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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股权回购协议书,投资股权回购协议书模板

股票质押回购协议

第一条 证券公司开展股票 质押 回购业务,应当与融入方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业务协议应当载明当事人姓名、住所等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甲方(指融入方,下同):姓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 营业执照 /个人 身份证 件号码、联系方式等。 乙方(指证券公司,下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若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的,业务协议应当载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名称及相关信息。乙方根据相关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代表融出方签署本协议,相关法律后果均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承担。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比照执行。 第二条 业务协议应当载明订立业务协议的目的和依据。 第三条 业务协议应当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回购期限、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延期购回、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终止购回、违约处置、履约保障比例等特定用语进行解释或定义,并符合 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业务协议应当载明甲乙双方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乙双方应当具有合法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主体资格。甲方不存在法律、行政 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情形; (二)甲乙双方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甲方向乙方质押的标的证券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 (三)甲方承诺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同意乙方应监管部门、上交所、中国结算等单位的要求报送甲方相关信息; (四)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和损失; (五)甲方承诺遵守股票质押回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规则等规定; (六)甲方为 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且以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 (七)甲方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甲方承诺已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了相应手续,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 (九)乙方以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回购,承诺已经获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客户的合法授权;相关资产管理合同已约定质权人登记为乙方,并约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 乙方以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已经获得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合法授权,相关资产管理合同已约定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乙方,并约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 (十)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已在上交所开通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并且该交易权限并未被暂停或终止; (十一)乙方承诺具备开展股票质押回购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服务; (十二)乙方承诺按照业务协议约定,基于甲方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十三)甲乙双方均承诺在协议有效期间维持上述签署声明,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第五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甲方已充分知悉并同意,融出方为乙方时,乙方是甲方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对手方,同时乙方又根据甲方委托办理有关申报事宜;融出方为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乙方作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管理人,同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与甲方的委托,负责有关交易申报等事宜。 第六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上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第七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甲乙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回购的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开立的上海A股证券账户应当指定在乙方;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变更指定交易关系。 第八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股票质押回购的要素以及相应的计算公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股份类别、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等; (二)利息计算公式及支付方式; (三)购回交易金额计算公式; (四)履约保障比例的计算公式及相关阀值; (五)融入方应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六)标的证券停牌期间市值计算公式。 第九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在股票质押回购中的交易委托、申报、成交、结算、盯市、权益处理、违约处置等事宜,约定内容应当符合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融出方是证券公司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乙方;融出方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乙方;融出方是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乙方。 第十一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违约处置等事宜。 第十二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乙方对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及相应的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进行合并管理。 第十三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包括: 1.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获得相应资金; 2.向乙方查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情况; 3.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已质押的相应证券及 孳息 解除质押。 (二)甲方义务包括: 1.初始交易时,保证其证券账户内有足够的标的证券,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 清算 与质押结果。因其证券账户标的证券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质押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2.待购回期间,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支付利息; 3.购回交易时,保证其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因其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4.甲方开立的上海证券账户应当指定在乙方,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变更指定交易关系; 5.按照上交所、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权利包括: 1.乙方或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取得相应标的证券及孳息的质权; 2.待购回期间,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收取利息; 3.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按照约定取得返还资金; 4.甲方违约时,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处置相应质押标的证券并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甲方 欠款 时,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 5.甲方违约时,对于处置相应质押证券所得价款,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资金扣划。 (二)乙方义务包括: 1.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向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在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文件中向集合计划客户或定向客户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 2.进行初始交易委托时,保证其相关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余额,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因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4.根据甲方委托申报交易指令; 5.负责盯市管理,在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时,按照协议约定通知甲方。 第十五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适用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金额的调整方式等内容。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涉及跨市场 吸收合并 的,甲方应当提前购回。 延期后累计的回购期限应当符合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时,乙方应当通知甲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上述措施包括提前购回、补充质押标的证券以及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相关权益处理事项加以约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二)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 (三)待购回期间,甲方基于股东身份享有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 第十八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甲方将有限售条件股份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解除限售日应当早于回购到期日。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在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时,甲方应当及时要求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第十九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违约事件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的各种违约事件,以及甲方相应的 违约责任 及处理方式; (二)乙方的各种违约事件,以及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质押标的证券为仍处于限售期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具体的处理方式;质押标的证券为个人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业务协议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处置时税费的处理。 第二十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的担保范围、处置流程及方式、处置所得的偿还顺序等具体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终止购回的适用情形、处理方式及法律后果。 第二十二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异常情况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法律后果。异常情况包括: (一)质押标的证券或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 强制执行 ; (二)质押标的证券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 (四)乙方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 (五)乙方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业务协议还应当约定,因甲方或乙方自身的过错导致异常情况发生的,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业务协议应当载明通知与送达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乙双方的详细联络方式,例如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指定联络人、固定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业务协议还应当约定一方联络方式变更时,通知另一方的方式和时间; (二)乙方履行各项通知义务的方式,如自行签领书面通知、电子邮件通知、短信通知、邮寄书面通知、电话通知、公告通知等,并应当约定乙方发出上述通知后视为送达的期限。 第二十四条 业务协议应当载明因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非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法律、法规、政策修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协议,免除其相应责任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适用的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并明确约定因股票质押回购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由协议各方协商或通过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 甲乙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 依据上交所确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和资金交收等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协议应当载明甲方为个人的,业务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业务协议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七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协议成立与生效条件、协议期限、协议终止条件、协议份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业务协议应当在签章前明确载明“甲方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业务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业务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撤出协议

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撤出协议

甲方:

乙方:

现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 协议书 ,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

