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装修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由(装修合同纠纷处理)

装修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由(装修合同纠纷处理)

建设工程案由浅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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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系发生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的不同承包人之间,如 施工总承包人与地基基础分包人之间、施工总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违法分包人与其手下名为班组实为劳务分包的包工头之间等,且不以合同效力来做区分。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分包人与总承包人往往就工程建设存在较强的附属性,如施工进度按照总承包人的要求进行,分部分项验收报请承包人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起申请等,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与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在价款支付、工期要求、质量、安全等方面具有连贯性、一致性,典型的如价款、工期、违约金的“背靠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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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和挂靠

鉴于转包关系、挂靠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转包合同、挂靠合同等,与建设工 程分包合同实质上性质相同,故对于转包合同项下转包人与转承包人之间、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就工程造价、质量、工期等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争议,也应当认定为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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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的特点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多数案件为下一层的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起诉上 一层的承包人要求给付工程款等,少数案件为上一层承包人起诉下一层分包人主张返还超付的工程款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比,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往往标的较小、数量较多。

一个工程往往只涉及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但是可能会存在多个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与施工总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如施工总承包人与幕墙工程分包人之间、施工总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劳务分包人与班组负责人(实为某一部分劳务的包工头)之间的纠纷等。

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相较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总承包人,通常处于 弱势地位,往往管理意识不强、收集证据的能力较弱,特别是对于施工过程中的资料,往往难以提供相应的证据。

一些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所承包的分部分项工程,在实践中往往未能组织相应的分部分项验收而只能以工程竣工验收手续作为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据,时间上也大为滞后于实际情况。

一些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在起诉以后才发现,作为鉴定的基本依据(如施工图纸、预算书)已经无法找到,签证单、联系单签字不完整,索赔超过索赔时限,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极其粗糙甚至根本没有书面的合同。

所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相较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难度上反而更加大,这是该类案件显著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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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指的是发包人与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之间就合同价款、 质量、工期等产生的纠纷。

工程装修分为家装和工装,前者指的是家庭住宅装修,后者泛指有一定规模的 公共场所设施的装修工程,如商场、酒店、办公楼等。对于后者工装,当然属于建设工程中的装修分部工程。

对于前者,司法实践中就是否适用建筑法、是否区分合同效力等问题存在颇多争议。鉴于我国家庭装饰市场的现实情况为多数的装修公司并无建筑业企业资质,家庭住宅装修往往不以资质问题而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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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装合同效力的认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

6、小型建筑工程及农民低层住宅施工合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施工人签订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两层以下(含两层)农民住宅,或者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对于当事人确实违反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承揽工程的,可以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前述合同对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予以确定。当事人有其他争议的,原则上可以参照本解答的相关内容处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四、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若干问题的处理

(四)关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近年来,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对改善家庭居室环境的需求越来越高,由此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引发的纠纷逐年攀升,但此类纠纷如何适用法律一直是我国立法中的空白。所谓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不属于《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依据《合同法》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并参照建设部2002年3月5日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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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特点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特点是施工内容繁杂,但手续往往十分粗糙。以家庭装 修为例,根据是否承担建筑材料费用,可以分为“全包”“半包” “清包”,设计费有时单列、有时合并进入装修费之中,工程造价通常采用固定总价计价且存在一定的下浮。

实践中,在装饰装修合同所对应的设计图纸、预算、施工材料等不明确的情况 下,当事人往往就固定总价所包含的内容和范围产生争议。在履约的过程中,有关施工的材料与设备,业主采购、承包人采购、业主与承包人一道采购、业主委托承包人采购、承包人指定业主采购、业主指定承包人采购等各种方式不一而足。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业主提出的修改、拆除、返工重做等往往仅通过口头、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并无规范的手续。装修完成后,竣工手续也较为简单, 有些甚至未办理竣工手续,双方对何时完工、业主是否认可工程质量合格等问题往往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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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

此外,在涉及工程造价的问题上也容易产生争议,这是由于建筑材料更新较 快,一些市场上的新材料、新工艺,定额中并没有相应的子目、市场询价也存在困难。

即使委托鉴定,对于一些差异较小的材料具体属于哪一价位也难以辨析,如单 价350元的大理石与650元的大理石用肉眼根本无法区分。由于许多不规范的装修项目没有相应的施工记录,对于隐蔽的水管、电线等工程量无法鉴定。一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双方之间没有书面的合同、预算单等,致使工程价款组成、计价模式、计价依据等均存在争议。

