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个税改革方案,税务 个税改革

个税改革方案,税务 个税改革

个人所得税抵税政策

一、 正面回答

个人所得税在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大病医疗、租房租金和住房贷款6个方面可以抵扣,子女教育孩子满3岁就可抵扣1000元;继续教育在教育期间按每个月400元抵扣;赡养老人要求老人需年满60周岁可抵扣2000元;大病医疗需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部才可抵扣;住房贷款必须首套房才可享受每月1000元的抵扣。

二、 详细分析

个税改革方案总的想法是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适时增加如教育、养老、房贷利息等专项扣除项目。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减除费用1千元,就是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

三、个税专项扣除赡养老人可以填几个

可以填一个或两个,个税赡养老人扣除申报一次只能选择一个被赡养人,因此要填写两个的需要分两次提交。但是,不管填报的被赡养老人有多少个,都是按一个的标准定额扣除。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2019年关于个税改革方案专家解读

专家聚焦个税改革

“不能只盯工资薪金要统筹考虑”

“简单地提高起征点是不公平的,一个人的工资五千块钱可以过日子过得不错,如果还要养孩子,甚至还要有一个需要赡养的老人,就非常拮据,所以统一减除标准本身就不公平,在工薪所得项下持续提高减除标准就不是一个方向。”昨天,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的新闻发布会上,谈到了个税改革的问题。

,我国实现个人所得税收入为8618亿元,同比增长16.8%,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第四大税种。针对个税改革的问题,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热烈讨论,舆论积极探讨,观点激烈交锋,就像楼继伟部长说的,“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个事情很复杂”。

关键词改革呼声

让老百姓有更多获得感

要不要个税改革?几乎所有声音都指向尽快改革,而且关乎老百姓的获得感。

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指出,2011年,我国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每月2000元上调至3500元,此后的四年里,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上涨8%以上,个税起征点却一直“岿然不动”。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赣县五云镇镇长明经华和普遍工薪阶层一样表示“压力山大”,她认为,在公务员工资和企事业单位工资调整以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也应该随之上调。“实际上物价上涨,各方面生活成本也高了,标准不提高的话,对于我们这种基层的人来说还是一个很大的压力”。报道明确期待个税改革早日落地,让老百姓有更多获得感。

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援引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的建议,未来的综合税制征收还要继续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总体来说,就是保证中低收入阶层减轻负担,让高收入阶层多纳税,特别是富人要多纳税,通过调节使高低收入之间的基尼系数有所缩小。

《证券日报》援引全国人大代表、美的集团党委书记、副总裁袁利群的观点指出,税收是一个再分配的手段,通过这样的个税改革,员工所得收入有了增加,也有利于消费的拉动。

关键词综合税制

以家庭为单位征个税

“十三五规划”指出,“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舆论也契合这一大方向,即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

《中国之声》首先“科普”了何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是我国目前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综合税制则考虑了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将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接着,援引全国政协委员张国俊的说法,“很多发达国家有很多扣除的费用,比如说孩子的教育费用、商业保险、医疗费用可以扣除,甚至你搬家的费用都可以扣除,还有很多扣除项目。咱们国家现在很多都不能扣除,这个不合理”。

《劳动报》的报道中,全国人大代表樊芸举了一个上海的例子。一位白领年收入为35万元,在上海处于中上水平。但是,妻子因身患癌症,女儿刚刚考上研究生。这位白领每年要交64940元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以家庭计算,其全家年收入平摊到每个人身上,人均年收入还不到12万,每人每月交税690元,一年能节省4万余元。据其了解,在妻子患病后,这位白领每月收入几乎全部用于治疗,成了名副其实的“月光族”。

关键词起征点

是否可以提到

每月5000元起征?

