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土地承包后被征用补偿有人死亡,土地承包被征占后的补偿依据

土地承包后被征用补偿有人死亡,土地承包被征占后的补偿依据

死亡人能拿土地征收补偿款吗

人死后是不能否享受补偿款征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死亡的人已经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享有任何民事权利,不能参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承包人死亡后,土地赔偿款归谁所有

土地承包人死亡后,土地赔偿款属于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应当依照相关法律中的规定继承。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分析

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土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不论是城市人还是农村人,甚至国家干部,还是其他人,都可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享有继承权。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在这里主要是继承问题。有关规定的遗产范围中没有规定承包经营权,因此在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有不同的看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而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地上随着物和青苗补助等的补偿款归所有人所有,也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十五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征地后土地补偿款分配前去世人员是否有权全额享受土地补偿款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越来越多,外嫁女,征地后去世补偿款分配前去世人员是否有权全额享受土地补偿款是比较多见的纠纷,本文主要讨论后一种情况。

一、纠纷缘起

原告父亲于土地征收后,村民小组集体议决征地补偿款分配前去世,村民小组在讨论征地补偿款具体分配方案时,作出拒绝支付原告父亲征地补偿款中的人头款部分决议,为此,引起诉讼。该案的核心问题就是,确定享受征地补偿对象的时间节点。

二、有权享有征地安置补偿的时间节点的相关规定

1、以《征地公告》发布时间为节点。《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为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常住农业人口。”且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死亡人员不享受补偿安置。根据前述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常住农业人口,享受征地安置补偿;在发布之日后死亡的人员一样享有。

2、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时间为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 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三款规定,拟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主体是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此, 是否享有征地安置补偿的另一个时间节点,以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时间来确定, 不依被征地农村集体村民小组民主决议土地补偿款分配时间来确定。

3 、省、市政府相关文件确定

对于重大项目,通常省、市政府还会专门出文以某个时间点确定移民安置对象。

三、每一个安置对象均有权全额享受安置补偿款

     安置对象是指根据有关规定有资格享受安置补偿的人员,而资格没有大小之分,有权在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方面,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经济待遇,有权要求应全额领取征地补偿款。

      四、结论

本案原告父亲在土地征收后去世,换言之,《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时,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原告父亲都还健在,根据规定,应该作为安置对象对待,村民小组以小组村民讨论决定为由,拒绝支付其补偿款中人头费部分属于滥用权利。村民小组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应对每一个有资格享受安置的人员一视同仁,均等对待,无权决定哪个有权分,哪个无权分;也无权决定哪个少分,哪个多分。因此,本案村民小组应补足原告父亲未分配征地补偿款中人口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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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死亡的农民,土地被征用后的补偿款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农户死亡后其土地能作为遗产继承,子女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可以继承其土地,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老人死亡后,子女享有该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能继承宅地基上的房屋。

法律分析

土地补偿款可以继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不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承包户只有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以家庭为单位承包,承包户其中某一家庭成员死亡的,其承包地由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并不能改变其承包合同,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本案的征占地补偿款发生在程某兰死亡后,不属于遗产。公民死亡后其个人的合法财产都能够由其继承人继承,只要公民依法享有该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就能被继承。需要注意的是,公民使用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只有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属于公民,所以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能被继承的,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综上所述,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土地承包应当订立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的合法财产由继承人继承,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能被继承的,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死亡人有征地补偿吗?

1、死亡的人不能获得 征地补偿款 。 2、死亡的人已经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享有任何民事权利,不能参与 征地补偿费 的分配。 人已经去世了这个 拆迁赔偿款 还是有的,会由老人的子女进行继承。 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规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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