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24条规定,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处置:(一)超过行政违法追究时效,或者超过犯罪追诉时效、未追究刑事责任,但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
对行政违法的追究时效,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36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刑事犯罪的追诉时效,法律依据是《刑法》第87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看起来,即便超过了《刑法》《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追诉(究)时效的上限20年,也不会成为监察机关调查、处置并给予政务处罚的障碍。政务处罚都包括哪些内容呢?根据《政务处分法》第7条的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所以,无论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过去了多久,都可能面临从警告至开除不等的政务处分措施。政务处分,不存在时效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