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刑事辩护 判决裁定生效时间(刑事裁定书和刑事判决书的区别)

判决裁定生效时间(刑事裁定书和刑事判决书的区别)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定罪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2002-8-29

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5〕16号 法释【2020】21号修正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辩护思路

1. 本罪对象是法院的判决、裁定。需同时满足法院依法做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如果案件在启动再审程序,暂停执行生效裁判文书时,则不构成本罪。案例:李刚、李树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该案已被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决定再审,其执行依据已被中止。还有的法律文书送达不规范,尤其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的案件,可以此辩解裁判文书未生效。

2. 要有能力执行。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裁判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在从严惩处老赖的政策背景下,除了行为人及其家庭生活必需外,如果行为人有非必要性支出的,即使名下无财产,可能认定其“有能力执行”。

3.有拒绝执行的行为。主要是指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采取有关手段而拒绝履行。需要注意的是,针对实物或某种特定义务履行的案件,双方在履行方式、交付地点等过程中产生纠纷,不能认定为拒执行为。

4.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正确把握“情节严重”的标准需考虑下列两方面因素:一是行为手段,即行为人应当实施了逃避、对抗执行义务的拒不执行行为,例如隐藏、转移财产,公然对抗、暴力抗拒执行,拒绝报告、违反高消费禁令等;二是行为后果,拒不执行的行为应当造成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或者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等后果。

5.拒执行为不具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性的情形下,按照司法警告、罚款、拘留方式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6.判刑前主动履行执行义务可从宽处理。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在一审判决前,主动履行义务或者在亲友协助下履行了相应义务的,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如果是自诉案件,可以达成和解,由自诉人撤回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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