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不动产确权登记,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

不动产确权登记,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是什么意思

农村不动产登记就是对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木和房屋等,进行依法确权登记。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国家确定的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农村房屋也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房屋享有使用、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属于唯一的物权,也就是保障以后如果遇到房屋拆迁的时候有相关证据,未来如果想把自己的农村房屋租出去也是可以收益的,房屋确权证属于一种凭证,就像现在城市的房产证一样。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关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的政策

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是指农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实行统一权籍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证书。以前宅基地使用权发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发的是《房屋所有权证》,现在登记后发的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不动产确权登记是什么意思啊

是确认房地产权利的一种制度,即权利人向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房地产的确权。

确权,就是房地产登记部门对房地产权利的确认,即是依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经过房地产申报、权属调查、产权核准、登记注册、发放权利证书等登记程序,确认某一房地产权利归属的过程。

确权登记,是确认房地产权利的一种制度,即权利人向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房地产的确权。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的好处和坏处

1、好处

(1)权属明确,登记以后明确了农民的产权归属,这样就能得到法律的保障,别人不能侵犯你的合法权益。

(2)方便于权属的转移,进行登记后农民朋友们可以用出租、转让或者抵押等方式获得收益以及融资,能够防止土地纠纷的产生。

(3)交易有保障,登记后随时能够查询房屋的情况和信息,能够防止交易时出现同时卖给好几个人或者一地多租的现象,交易更加安全。

(4)减少了相关缴费,登记后,办理流程简单方便了,一个部门就能搞定,不用东奔西跑。同时还能减少一些费用,在一个部门交钱即可。

2、弊端

继承比较麻烦,假如是登记在老人家的名下,生前可以没什么纠纷,可是去世后就会牵扯很多问题,关于房屋的继承可能会有纷争。

农村不动产登记的条件:申请人必须是房屋的权利人,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还要提供户口本、法人以及其它证明等。房屋的产权需合法,提供的用地规划批准文件、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继承合同书等需保证真实有效。进行公告、听证没有异议的话就能进行初始登记了。

农村房屋不动产确权登记的好处和坏处

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确权有以下好处:一、明晰产权。通过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权属登记明晰权属来源,颁发不动产权证一、明晰产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五条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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