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三方面。拆迁赔偿没有具体的标准,每个地方的拆迁补偿标准不同,具体可以向当地土地部门咨询。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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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占地房子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啊?
政府占地房子赔偿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x0d\\x0a\\x0d\\x0a1、土地补偿费\\x0d\\x0a\\x0d\\x0a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x0d\\x0a\\x0d\\x0a2、青苗补偿费\\x0d\\x0a\\x0d\\x0a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x0d\\x0a\\x0d\\x0a3、附着物补偿费\\x0d\\x0a\\x0d\\x0a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x0d\\x0a\\x0d\\x0a4、安置补助费\\x0d\\x0a\\x0d\\x0a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x0d\\x0a\\x0d\\x0a补偿标准:\\x0d\\x0a\\x0d\\x0a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x0d\\x0a\\x0d\\x0a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x0d\\x0a\\x0d\\x0a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 \\x0d\\x0a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房屋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拆迁补偿也就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的补偿。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介绍政府征收房屋赔偿的标准是什么?一起来了解吧!
政府征收房屋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按照各个地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补偿,各个地区标准不一,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或者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房屋被拆迁人不但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房屋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进行调换。房屋拆迁补偿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的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的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并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或者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且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的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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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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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是按照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按照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那么,一起来了解下房屋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r\\n \\r\\n\\r\\n一、房屋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r\\n \\r\\n\\r\\n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征收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r\\n \\r\\n \\r\\n\\r\\n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征收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给予补贴。\\r\\n \\r\\n\\r\\n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征收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征收或自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征收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本地人民政府按照本地的真实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r\\n \\r\\n \\r\\n\\r\\n二、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r\\n \\r\\n\\r\\n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r\\n \\r\\n\\r\\n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具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取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r\\n \\r\\n \\r\\n\\r\\n三、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r\\n \\r\\n\\r\\n(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供应周转房状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出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引起的损失赔偿费。\\r\\n \\r\\n \\r\\n\\r\\n总结:以上就是小编介绍的房屋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的全部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想必大家看完之后也有所了解了吧!如果想要了解更多的相关信息,请多多关注齐家网,齐家网将给大家提供更全、更详细、更新的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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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赔偿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包括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的补偿费,以及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周转费等。更多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内容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二、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方式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法律分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首先是房屋价值补偿
标准是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2、其次是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
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还有房屋装修补偿费用,这也是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房屋拆迁安置费
计算标准一般是:(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