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新劳动法请事假规定教师(教师请事假扣工资的标准是多少)

新劳动法请事假规定教师(教师请事假扣工资的标准是多少)

国家对教师病事假规定

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费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100%计发。

2、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90%计发。

3、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80%计发。

4、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70%计发。

四、职工在病假期间享受单位所有的福利待遇。

扩展资料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工资计算方式

1、对于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与职工进行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就可以。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0.9天和67.4小时,可以照此折算出员工日平均工资。

2、对于事假工资,企业完全可以不支付。

3、职工请事假(含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照发工资的制度。

企业根据职工的不同性质而实行不同的制度,企业中的工人由于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所以一般在事假期间不发工资;企业中的行政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请事假每个季度在两个工作日以内的,照发工资,超过两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工资。

职工休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间和路程期间内,照发本人的标准工资。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期。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职工可以享受本单位的带薪年休假。年休假一般为5至15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病假

国家规定教师请假制度

a国家规定教师请假制度一览

1、教职工因病请假,须凭市级医院的请假建议证明,并经学校批准方可休息。

2、婚假、产假、丧假等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手续。公伤假要有市级医院的公伤证明,并也都要办理请假手续。

3、教职工否认请何种假,均需填写请假单,经批准方可离校,确因情况特殊来不及请假的,必须在返校两天内说明情况,办理补假手续,逾期不办的作旷工处理。

4、教职工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均由校长审批,校长不在校,由分管教育的副校长审批。教工上班时间中途离校1.5小时以内,须向室长请假,作好记载,1.5小时以上向教导主任请假,职工则向有关领导请假。

5、校长书记请假,一天以内向同级领导说明,一天以上向教育局请假。

6、教职工请假,应将请假期间的工作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不经领导同意,教师不能擅自调课离校。

7、教师如突然身体不适或发生意外情况而不能准时到校,必须在上班前通知校领导,以便课务安排。如不事先通知,按规定处理。

1、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坚持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

2、有事请假必须说明原因,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后经批准方可离校。

3、有病请假应有医生证明,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代行请假手续,并补医生证明。

4、上班时间不离校。如遇特殊情况,一课内的可向办公室负责人说明原因。一课时以上的应向值日领导请假。

5、对“出全勤、争满点”的教师,持设立“全勤满点奖”给予适当奖励,有关细则见附件:

附:关于“出满勤,争满点”的奖励规定。

为进一步调动全校教职员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真正把我校办成社会信誉好、教育质量高的现代化一流窗口学校,认真落实服务与报酬挂钩、贡献与得益同步的分配原则。为鼓励教职工出全勤、争满点,特设全勤满点奖。具体发放规定如下:

一、全勤奖:

1、全勤概念:本月无请假(含请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等),无旷职现象。

2、金额标准:每月四十元整。

3、计发标准:

①、全勤奖励四十元

②、事假每半天少奖十元,直至不奖,若超过两天的除不得全勤奖外,还要减发考核奖(每天二十元)

③、病假每天少奖十元,直至不奖,若超过四天的每天减发考核奖十元。

④、离岗(迟到、早退、中途离岗)一月内不超过二次奖四十元,超过二次每多一次少奖励5元,直至不奖。

说明:哺乳期按规定离岗,月得全勤奖25元,因其他原因离岗、按上述标准奖励。

⑤、婚假、丧假参照病假计发(丧假指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按事假处理)。

⑥、产假:按计生委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不发全勤奖,超过假期,按病假处理。“人流”、“上环”等按病假处理。

⑦、旷职:一经发现旷职(旷课)现象,经核实无误,不发当月全勤奖四十元;视其情节,还须扣年终奖,金额与幅度由校行政研究决定。

⑧、外出参加大专本科学习,提高自己的学历者,需要安排代课的,参照病假标准奖励;不需代课、主动调上的,可以按全勤计算。请事假,课自己主动调上者,可以参照病假标准奖励。

二、满点奖:

1、标准:十元。

2、满点概念:本月中全勤且无一次迟到、早退、中途离岗现象。

三、具体规定:

1、全勤奖、全勤满点奖发放时间:次月上旬。

2、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由请假人提出书面请假条(病假的附医生证明书),由校长室批准,并做好记载。

3、离岗由离岗人提出口头申请,由行政(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做好记载。

4、次月初由教导处汇总统计,并公布于众,接受教职工监督。

5、次月上旬由财务处统计核算发放。

6、各位教师必须认真如实填好考核表,互相督促天天填写,室长把关,若发现弄虚作假,查实后扣除全室人员本月全勤奖。

7、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校长室,在实施过程中若遇到特例,经校行政集体研究决定。

四、经费来源:学校自筹。

2017教师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教师请事假最长请多久

具体规定如下:

1、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0.9天和67.4小时,可以照此折算出员工日平均工资。

2、经公司批准员工可以休不带薪事假,但一年至多不可超过十个工作日超过5天的事假一周提出

3、如果员工事假超过公司规定最大期限以至于影响到公司正常工作公司将视其自动离职。

4、薪金扣除公式为(基本工资补贴)除21.75乘事假天数。

5、事假(每月计算时间段:本月18日至下月17日):任何请事假的员工在本月将没有全勤奖金

6、对于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与职工进行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就可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对公办教师的病事假规定

【法律分析】:国家对公办教师的病事假规定如下:1、工作人员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三个月,从第四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以下标准发:(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100%计发;(2)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90%计发。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教师劳动法病事假规定

法律分析:1、单位的职工因为生病或者意外受伤的,需要暂停工作到医院接受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综合判定职工的病假,一般是基于三个月到两年的病假。

2、职工在享受病假期间可以享受病假工资。

3、病假期间的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其次,对于病假期间工资的计算标准主要需要考量两个变量,一个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另一个就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计算病假期间的工资基数主要依照的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员工工资的标准确定病假工资标准,如果单位和员工关于计算基数无任何约定的需要按照员工所在岗位的月工资的百分之七十确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计算系数按照以下两种情况确定,一种是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和超过6个月的两种情形。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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