如何个税改革?大部分的声音都指向提高起征点,且大多数都认为每月5000元是一个合理的数字。

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全国人大代表翟友财建议,随着房价、物价不断上涨,目前每月3500元个税起征点已经明显偏低,提到每月5000元较合时宜。

据《信息时报》报道,全国政协委员、华工工商管理学院教授沙振权,今年两会提案是《减税收削预算确保供给侧改革取得实效》。他认为,供给侧提供了价格适宜的优质商品,就需要需求侧对这些商品进行消化。为了刺激这部分需求,应当对个人消费者予以减税。建议个税起征点提高到每月5000元。

关键词“二孩”家庭

减轻生育

二孩家庭的负担

楼继伟部长特意提到了“二孩”家庭,认为这属于个税改革涉及的重点难点。很多舆论声音也认为个税改革,应该倾向于减轻二孩家庭的负担。

《澎湃新闻》援引了上海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张兆安的表述:“如何从可以生二孩,到愿意生二孩,尤其对于年轻双职工家庭、城市白领阶层,至少在涉及社会保险、税收优惠等方面,都应该做出相应调整,其中和每个人都密切相关的首推个人所得税。”

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摘录了全国人大代表李碧影的观点,她认为如果一对夫妇是没有孩子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每月3500元起征;如果这对夫妇有一个孩子,是不是就可以从每月5000元起征;而如果生了第二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否可以再提高,从每月7000元起征。

《羊城晚报》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他认为个税征收不能光看一个人的收入,还要看配偶一方有无工作收入以及他的负担多重——是负担一个孩子还是两个孩子以及要不要赡养父母。有的独生子女夫妻可能要赡养两对父母。所以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征收,这样能减负并促进其生育意愿。

数说

个税

1994年,我国正式建立了

个人所得税制度

,我国实现个人所得税

收入为8618亿元,同比增长16.8%,是1994年的16倍

2011年,修订每月3500元的免征额,五年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的上涨幅度都在10%以上,居民消费价格至今累计上涨幅度在10%以上

根据政府工作报告,今年将适度扩大财政赤字,主要用于减税降费,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预计今年将比改革前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5000多亿元。

专家观点

不是提不提

扣除标准问题

而要统筹考虑

楼继伟部长在发布会上表示,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已经提交国务院。而如何具体改革,是否要提高起征点,楼继伟部长的回应很明确——“简单地提高起征点是不公平的”,有舆论对此表示支持。

《羊城晚报》发表了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主任林江的署名文章,他认为,上调个税起征点不利税制改革推进,如果今年提到了每月5000元,说不定明年就有人提出要增加到每月7000元。在起征点全国统一的前提下,起征点越高,欠发达地区的省市就越征收不到个税,这些省区就越无法通过个税来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目标,甚至对全国的个税收入造成影响。个税是国家调节全社会财富分配的一种重要手段,倘若因为起征点的提高而使得政府收不到个税,就不利于税制改革的稳步推行。

中国人民大学 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中国税务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岳树民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其实这个不叫起征点,应该叫扣除标准。而且个税改革,不是提不提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问题,而是要统筹考虑的事情。”

岳树民认为,很多人觉得提高扣除标准就是照顾低收入者,但其实这是不准确的。他举例说,比如将扣除标准每月提高了1000元,那么需要纳的税低收入者税率3%,每月少交30元,高收入者税率45%,每月少交450元。“所以单纯提高扣除标准,并不能解决收入公平问题,也不能照顾低收入者。如果一个人月收入低于3000元,提高扣除标准跟他也没有关系。低收入者需要靠社会保障来支持、依靠财政转移性支出。”

岳树民强调,个税改革不能只盯着工资薪金税收,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税、财产租赁所得,都需要全局考虑。 ;

共同富裕下的税制改革方向

2021年8月17日,中央 财经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召开。会议指出“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税制改革是促进共同的富裕的重要路径之一。未来或将通过一系列税收政策改革来调节收入分配,增加中低收入群体收入,有助于实现共同富裕的远景目标。因此,本文从我国的税种结构、国际比较进行分析,对未来围绕共同富裕主线的税制改革展开探讨。

一、我国的税收制度与收入分配效应 为衡量我国税收结构的收入分配效应,我们按税负是否可转嫁将税收收入种类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从而进行税种结构的比较与分析。 其中,直接税主要包括所得税种(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及财产税种(房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间接税主要包括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关税、营业税等流转税种。为便于后文进行国际对比,直接税与间接税均选取财政收入中占比较大的主要税种进行分析。

