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孕期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孕期解除劳动关系赔偿)

孕期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孕期解除劳动关系赔偿)

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怀孕期间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标准是什么? 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 赔偿标准 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 工资 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 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用人单位在 女职工 孕期 解除劳动合同 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妇女权益保障法 》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 结婚 、怀孕、 产假 、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为,无效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女职工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依据《 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 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 第一,怀孕期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即员工因产前检查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因此,像你这样的女员工孕期请假在医疗机构检查时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也不能扣除。检查费、治疗费等可以由 生育保险 支付或报销。 第二,产期。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也是连同企业是否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综合考虑的。在用人单位参加了社会生育保险的情况下,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女员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产期间发生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也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列支。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该女员工发放了工资,生育津贴则可以由用人单位代为领取,以充抵已经支付的工资。 有些地方 法规 还规定,如果该员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所在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 社会保险 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不足部分,应由其所在单位以补齐。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1988年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正常产假期间照发女员工的工资。 第三,哺乳期间工资。哺乳期是产假之后的一个时间段,在这段期间,女员工是需要正常上班的,但是每天可以享受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而且不包括路上的交通时间。因此,女员工处于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也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薪金水平支付工资待遇,不能擅自(单方)降低和减少。 在女员工的怀孕期间,按照规定单位是不能辞退员工的。如果辞退运孕期女员工的,必须按照国家相应的要求进行赔偿。赔偿的金额与员工的工作年限和全年的月平均工资有关,工作年限越长,平均工资越高能够得到的 赔偿金 就越多。如果对于赔偿金不满意,可以向劳动局申请仲裁。

怀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什么

女员工怀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违法解除合同需要赔偿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实际上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孕妇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孕妇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标准是多少?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 工资 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 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女职工 从孕期开始,到产期,直至哺乳期结束之前,用人单位不得与其 解除劳动合同 或者将其解聘。 既成事实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 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 。 二、公司可以辞退员工的情形有哪些?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适用这一情形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是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 (2)劳动者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何为“严重”,一般应根据 劳动法 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如违反操作规程,损坏生产、经营设备造成经济损失的,不服从用人单位正常工作调动,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无理取闹, 打架斗殴 .散布谣言损害企业声誉等,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管理秩序带来损害。 (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是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 刑罚 处罚的程度。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责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等。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作为一名孕妇来说,固然公司需要尊重孕妇的各项合法权益,但也绝不代表着可以以孕妇的身份威胁公司,例如以为是孕妇就可以不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孕妇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公司支付经济赔偿的,需要满足的特定条件就是孕妇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是公司无缘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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