(一)甲方 同意乙方向甲方所属的境外母公司注资(以下所提到的境外母公司均指要在境外上市的该公司)。

(二)乙方向甲方的境外母公司注资(即股权投资):

1、注资方式:乙方将以现金的方式向甲方的境外母公司注资,注资额为rmb ,所占该境外母公司股权为 %。

2、注资期限:乙方可以一次性全额注资或者分批注资,如若分批注资则须符合下列规定: 每月 注入 即 %, 注资 期限共 个月,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次月

号起算。 乙方须在该规定的期限内注入所有资金。

3、手续变更:甲方可以采取增资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吸收乙方注入的资金,且甲方须在乙方注入所有资金rmb 后 个工作日内完成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4、股权的排他性和无瑕疵:甲方保证对其拟增发或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没有工商、税务问题,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5、费用承担:在本次股权投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如见证、审计、工商变更等),由甲方承担。

6、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投资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

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如甲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股权投资款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7、退出机制:如若甲方的境外母公司最终没有在境外成功上市,乙方须向甲方按乙方的实际注资额转让所占该境外母公司的股权。

(三)甲方的 其他 责任:

1、甲方 应指定专人 及时、合理地向乙方提供乙方在履行咨询服务过程中所必须的证件和法律文件资料 。

2、甲方 对 其 提供的 一切 证件和法律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四)乙方的 其他 责任:

1、乙方 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规定从事企业 信息咨询服务 工作。

2、乙方 对 甲方 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责任, 乙方 不得将证件和资料提供给与 本次咨询服务 无关的其他第三者。

(五)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撰写材料,甲方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意味着甲方认可乙方撰写的材料符合甲方的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如果因为材料不真实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六)由于 不可抗力 因素,如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或者罢工、强制措施、政府政策变更等原因而影响本 协议

的执行,双方不负违约责任,根据事故影响的时间可将 协议 履行时间相应延长,并由甲乙双方协商补救措施。

(七)甲乙双方 在执行协议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八)协议的生效及其它:

1、本协议签字盖章 和授权代表签字后 即时生效。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址: 地址: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协议书签订地点:

协议书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以上是玖邀开业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撤出协议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投资协议中股权回购效力问题的法律规定

投资协议中股权回购效力问题具有如下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公司回购股份的行为应认定无效。但有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情形之一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战略投资股权回购协议书范本

战略投资 股权转让 及回购协议 甲方: ? ? 乙方: 甲方 (下称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登记设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实收资本 万元。现甲方决定且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公司股东 所持%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万元,实缴注册资本 万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转让给 (下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 声明、保证及承诺 第一条 声明、保证及承诺 合同双方在此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及承诺,并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及承诺郑重签署本协议。 1、甲方承诺: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法成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 持股80 %, 持股20 %,二者构成甲方全部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及回购,甲方全部股东均已同意、认可、无异议。 2、甲方承诺乙方在协议签订后 个月内回购全部转让股份。 3、乙方承诺:出资人民币 万元(大写 )受让甲方转让的 %股份,并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付清受让款。 4、甲、乙双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构成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5、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各方承担的其它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之规定。 第二部分 甲方的基本信息 第二条 甲方的基本信息 1、法定代表人: ; 2、 营业执照 注册号: ; 3、注册地址: ; 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联系电话: ; 6、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7、股本结构(见下表): 序号股 东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1 万元货币 2 万元货币 第三部分 股权转让 第三条 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本公司股东 所持有 %的全部股权以 万元(大写 )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和条件购买该股权。 2、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转让费 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转帐)方式分三次支付给甲方, 年 月 日支付 万元, 年 月 日支付 万元 , 年 月 日支付 万元 。 第四条 甲方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该股权未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没有设置任何 抵押 、 质押 、担保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受让方利益的瑕疵,并且在上述股权转让交割完成之前,甲方不得以转让、赠与、抵押、质押等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方式处置该股权。甲方不存在未向受让方披露的现存或潜在的重大 债务 、 诉讼 、索赔和责任。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经股东会决议全部股东均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3、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后 个月内到 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股权变更 登记手续,将 名下的股权变更到乙方名下。 第五条 股权转让的费用负担 股权转让全部费用(包括手续费、税费等),由甲方承担。 第四部分 股权回购 第六条 回购标的 回购标的系指本协议中乙方所受让的甲方 %的股权。 第七条 回购时间及生效 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的 个月内回购本次协议所转让的股权,具体回购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决定,超过 个月甲方未回购转让股权的,甲方即丧失回购的权利,该股权则由乙方自行处分。 第八条 回购价格 双方约定:甲方以支付本金即乙方购买甲方股权款人民币 万元的方式回购本协议中所转让的股权。回购价格即人民币 万元(大写 )。 第五部分 协议的生效与解除 第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及甲方全部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 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若因任一方单方面解除协议给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六部分 其他部分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在六个月内没有回购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持有的 %的股权的,乙方有权处置乙方持有的 %的股权。 2、本协议对签约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效力,若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保证,除非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免责,违约方应向协议他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格20%的 违约金 ,因一方违约而给协议他方造成经济损失且损失额大于违约金数额时,对于大于违约金的部分,违约方还应当给予赔偿,守约方保留追诉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协议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 本协议及其所依据之相关文件的成立、有效性、履行和权利义务关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随着社会与时俱进的发展,公司的发展模式也不断更新,战略投资就是一种能够使公司竞争力、获利能力增强的一种资本运作方式。当公司资金充足而有盈余时,许多公司通常会决定进行股权回购,这时则需要与对方签订战略投资股权回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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