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保密合同离职后限制(签了保密协议自离的后果 )

保密合同离职后限制(签了保密协议自离的后果 )

事件回放:2017年6月,李先生入职某科技公司,在研发部担任研发专员,并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先生离职后二年内不能再从事相关工作,单位给李先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李先生如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赔偿科技公司30万元”。2020年6月,科技公司解除了与李先生的劳动合同,但一直未支付李先生竞业限制补偿金。2021年9月,李先生入职另一家相关科技公司从事研发工作。2021年11月,原科技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李先生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30万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彭丽霞律师:竞业限制,是指由于用人单位与本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其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专项协议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

对于竞业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李先生和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且该条款不存在无效事由。劳动合同解除后,竞业限制条款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即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李先生作为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应当按月给予李先生经济补偿。可是本案科技公司在李先生离职后,超过三个月未向李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已构成违反在竞业限制约定中承诺的主要义务,属于违约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由于本案科技公司违约在先,要求李先生承担违反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实践中经常出现用人单位虽然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但延期甚至拒绝向劳动者给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当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时,应当:1.书面催告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2.在用人单位拖欠经济补偿金达到三个月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3.如果用人单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

当然,劳动者也需要注意,即使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在竞业限制约定的时间内,应先通过前述方法行使催告权或解除权,避免使自己陷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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