在直接税与间接税结构方面,2020年我国直接税占税收收入比重约为39.8%,间接税约为46.3%。 在直接税方面,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比重为31.1%,其中,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分别占税收收入的7.5%、23.6%。财产税占税收收入比重相对较小,仅为8.7%,其中,契税、车辆购置税、房产税分别占税收收入的4.6%、3.0%、1.8%,未来税制改革的方向是提升直接税比重。在间接税方面,增值税为第一大税种,2020年占税收收入比重达36.8%,而消费税与关税占税收收入比重分别为7.8%、1.7%。 从税收的收入分配效应来看,直接税的收入分配效应较大,特别是个人所得税,而2020年我国该税种占税收收入比重仅7.5%,相对较低。 由于直接税一般是对所得及财富进行征税,不易进行税负转嫁,因而被认为在调整收入分配方面更为直接。虽然我国此前直接税比重在不断增加,但是目前总体是间接税占比仍然较高,因而,税制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有待继续增强。同时,所得税以企业所得税为主,个人所得税占比仅7.5%。 除所得税之外,直接税中的财产税也具有更为直接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而2020年财产税占税收收入比重虽然达2007年以来的最高值,但比重较小,仅为8.7%。 财产税多数以不动产、遗产、固定资产等财产为课税对象,对于高收入人群自然会多征收,在补充财政税收的同时,可以以转移支付的方式对低收入人群收入进行补充,起到收入分配调节的作用。到2020年我国财产税占比一直较低。其原因主要是:一方面,主要税种之一的房产税仅在部分试点城市进行了开征,全国性的房产税立法仍未完成;另一方面,至2020年我国遗产税既未专门立法,也未开征。 间接税(流转税)中消费税的收入调节作用相对较大,至2020年我国该税种占税收收入比重为7.8%。 由于消费税是对特定商品征税,主要对象为高能耗、高档消费品及不宜过度消费的商品等,具体包含汽油、 汽车 、高档化妆品及首饰、烟酒等商品等,其税负负担主要是高收入群体,在收入分配上能够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但从消费税占税收收入比重来看,为7.8%,收入调节作用依然有限。 二、税收结构的国际比较

本部分将对我国与其他经济体税收状况进行横向比较,结合我国的改革方向,实现共同富裕的远景目标,为我国税制改革提供国际经验借鉴。

考虑到样本量、统计口径、数据可得性、时间一致性等因素,本文在数据库选择及数据对比中采用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以尽量减小对比误差。 在数据库选择上,由于本文需要的样本量较多,不同国家之间统计的口径存在差异,基于样本量及统计口径可比性,本文优先采用了OECD数据库与IMF数据库,两类数据库均含有所需的总量数据,但在税收结构及其细项方面,满足需要的只有OECD数据库,其不仅包含现有的OECD成员经济体,同时也包含部分非OECD成员经济体,只是数据披露的时间会有一定的差异,本文在比较时,会力求选择相同年份的数据进行横向比较。除此之外,虽然我国数据也被收入到了OECD数据库中,但其中数据的时间序列较短,且披露时间较晚,基于此,本文对我国税收数据则以国家统计局及财政部原始数据作为数据来源,并在对比时做了与OECD统计口径尽可能较为一致的调整,尽量缩小对比误差。

在样本选择上,本文选择了已披露相关数据的33个OECD经济体(总共37个,剔除4个数据未更新的经济体)和4个未加入OECD但被纳入了OECD数据库中的新兴经济体(巴西、埃及、阿根廷、菲律宾),并且将OECD经济体中的G7发达经济体做了单独区分。

在数据时间选择上,在分析我国的税收结构时,可以选取的最新数据未2020年;在进行国际对比时,G7发达国家及大部分OECD经济体最新数据为2019年,而大部分新兴经济体的最新数据为2018年,因此分别采用2019年及2018年的数据分类进行对比。为了便于对不同经济体的税收收入结构进行比较,我们这里需要先以OECD数据库中的税种指标分类标准进行对我国数据进行重新调整归类区分。

对于上述分类方法,在进行横向比较时需要注意两点:

