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经济纠纷 民法典关于房产继承的最新规定(放弃房产继承权需要的手续)

民法典关于房产继承的最新规定(放弃房产继承权需要的手续)

城市里的商品房,几乎是一个家庭最主要的资产,也耗费了一个家庭所有的积蓄,因此关于继承父母房产的纠纷越来越多,特别是子女多的,说不清道不明,不管怎么分,都有人觉得不公平,最终的结果的兄弟姐妹反目。在过去的继承规定上,确实有一些复杂,导致清官难断家务事,但是在新的民法典中,关于继承问题又有了新规定,其中有几点会颠覆我们过去的认知。

首先,过去我们知道第一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其次是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这个规定当然是合理的,但是有一点没说明,就是万一这些继承人都没有的话,那么有谁来继承。新规中出现了一个新词叫“代位继承”,何为代位呢?就是在没有第一、第二继承人的情况下,可以由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来继承。之所以出现这样的规定,也是出于一些考虑, 比如现在独生子女多,甚至不婚主义、丁克家族,新规就填补了这些空白,也很好的解决不必要的矛盾。

其次,过去都是以老人的公证遗嘱为最高效力,不管别人能拿出几份遗嘱,只有公证过的才有效力,这就产生一个问题,有的老人可能提前公证遗嘱,但最后却改了主意怎么办?所以为了公平起见,新规规定要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种情况大多出自一种情况,比如老人刚开始是把房产留给儿子,但是儿子却不尽赡养义务,在老人的晚年,都是女儿照顾生活起居。临终时老人改变主意,要求重新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女儿,即便是儿子不服要对簿公堂,也是没用的。

第三是设立居住权,就是房子的所有人设立了居住权,即便是把房子过户给子女,那么享有居住权的人依然可以住。举个例子,老人晚年找了个老伴,在生活上互相照应,老人为了给老伴一个保障,虽然把房子过户给子女,但是为老伴设立的居住权,在老人去世后,老伴依然可以住在房子里,而子女虽然拥有房子的产权,也不能出售或出租。

可以看的出来,新规更人性化了,从法律上鼓励子女尽到赡养义务,又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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