动者。而用人单位就可以正确规避合同到期不及时续订的疏忽风险。【应对策略】 1、劳动合同的签订及时间选择; 2、正确对待劳动者不签订合同的情况; 3、正确规避合同到期不及时续订的疏忽风险; 4、劳动者的详细资料的搜集及责任的归属。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有哪些的

1.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 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建立劳动关系 ,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适用本法。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 ,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 履行劳动合同 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1/15页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劳动关系的是哪些相关规定?

在我国的 劳动法 中, 劳动关系 是指雇佣者与劳动者的关系,劳动者按照雇佣者的要求行工作,雇佣者呢依法对劳动者进行经济报酬,一般在劳动者与雇佣者开始工作的时候就会签订一份 劳动合同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劳动合同就会生效,我们就来看一下劳动法劳动关系的是哪些相关规定? 劳动法中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中极为重要的一个领域,劳动力市场越发展,劳动关系问题越重要。本书通过对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进行深入系统的比较和梳理,分析概括了西方国家劳动关系的基本理论、学派、制度模式、理念观点与争论,尤其是其劳动关系问题最尖锐时期的立法、政策和经验,总结了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和一般规律,并在分析我国劳动关系现状的基础上,探索了劳动关系的发展方向、制度和调整模式选择。 中国劳动关系问题正在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重大课题和敏感社会问题。加入wto后中国劳动关系的发展将渐呈国际化、市场化、单极化、易激化、社会化走势,而我们对处理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关系经验不足,缺乏系统的研究和理论指导。本书的特点和创新,在于全面系统地反映了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的理论、制度、模式、理念、实务及最新动态,为我国劳动关系的调整制度、立法和制定社会政策提供了理论参考和务实的操作性方案。将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起来,为研究和解决劳动关系问题提供了新的综合的视角和更为深刻的理解。探讨了经济全球化对劳动关系的影响,以及各国劳动关系的制度、政策比较。对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关系协调体系,预防和应对劳动关系问题最尖锐时期的情况,具有广泛的研究价值和应用价值 。 事实劳动关系 的处理办法 一、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协商一致解除;二是法定解除。协商一致解除是事实劳动关系处理的首选方式,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单方再选择法定解除。法定解除的依据有两个: 1、法释[20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据此,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 2、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 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本单位连续 工龄 10年以上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劳动关系与 劳务关系 1、规范劳动关系与在法律依据的主要区别 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 劳务合同 ,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2、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务关系主体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 法规 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3、当事人之间在隶属关系方面的区别 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隶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员工(以下统称职工)。因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时计酬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不可能是该户居民家的职工,与该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以上就是搜集到有关 劳动法劳动关系的是哪些相关规定? 其实劳动法就是为了保护雇佣者与劳动者的相关利益,所以在签订合同的那时候起,劳动合同就已经生效,不管是雇佣者还是劳动者,都应该遵守劳动法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必须履行自己的责任,而雇佣者也必须付给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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