第一,关于 社会 保障收入。 由于我国 社会 保障收入单独列支,因此,在做结构比较时,我对国际税收数据采用不含 社会 保障收入的税收数据进行比较及指标计算。 第二,关于对比数据及指标选取。 由于不同国家税制的不同及税种设定的差异,基于数据可得性及分类可比性,本文主要选取占税收收入比重较高、且分类较为一致的税种进行对比。选取税种及分类为:直接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财产税)、间接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营业税)。 在税种结构分布方面,分别与G7发达经济体及部分新兴经济体进行对比,从2019年及2018年的数据来看,我国与其他经济体的主要差异在于: 第一,直接税与间接税结构差异较大,我国直接税偏低,间接税偏高。 从与新兴经济体对比情况来看,我国与阿根廷、巴西的直接税、间接税的总体结构相似,只是在具体税种上存在一定差异,但与哥伦比亚、埃及、墨西哥、韩国等新兴经济体比较,我国直接税比重依然较低。从与发达经济体对比情况来看,结构差异更为显著。2019年我国直接税比重分别约为38.2%,而发达经济体的直接税比重多在50%以上,如美国和加拿大的直接税比重达70%以上。我国间接税占比达47.4%,而美国、加拿大仅分别为15.1%和20.7%,其他发达经济体基本则在30%~35%之间。

第二,在直接税方面,我国所得税占比偏低,且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比重结构差异较大。 根据数据对比,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比重远低于典型发达经济体,并低于多数新兴经济体;而企业所得税则远高于典型发达经济体,并与多数新兴经济体相近。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占比为6.6%,而发达经济体在20%以上,新兴经济体除阿根廷、哥伦比亚与我国相近外,其他新兴经济体均高于我国且差异较大。在发达经济体中,美国、德国、加拿大的个人所得税占比分别达到了55.2%、44.1%、42.5%,其他发达经济体基本在30%~40%之间。当然,美国、德国、加拿大尽管个人所得税整体占比较高,但得益于 社会 保障体系等原因,三国居民最终的可支配收入仍较高,对相应的公共服务感受也较强。首先,结合 社会 保障体系来看,与居民生活成本联系较为紧密的支出为社保、医疗支出,美国、德国、加拿大的财政收入中用于 社会 保障及 健康 的支出占比分别为44.5%、60%、57.0%,而我国为35.9%。其次,三国个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分别为37%、42%、33%,且分档较多,整体个税结构更偏向于向高收入群体征收。我国的最高边际税率为虽然高达45%,但不少高收入群体的收入类型并未纳入该征收范围。最后,三国的企业所得税比重较低,在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的同时也降低了居民的生活成本。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我国企业所得税占比达23.6%,而发达经济体除日本、加拿大为21.6%及13.1%以外,其他G7发达经济体在10%以下,与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企业所得税税负偏高。新兴经济体中除阿根廷、巴西占比较低外,其他新兴经济体与我国相似或略高于我国。

与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财产税比重相对偏低,2019年占比仅为8.0%,与新兴经济体相比处于中间水平。 财产税占比较高的国家依次为美国、韩国、英国,占比分别为16.1%、15.6%、15.4%,加拿大、日本、法国占比在13%左右,中国与意大利基本一致,而德国财产税占比较低,仅为4.5%。新兴经济体占比较高的国家为韩国、菲律宾、阿根廷,占比分别为15.6%、15.4%及11.8%,而埃及、墨西哥占比较低,仅为0.7%及2.3%。 第三,在间接税方面,我国增值税占税收收入比重为39.5%,显著高于发达经济体,在新兴经济体中也为最高水平,消费税占比为8.0%,与大部分发达经济体一致,与新兴经济体相比偏低。 由于我国主要以间接税为主,2019年增值税占比达39.5%,而发达经济体中占比较高的经济体为德国(29.4%)、英国(26.4%),占比较低的经济体加拿大(15.6%),美国无增值税种,其他发达经济体在20%~25%之间,大部分新兴经济体在20%~30%之间。在消费税方面,除美国、加拿大占比偏低(分别为4.1%、4.4%)外,其他发达经济体占比基本一致,在8.0%~9.0%之间,而新兴经济体大部分较高,占比在10%及以上。

三、我国税制改革展望

通过国际对比及我国国情分析,我国的税种结构有进一步优化调整的空间。在共同富裕的远景下,从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涉及的税种来看,消费税作为初次分配性质的税种,个人所得税、财产税作为再分配性质的税种,或是税种改革的重点。

