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关系(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区别)

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关系(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区别)

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在哪

我们在找到工作后会签署合同,这个时候我们可能会看到雇佣合同和 劳动合同 ,这两份合同是有区别的。下面,我给大家介绍一下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定义主体的区别

雇佣合同是雇工提供劳务,雇主给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是以雇工为雇主提供劳务为标的。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雇佣合同适用民法的规定,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在审判实践中两种法律关系极易混淆,主要是在两者的主体上不易区分。实际上,二者在主体上有严格的区别。

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是严格界定在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而雇佣合同的雇主则是劳动法第二条规定之外的主体,主要是指个人等。

从主体范围来看雇佣关系主体范围相应广泛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以形成雇佣关系。如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家庭雇佣保姆、请家教、农忙雇人抢收庄稼等雇佣劳动,均属于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只能是用人单位。

如厨师高某给利民饭店业主李某打工,李某说:你先干吧,我不会亏待你的。四个月过去了,李某分文未付给高某工资,在高某向李某索要时双方为月工资标准发生争议。对高某与李某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属于雇佣合同关系或是属于劳动合同关系,我认为,最关键的就是看李某所在的利民饭店是否经过工商核准登记,若登记,则利民饭店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个体经济组织,那么业主李某与高某之间的争议应属于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如果李某的饭店未经工商登记,则应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之外的主体,高某与利民饭店形成雇佣关系,则由民法调整。

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合同订立上区别

雇佣合同是由雇主与雇工通过双方自愿协商确立雇佣关系签订合同,合同形式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属不要式合同。

雇主与雇工之间有组织领导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雇主支配雇工,雇佣合同具有短期性、临时性的特点;而劳动合同则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或者是由工会代表职工签订或者由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劳动力使用者签订,劳动合同须以国家法定的工资、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等条款为内容。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要参加到用人单位中去,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种类的工作,并且遵守该单位的各项 规章制度 ,在劳动的过程中他们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劳动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未签定书面合同而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仍应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

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纠纷处理程序和实效区别

因雇佣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雇佣合同纠纷中仲裁不是必经程序,适用的时效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一般时效期间为二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时效为一年。

因劳动合同纠纷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在劳动关系中,仲裁是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条件,不经过仲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做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 离职 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 保险 、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一样吗?

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是不一样的。雇佣合同属于劳务协议,由雇主和雇员就劳务事项自愿签订的,双方只确立雇佣关系,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因此,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是不一样的,一个是雇佣关系,一个是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2、目的不同;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5、法律调整不同;6、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从雇佣合同发展而来,本质上没有多大区别。但在我国的实践中,两者的规范、调整及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合同。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区别:1、二者的历史不同。2、两者的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3、两者的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供给劳务为目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4、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双方的合意;而劳动合同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5、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而雇佣合同受雇提供的劳务十分广泛。6、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7、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必须仲裁前置;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法院可直接受理。

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相同是什么?

雇佣合同与 劳动合同 的相同是什么? 1、都以给付劳务为目的。这两类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受雇人)依约定向雇佣人提供劳务的行为,而不在于实现雇佣人的预期利益。 2、二者都是继续性合同。作为给付劳务的合同,受雇人给付劳务不可能是一次性的,必须在合同存续期内持续的实施给付行为,因此是继续性合同。 3、二者都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这两类合同中,受雇人必须依约提供劳务,雇佣人必须依约支付报酬,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并且双方的义务具有对价性,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权利均需付出代价。 4、二者都是诺成合同。这二类合同经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成立生效,而不以当事人一方的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因此是诺成合同。 1、主体不同。这是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最大的差别之所在。雇佣合同,法律对合同主体没有特别限制,自然人、法人、合伙都可以作为雇佣人;《 劳动法 》第2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雇佣人,即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2、形式不同。法律对雇佣合同的形式没有要求,根据《 民法典 》的规定,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四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国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3、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雇佣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应向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有 管辖权 的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不是前面讲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对仲裁机构进行选择。 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在实质上都是对于 劳动关系 的约束。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定位都相同。在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之间两者都有着经济互相的有偿来往,并且都表示了对于对方的承诺。除了相似之处之外,两者的主体以及合同的订立方式都有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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