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刑事辩护 挪用公款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的行为,需要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之后,才能依法判刑的,而这里的立案标准,其实也可以说成是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的标准。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律师对话第526期邀请到山东贤合律师事务所赵友坤律师为大家解答。接下来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赵友坤律师的对话内容。


1、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赵友坤律师答: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为 “数额较大” ,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2、什么是公款?

赵友坤律师答:一般理解,“公款”是指属于国家、机关、企业、团体的钱,或者解释为非私人而是公家的钱财。但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与一般理解的内容不尽相同,因为该罪第二款规定挪用救灾、抢险、扶贫、移民等款物的行为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故可认定此处的“公款”不单单指“钱”或者“钱财”,也包括一些特定的“物”;刑法第272条第二款和第185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依照本法第38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显然,非国有公司、企业的资金不是“公款”,但因为犯罪主体的原因也认定其资金为“公款”。所以说,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可能不姓“公”,或者不是“款”。

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款”大致分为以下几类:(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2)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资金款项等。(3)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七种特定款物。(4)以犯罪主体确定的非国有公司、企业、集体资金。(5)能够认定的特殊款项。比如在破产清算阶段国有公司、企业的资金,尚未注册成立的国有公司、企业在筹建期间的资金等,上述单位虽然已经消亡或者还不存在,但不能以此否定这些资金“公款”的属性。

3、哪些情形属于挪用公款?

赵友坤律师答: 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形: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

4、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赵友坤律师答:“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5、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

赵友坤律师答: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二是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账目等手段,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现公共财物已经被非法侵吞;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在挪用公款案件中,行为人通常会在账面上留下痕迹,甚至会留下借款凭证,没有平账举动,因而通过查账能够发现公款被挪用的事实。三是两种犯罪虽然都侵犯公共财产权,但侵犯程度不同,社会危害性也就不同,因而判处的刑罚轻重也不同,贪污罪的最高刑可判死刑,而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赵友坤律师从事政法工作三十余年,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竭诚维护当事人权益,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倘若你在生活中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困扰,不妨点击文章底部“了解更多”获取赵友坤律师一对一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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