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什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一个概括性 罪名 ,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因此, 刑法 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危害公共安全罪 的认定标准是: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3)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上是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 刑法 》第二章是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包括 放火罪 、 决水罪 、 破坏交通工具罪 等。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界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释义]
本罪是指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
法释〔20003
37号)
第七条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说明]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为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必须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危险方法。指与决水、放火、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对此不能作任意扩张解释。
二、本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主要区别,是看其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即看是针对特定的人和财物,还是公共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