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纠纷找哪个部门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找人民政府处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纠纷找哪个部门?
农村 土地纠纷 问题,原则上属于一般的 民事纠纷 ,可以找以下部门依法处理: 一、村委会或镇、乡政府,或者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调解处理; 二、可以找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确权申请; 三、可以向法院提起 诉讼 ; 四、其他部门。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土地有争议找哪个部门
土地有争议的,可以先前往村委会或者乡政府,找到相关负责人协调解决,若是解决不了的,则可以前往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土地确权。要是依旧无法处理的,那么只能前往法院,进行诉讼解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
【法律分析】: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原则上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可以找以下部门依法处理:
一、村委会或镇、乡政府,或者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调解处理;
二、可以找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确权申请;
三、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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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不合理向哪投诉
三农”,针对农村“土地确权”问题,有很多的农民朋友不知道应该去哪些部门了解咨询?如果不知道去哪里咨询,很容易多走一些弯路,既浪费了时间,还办不成事情,用大白话说:“白跑了”!今天,农民朋友们跟随小羊的脚步,一起来聊一聊农村土地的“土地确权”,跟哪些部门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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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土地确权是在全国范围之内展开的,从去年至今,国内很多地区都基本完成了“土地确权”任务,有很多比较偏远的地方,可能也已经开始“土地确权”,很多的农民朋友们害怕自己的利益不能得到保障,想提前去有关的部门进行了解和咨询,所以,农民朋友们一定要弄清楚,应该去哪些部门了解和咨询,并有针对性的咨询了解“土地确权”的有关信息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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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向有关部门了解,参与了农村“土地确权”的单位,有八个相关部门,下面大家来具体了解一下。第一个相关部门:“负责各县(区)土地确权工作总体协调的党委、政府办公室”。第二个相关部门:“负责政策研究和工作督查的党委农工办”。第三个相关部门:“负责宣传培训、业务指导的农业管理部门”。第四各相关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各项经费的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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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个相关部门:“指导和处理有关土地权属矛盾纠纷的国土资源部门”。第六个相关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服务的法制部门”。第七个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归档、管理的档案部门”。第八个相关部门:“负责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办法的金融部门”。
土地确权纠纷找哪个部门
土地发生纠纷,找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农村土地确权纠纷是指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先找村委会调解。调解不成,再找乡镇所调解,最后找法院合法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