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经济纠纷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关于补偿金应得工资计算依据)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关于补偿金应得工资计算依据)

疫情过后很多企业举步维艰、难以为继,开始了大面积裁员。无论是初出茅庐的新员工,还是位高权重的老员工都难逃被辞退的厄运,被裁员后需要得到补偿,那么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怎样的,如何规定的?

  网友咨询: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怎样的,如何规定的?

  重庆仁政律师事务所李林华律师解答:

  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重庆仁政律师事务所李林华律师解析:

  应发工资,也称应得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

  实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扣伙食费、房租费,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基本工资仅仅是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显然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而实发工资并不能真实体现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比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都可导致实发工资低于劳动者实际的工资,显然也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李林华律师,重庆仁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重庆市凉山商会秘书长。2006年开始执业,擅长建筑施工合同等民商案件和刑事辩护。主攻方向为建筑施工、保险、房地产、证券、知识产权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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