1、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

至2020年,我国的税收体系以间接税为主,但是间接税的收入分配调节能力偏弱。因此,无论从国际对比还是收入分配调节角度来看,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是税制结构改革的重要方向。这点在“十四五”规划中也有明确提出。

从具体操作来说,提高直接税比重无外乎两种方式,提高直接税比重与降低间接税比重。提高直接税的手段包括增加所得税比重或财产税比重,降低间接税的手段包括降低增值税与消费税比重。下面就分别从具体税种进行分析。

(1)个人所得税 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对税收的贡献,加强个税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 国务院2021年3月发布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纲要草案》(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个人所得税要扩大综合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具体来看,个税改革方向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综合征收范围的扩大。 当前我国个税由过去全部采取分类征收方式改革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具体来说,分类征收是对于纳税人的各类所得区分其所得来源,采取不同的扣除标准和税率,分别计算税费。纳入分类征收的收入为: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而综合征收是将纳税人的各类所得视为一个整体,采取统一的扣除标准和税率,统一计算税费。至2020年,我国纳入综合征收范围的收入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未来个税改革将更注重调节收入分配,将会逐步过渡到对全部收入采用综合征收的方式,扩大综合所得范围。首先,或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因为经营所得主要指个人或个人从事经营活动所得,具有劳动所得性质。其次,逐步将高收入群体的财产性所得、资本所得逐步纳入综合所得范围,原因在于当前财产性所得及资本所得适用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20%,较综合所得中最高的45%的边际税率较低。将更多的收入纳入到统一累进税率计算体系,减少个人在分类征收方式中的避税行为。同时,扩大综合征收范围有利于实现对中低收入人群的减税,从而增加其可支配收入,对于个人需求有一定的刺激作用,也符合当前刺激内需的政策要求。

第二,优化税率结构,重点聚焦对 科技 创新人才的激励。 对于 科技 创新人才适度降低其高边际税率,有利于 科技 人力资本的积累与现阶段科研创新的发展。 第三,加大专项附加扣除力度,以个人与家庭为课税主体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 2018年我国对个税进行了专项附加扣除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家庭的税收负担,也是以家庭为单位综合考虑税负的改革措施。在人口老龄化、居民生育意愿不足的背景下,可以考虑逐步加大养老、教育、 育儿 等领域专项附加扣除力度。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比重提高的可能性不大。 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是直接税中的最大税种。虽然近两年我国一直在降低企业税负,但相较发达经济体而言,我国的企业税负仍显得略高。因此,未来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方向可能偏向于通过结构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引导产业结构调整,鼓励企业创新。“十四五”规划中提出,对于制造业企业及创新企业提高其加计扣除比例,减少税收负担,鼓励产业链及 科技 创新发展。 (3)财产税 适当提高财产税比重,考虑逐步开征房地产税与遗产税。 我国财产税比重较低,开征税种较少,而其他国际经济体中财产税改革也一直在进程中,改革方向偏向于税种的增加和税率的提高,这也是未来我国可能的财产税改革方向。 在房地产税方面,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对城镇居民家庭资产负债的调查显示,“中国城镇居民家庭资产以实物资产为主,户均 253 万元,占家庭总资产的八成,且住房是家庭实物资产的重要构成”。而实物资产是财产税的潜在税源,因此,“十四五”规划又明确提出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2021年以来政策及会议多次提及房地产税改革,也预示着房地产税立法及改革的加快。5月11日,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负责同志在京主持召开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听取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无论是会议还是规划文件,今年频繁提及了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问题。目前,对于个人的住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自用的住宅暂免征收房产税,对于房产税的开征也仅仅在重庆、上海的部分住宅进行了试点,房产税试点范围较小,未来在房产税试点及征税范围上有望进一步扩大,特别是对存量房产的开征。不过,为了保障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或依据建筑面积或套数等指标确定房地产税的豁免范围。 在遗产税方面, 我国还未开征遗产税,而截至2019年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遗产税,遗产税作为发挥收入再分配作用的税种之一,或是税制改革的方向之一。 2、间接税税种有升有降

