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农村土地咨询热线,农村土地咨询热线电话农村土地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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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问题投诉热线

农民土地问题投诉热线是12336

1.非法批地、违法占地;

2.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3.破坏耕地;

4.非法勘查、开采、非法批准探矿权、采矿权、非法转让矿业权;

5.其他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其中,土地违法行为包括违法批地法占地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坏耕地他土地违法行为。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勘查法开采法批准探矿权、

打12336给保密的,如果需要留姓名,可以只留姓。

可以实名也可以匿名。12336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开通的违法举报电话号码,意在对社会各界对违法用地情况、违反土地资源管理的情况进行举报监督。

只要举报的问题属实,语言夸张或表述不准确、不严密不构成过错,也不能认定为侵权,所以不会有法律后果。举报人是否会承担法律责任,要认定是否是恶意举报。如不是,则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如果是恶意举报,被举报的一方可以起诉举报人诬告陷害罪。我国法律鼓励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只要不是有意诬告,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犯罪。

农村宅基地法律咨询热线?

你好,宅基地相关问题你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咨询,也可以打12345

农村土地违法举报电话是多少?

建设部门的全国统一投诉电话为12319。

直接到当地乡政府或者县政府进行举报,也可以在网上举报。如果在农村违章建房,可以向建筑部门投诉。如果涉及违法占地,可以向国土部门投诉。国土部门全国统一投诉电话12336。目前,农村违规自建房举报暂无奖励,收到举报的,经查证属实,将处理违规建房。

扩展资料:

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网上信息平台,受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举报时请遵守以下事项:

1、请您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请您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严禁造谣、诽谤、攻击他人。否则,您将承担由此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3、请勿发表与国土资源违法举报无关的任何内容。

4、不属于本平台受理范围的,管理人员有权删除并不再告知。

5、请您真实、准确地填写联系方式,以便尽快处理并与您联系,我们将依法保护您的隐私权,保守您的联系方式等信息秘密。

6、为了提高运行效率,请您不要重复提交相同的举报事项,如需举报其他问题,可以另行提交。

7、如在本平台举报,即表明已阅读并接受上述各项条款。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国土资源部违法线索处理中心

农村土地问题咨询电话

土地管理局电话是12336。

12336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开通的违法举报电话号码,意在对社会各界对违法用地情况、违反土地资源管理的情况进行举报监督。

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开通以来,在发现和受理违法违规线索、积极化解矛盾、严格国土资源执法、维护群众权益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推动了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机制的建立完善。

为进一步规范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工作,持续推进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平台建设,做到举报必接、违法必查,努力破解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难、制止难、查处难”问题。

扩展资料:

第三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属以及变化情况;

(二)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情况;

(三)土地条件。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自上而下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

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五年重新评定一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与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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