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劳动仲裁没有劳动合同怎么办,劳动仲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仲裁没有劳动合同怎么办,劳动仲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仲裁没有劳动合同怎么办

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只要持有能够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材料,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还是可以向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以解决纠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仲裁没有合同怎么办

劳动仲裁没有合同的,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仲裁没有劳动合同怎么办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可以通过其他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 申请劳动仲裁 。以下凭证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填写的招用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 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仲裁无合同怎么办?

没有劳动合同 依然可以 申请劳动仲裁 :裁庭要求你提供合同,主要是想 证明劳动关系 的存在。如果你没签合同,但是能找到证据证明你一直在这个公司工作,这样的话就存在 事实劳动关系 ,也会证明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的。 而这个证据,可以是工资条啊~或者是能证明你在那工作的人。但是就我去仲裁庭旁听的情况来看,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并不难,难的是如何去证明这段劳动关系一直存在。你可以想想看有什么证据能证明你从08年3月到现在一直在这家公司上班。如上班的打表之类的等等。 《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 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等等法条,都能成为你以 未签订劳动合同 告公司的法律依据。

没有劳动合同怎么申请劳动仲裁

没有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首先劳动者应写一份申诉书,然后准备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准备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资条、工作服、上下班打卡记录等,然后将上述材料提交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之后会通知双方出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第17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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