间接税主要是流转税,在1990年至2020年间,我国间接税比重一直较高,其中,增值税占比在国际经济体中处于非常高水平。

(1)增值税 适度降低增值税比重,提高企业积极性。 我国增值税作为第一大税种,2019年占税收收入比重达39%,远高于发达经济体,而增值税的主要纳税人为企业,适度降低增值税占比会相应增加直接税比重,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生产积极性。特别是我国制造业中的研发创新能力不足,因此在对应的税收政策上可以考虑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相关制造业企业的创新研发,支持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 (2)消费税 适度加大消费税征税范围,提高收入分配调节作用。 通过国际对比可以看出,我国消费税占比较低,消费税征税范围有限,不利于发挥收入分配作用。 首先,消费税的范围可以适当扩大。 至2020年,应税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化妆品、油、车等15个税目。对于高档奢侈品、高档消费活动或者高污染商品考虑纳入征收范围,如高档皮草、箱包、电子产品、高档演出等。 其次,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 当前大部分消费税征收环节为生产环节,企业负担较多,地方收入有限。2019年国务院印发的《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中,明确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至2020年已有部分消费品,如高档首饰已在零售环节征收,但消费税中占比较大的主要税目,如烟、酒、成品油、小 汽车 并没有全面推行征收环节后移,这也是未来重点需要进行推进改革的重点方向。同时,“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调整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推进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这意味着随着消费税改革与收入分配划分的同时推进,地方税源及收入会有所增加。

减税降费政策内容

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一)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二)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三)个体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四)适用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减税降费”具体包括“税收减免”和“取消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两部分。个税改革方案将部分收入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实行按年汇总纳税。财政部还将考虑适当增加与家庭生计相关的专项开支扣除项目,比如有关“二孩”家庭的教育等支出,其他的专项扣除项目等。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简政减税降负措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 深刻认识简政减税降负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简政减税降负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今年以来,我国经济保持了总体平稳、稳中向好的态势。同时,经济运行稳中有变,面临一些新问题新挑战。在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错综复杂的情况下,加大简政减税降负力度,有利于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为我国经济长期向好发展提供持续有力的支持。

月工资5000以下的不用交吗?

月工资5000以下的不用纳税。

个人所得税(Individual Income tax),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等。

1.最新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1年6月30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决定,个税免征额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0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今后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税法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5]

2020年7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税预扣预缴方法。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减轻当年新入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就完善调整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事项发布《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公告称,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2、折叠税法调整

2003年10月22日,商务部提出取消征收利息税,提高个人收入所得税免征额等多项建议。

2005年初, 广东财政再次对个税免征额提高进行调研,以便为中央尽快出台税改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2005年07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08月23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10月27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免征额1600元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29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008年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2010年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时,将现行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2012年7月22日,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准备在2012年启动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信息联网工作,为“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改革做好技术准备。此前业内一直呼吁的综合税制有望在未来实现。

2015年2月在经过多次研讨后,个税改革方案已初具雏形,财政部最快有望在明年年初将改革草案上报中央。“提低、扩中、调高”成为基本的改革思路和方向。[1]

2017年3月,财政部部长肖捷表示,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正在研究设计和论证中,总的思路是个人所得税改革从中国实际出发,实行综合与实际相结合[2]。本轮个税改革总体设计方案:以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税收体制为目标,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部分收入项目,实行按年汇总纳税,同时适当增加二孩家庭教育支出等与家庭生计相关的专项开支扣除项目。另一方面,财产转让等方面的收入所得项目继续实行分类征收[3]。

2018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幕式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报告中得到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4]10月1日,个税起征点拟调至每月5000元。

2018年7月1日起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可享优惠。

2018年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 将迎来一次根本性变革: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2018年8月29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该草案。新个税法拟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拟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

2018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新个税法规定,历经此次修法,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多项支出可抵税。今后计算个税,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新个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019年1月1日起新个税法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6]2019年1月1日,个税APP专项扣除功能上线, 即日起可填报相关信息。

2019年2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部门回应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纳税记录有关问题,个税零申报并不影响纳税记录连续性。

2020年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税指引。申请退税是权利,可以放弃退税,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纳税人需要补税(符合规定的免予汇算情形除外),未依法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并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需要补税的请2020年6月30日前补缴税款,否则将面临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8]

2020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就完善调整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事项公告内容如下︰

一、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三、符合本公告规定并可按上述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四、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3、征税对象

法定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境外人士获取中国境内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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