而针对承包人提出的工程价款主张,发包人往往会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等予以抗辩,但所涉质量问题往往属于质量通病等质量缺陷。综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往往细碎、烦琐、当事人矛盾对立严重,案件办理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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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装修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如木工、刮腻 子、贴瓷砖等劳务部分分包给其他第三方主体(单位或个人),如第三方主体与承包人之间就装修工程的造价、质量等产生争议,工装工程中往往构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家装工程中往往认定为承揽合同,但均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如果承包人与第三方主体中的个人并非分包关系,而是按照固定标准计算报酬,如按日、按工作量等,双方之间的合同基本上会被认定为劳务合同。

本文内容参考《解构与重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思维与方法》,周利明著,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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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案由浅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由主要是以法律关系进行划分,而并非单纯以合同所涉的名称来判断。在介绍案件时,案由能够帮助我们较快厘清案情。法院立案确定案由时,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张的法律关系、提供的初步证据,审查后予以确定相应立案案由。

案由并非一成不变。如果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则可能需要原告变更法律关系、变更相应的案由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所涉案由及相应特点介绍如下: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115“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三级案由,一级案由为“第四部分 合同、准合同纠纷”,二级案由为“合同纠纷”,向下为9个三级案由:(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三级案由,包括下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9个四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总览对应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无法归入9个四级案由的案件。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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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起诉包括发包人等主体在内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如果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人,起诉合同相对人以外的主体要求承担责任,被告主体既有合同相对人,亦 有发包人,还有可能为不是合同相对人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则超出了案由四 级案由中的任何一种范畴,故上移确定为本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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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承包方式与平行发包模式下多有不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总承包人与建设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由工程总承包合同(含招投标文件)确定,实质上可能包含设计合同、采购合同、施工合同、技术培训合同等诸多内容,远远超过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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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责任

在涉及工程质量责任甚至工程质量事故的案件中,发包人主张承包人应当承 担相应的施工责任,承包人认为该质量缺陷、质量事故的发生全部或部分系由于勘察人、设计人提供的文件不准确或有误、监理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等所致,致使追加共同被告或第三人的。如勘察报告中提供的地下土质、水文情况不准确,设计文 件存在缺陷,监理旁站记录虚假等。

由于所涉主体有发包人、施工人、勘察人、设计人、监理人等,各方可能根据过错情况承担混合责任。则案由也就难以归入任意一个建设工程的四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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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与施工总承包人之间 因工程造价、质量、工期、安全、索赔、已付款以及违约金、质保金、履约保证金等产 生的争议所立的案件。

此处的发包人应作狭义理解,即建设方、甲方,不包括从建 设方承包后将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分包或转包的承包人,但应包括工程总承包模式 下,工程总承包人(发包人)与施工部分的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之间就施工合同 项下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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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最为常见的类型之一。其中, 多数为施工总承包人起诉发包人索要欠付工程款、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主张建设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少数案件为发包人起诉施工总承包人主张工程质量问题、工期逾期、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罕见案件中亦存在发包人主张超付工程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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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特点

相对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往往标的更大,合同约定更为完 备、明确。

从收集证据的角度,难度相对较小,除少部分特殊情况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往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有备案;合同的签约过程可能经过招投标程序,招 投标部门应留有存档;竣工手续可以通过查阅竣工验收备案表加以证明;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包含施工图等)在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可以调取。

此外,施工过程的资料往往相对较为规范、齐全。从主体的角度,发包人往往为建设方,工程建设规模较大,施工总承包人往往是具有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管理制度相对规范。同时,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对双方履约的情况进行监督。

从代理的角度,发包人和施工总承包人就争议标的金额较大的案件,往往更有意愿 委托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其在代理思路、证据组织、代理意见发表等方面,更能够 抓住重点,也更有利于案件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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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并不仅仅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其对于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四级案由除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外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一并适用。

其条文规定中的有关价款结算、合同效力、合同解除、工程造价及质量司法鉴定等,适用时别无二致。

本文部分内容参考《解构与重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思维与方法》,周利明著,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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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1:以一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例谈当事人的证据意识

上个月老板给介绍了一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案子,说案子有很大难度,当事人是他朋友,让我好好办。

加了当事人微信聊过之后发现,案子最大的难度是当事人之前跟对方(本案的被告)产生纠纷后撕破脸,竟一气之下把对方微信给删了,导致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缺失。

简单说下案情。

2021年6月份,黄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我方当事人陆某。黄某在杭州富阳买了一套排屋请陆某帮忙装修。由于双方是经朋友介绍认识的,一方面出于信任,另一方面也许是碍于情面,双方便没有签订书面的装修合同,只达成口头协议。

