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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写入法典。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反家庭暴力法的核心内容,是实现从对家庭暴力加害人的事后惩罚向对受害人的事前保护转变的重要制度,正为越来越多的受害者撑起“保护伞”。

本期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民法典》宣讲,由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初云婷律师为我们讲解“家庭暴力的认定及自我防范与保护”的相关规定。宣讲的主题是“民法典之家庭暴力的认定及自我防范与保护”

每年的11月25日被联合国确立为国际反家庭暴力日。《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通过以上民法典之规定:家庭暴力情形系法定离婚事由之一,也系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又是如何认定及裁判的呢?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实践中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认定家庭暴力:第一,需要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程度上要至少达到轻微伤以上并且时间上要具有延续性。第二,一方应当提供完整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比如: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鉴定费发票、受伤照片、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伤情鉴定报告、人身安全保护令、保证书(悔过书)等。

而遇到家庭暴力应当如何自我保护和防范呢?《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最后希望大家远离家庭暴力,构建和谐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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