施工过程中,装修款随阶段性工程量的完成同步支付。期间,黄某先后4次向陆某支付装修款共30万。待9月份装修工作完成后,陆某将最终的工程结算清单通过微信发给黄某确认。根据结算清单,装修款总计40万,减去已付的30万,还需支付10万。黄某在微信上也对装修款予以确认,但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结算单。此后黄某一直未支付剩下的10万装修款。

陆某见黄某迟迟未付便向其催讨,但令陆某没想到的是,黄某此时一反常态,对工程质量各种挑刺各种吹毛求疵,并扬言这些工程量只值30万,既然已经足额支付,剩下的钱没有再支付的必要。陆某后来又多次发微信、短信向黄某催讨。哪知黄某竟将陆某的微信删除了,而陆某也气上心头把黄某给删了。

今年1月份,陆某找到我们老板让想想办法怎么把钱要回来,案子这才交到我手上。

接手之后我让当事人把证据发过来,到手的证据主要有以下4份:

1、 一组施工图集,主要是陆某拍摄的现场施工图;

2、 短信催讨装修款的截图;

3、 4张共计30万收款的截图,款项备注“装修款”;

4、 陆某自制的结算清单。

简单分析之后列出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1、 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如何证明存在合同关系?

2、 案子管辖地在哪?

3、 剩余应支付的装修款如何举证?

第1个问题,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口头协议也受法律保护。只是达成口头协议的过程没有录音录像,没有留下任何痕迹该如何举证?其实这个问题不难,提供双方履行合同的证据(即证据1和证据3)来间接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

第2个问题,由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案由,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简单来说就是装修的房子在哪就由哪里的法院管辖,那么管辖法院自然就落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第3个问题,由于双方互删了好友导致关键的聊天记录缺失。即便黄某对陆某的结算清单在微信上予以确认,现在也无法证明啊。所以我当时只好把陆某催讨装修款的短信截图(证据2)以及证据4提交上去,同时向法院申请了工程造价鉴定。

立案前有个问题需要解决,陆某只知道黄某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不知道具体住址(富阳装修的房子不是她的现住址)和身份证号。其实这个问题也不难,我带着授权委托书、律师证复印件、律所介绍信以及写明黄某基本信息(只需要名字即可)的人口信息查询证明申请表一共4份材料到律所附近的派出所顺利调到了黄某的户籍信息,上面包含我们需要的信息。

微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后没几天,富阳法院打电话过来说我方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装修的房子就在富阳,由于这个问题影响到富阳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所以法院让我去线下申请一份协查函(跟法院确认了是协查函,不是调查令)然后调取不动产登记信息来证明,或者想想其他办法证明房子是在富阳区。这段时间正好杭州疫情有点严重,富阳好像也有确诊病例,而我也懒得大老远跑过去申请协查函。正愁这个问题怎么解决的时候,突然想到当事人之前跟我讲他在现场监工的时候买了很多装修用的材料都是直接寄到黄某的房子所在地。立马跟陆某联系让他把所有买了装修材料的的淘宝截图全部发我,果然收货地都是黄某房子所在地。微法院重新提交后没两天案子立上了,然后法院通知先去调解,调解不成要做鉴定笔录(之前申请了工程造价鉴定)。

调解当天,调解员先听双方大致说明情况后,将事先提交的工程结算清单给对方看,要求对方核对清单上的每一项工程我方是不是都按要求进行了施工。对方是个年近六十岁的老太婆,左手拿着工程结算单,右手托着老花镜仔细看着,然后把所有我们做了的项目一一做标记。最后一核对,基本上所有的项目她都认可,只有其中五六项有异议,认为我们压根没做,这五六项对应的装修款大概4万左右。另外,她虽对其他的工程没表示异议,但是认为我们的价格高了。我方当然对她所有的异议都不认可。

调解的过程其实就是双方互相妥协让步的过程,调解员充当中间人跟双方谈调解方案然后尽可能撮合达成一致。

调解员让我们先在外面等候,他先跟被告方谈。谈了几分钟又让我们进来谈。开口就先说,这个案子如果到时候申请鉴定大概率是无法鉴定出结论的,因为我们很多工程项目的计算标准不是平方米(㎡)这种可客观量化的单位,而是工时。打个比方,垃圾外运项目需要一个“工”(一个工人工作一天算一个“工”),门窗拆除需要两个“工”,但“工”这个单位在鉴定时实在无法量化,而且即便可以量化,那鉴定时垃圾已经运没了,门窗业已经拆除了,这怎么鉴定?而结算清单的大部分项目都是采用这种单位。说了半天,调解员就一个意思,鉴定这条路子大概率是走不通的,让我们放弃鉴定,最好能调解掉。说完就给我们报了一个方案,说既然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有结算过,被告也不认可其中几项,那就把不认可的那些扣掉,也就是从10万里面扣掉4万,问我们6万能否接受。我跟当事人对视了一眼,然后他慢吞吞地吐出三个字:也行吧!然后就让我们出去他再跟被告聊聊。

站在门外当事人问我觉得怎么样。说实话,鉴定这个事我也不懂,但是我觉得调解员说得有一定道理,有可能到时候确实无法鉴定,这样的话一旦打官司我们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工程量值40万,到时会很不利。说完后当事人沉默没再说话。过了一小会儿,调解员再一次让我们进去,被告也一并进来了,然后调解员说被告只给4万,问我们能不能接受。我跟当事人有点傻眼了,这什么情况?调解员是先跟被告聊的,然后才跟我们聊,难道他们第一次聊的时候没有任何方案就给了我们6万的方案?现在又改口说4万?当事人情绪还算克制,停顿了几秒说5万,不行就鉴定,态度很铿锵。对方说那就算了,然后拿起手机打给自己的律师说没调成,准备应诉。

书记员开始做鉴定笔录,这时我方当事人起身把调解员叫出门没几秒又回来说4万就4万吧。签完调解协议,起身回家。

在去地铁站的路上,当事人情绪依然克制,只是感叹干了二十年装修极少碰到今天这种人,今天就当花了6万买了个教训吧。至此,这个案子算是结束了。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案子虽小,但依然有可供借鉴的经验,笔者总结如下:

很多纠纷之所以发生或者发生后之所以陷入被动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当事人缺乏证据意识。就以本案为例,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进而没有对工程量和工程款进行事先约定,这导致后期举证十分困难。

其次,明知已经发生了纠纷,却一时冲动删了对方微信,导致聊天记录缺失。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供以下建议:

1、民商事活动中,常见的比如借款、合同等等最好保存书面证据,防止以后发生纠纷拿不出证据。

网上有人调侃律师这个职业,说跟律师结婚很可怕,有可能离婚的时候分不到一分钱。当然这种调侃是夸张了,但是侧面反映一个事实:律师有较强的风险意识和证据意识,不管是民商事活动还是感情生活,哪怕前期双方关系如胶似漆你侬我侬,律师也会考虑到万一后期撕破脸,手里总得有能够拿捏你的东西,因此都会提前保存好证据以防万一。普通人要有这方面的意识,尤其是涉及到合作关系、金钱往来,任何一个行为都要留下痕迹。当然了,普通人毕竟不精通法律,即便签了书面合同也有可能被有心人给埋下坑,殊不知,表面上看起来合法的合同也可能处处布满陷阱。所以在签订合同时找个律师朋友咨询下、把把关、排排雷是极有必要的。

但是也要承认,中国是个人情社会,熟人之间的合作更多靠相互信任或者靠共同信任的人牵线达成合作关系,因此一方往往拉不下脸要求对方跟自己签订书面协议。但是对于这个问题一定要明确一点:信任是不能传导的。怎么讲呢?举个例子,张三信任李四,李四信任王五,是否意味着王五一定值得张三信任呢?不一定的。倘若信任可以传导,那按照这个逻辑无限延展,张三最终要信任一个跟自己毫无瓜葛甚至跟自己有仇的人?那怎么可能呢。

如果双方合作时确实没有签订书面协议都靠口头沟通,那么也要想办法把沟通的事项留痕。比如每次沟通的事情回头都以备忘录的形式以微信或者短信再给对方发一遍要求确认,将口头沟通的内容书面化。

2、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等不慎删除后如何恢复?

本案中由于双方互删了好友,当事人尝试了多次无法恢复。笔者了解到,在不删除好友的情况下仅删除聊天记录似乎有恢复之可能,这个问题已经有人做了更专业更全面的总结,链接放在下面自取,笔者就不再赘述了。

注:笔者是在杭州执业不久的律师,学识浅薄,只是在此分享自己的办案经历,行文如有疏漏敬请批评指正,谢谢!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案由有哪些

案由,是指是人民法院对 诉讼 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 纠纷有以下案由: (1)建设 工程勘察合同 纠纷 (2)建设 工程设计合同 纠纷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 工程分包合同 纠纷 (6)建设 工程监理合同 纠纷 (7)装饰装修 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室内设计属于什么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的子案由,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并列案由,应以普通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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