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案件一审审限最长多久(自诉案件程序规定)

刑事自诉案件一审审限最长多久(自诉案件程序规定)

刑事自诉案件一般都是情节比较轻微,而且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规定 : 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有关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三类案件的具体范围。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案。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1.故意伤害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法院受理后对于证据不足的可移送公安机关受理,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追究责任不追究时,起诉时需要提供相应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二、刑事自诉案的追溯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不管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都有其一定的程序,只有经过合法的程序,那么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处罚。

三、自诉案件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程序的审查判断

1、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自诉案件的条件的;

(2)证据不充分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2、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此限制。

4、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5、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判程序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6、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证据的审查判断

1、书证、物证均应提交原件、原物,提交复印(制)件应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

2、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前一定期限内提交证人名单,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庭的,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3、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没有侵犯对方隐私、损害正当合法权益的除外)

4、当事人(自诉人及被告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核实证据:

(1)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且已不能继续举证证明的;

(2)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对其申请,由主审法官审查,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采纳申请的决定。

5、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到的证据,应在开庭时质证;对未能调查收集到的证据,人民法院亦应告知当事人。

(三)调解、撤诉或者自行和解

1、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

2、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应当不予准许。

3、对于已经审理的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记录在卷。

4、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

5、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6、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

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7、上述自诉案件的第(三)类案件,不适用调解。

8、对于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四、反诉的情形

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3、反诉的案件必须是自诉案件的第(一)、(二)类案件。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五、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的审理期限

1、自诉案件应于1个半月内审结,届时不能审结的,报庭长、院长审批。

2、对当事人羁押的,应按公诉案件的结案要求,于1个月内结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3、附带民事诉讼的,参照民事诉讼相应的审限。

4、按自诉程序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理后认定属于公诉案件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上述内容就是收集整理出来的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程序的内容,大家可以看到我国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1个半月内审结,但允许报批后适当延长。与此同时,在刑事自诉案件当中,自诉人负有举证的责任,要是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诉人有犯罪事实的话,那么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六、刑事自诉案件存在的难题

刑事自诉案件中,是存在着一定的难题的,主要的困难就是起诉难,与审判人员的三难问题,这些问题可以解决的要领在于哪?

  (一)当事人面临的“两难”:

(1)起诉难

不少受害人受传统意识的影响,很少想到或根本不知道通过诉讼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不少群众受惯性思维的驱使,认为只有民事案件可以到法院直接起诉立案,刑事案件只有通过公安机关才能办理,根本不知道通过刑事自诉的形式追加致害人的责任。案件发生后,当事人大多仅向公安机关控告,而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处理要么按治安案件处罚或作调解处理,要么作为公诉案件移交检察机关,或者不予追究被告人的责任,一旦公安机关不予处理,当事人只有不了了之,自认倒霉。根本不知道还可以到法院提起自诉。

  要迈出这一步,对法律知识相对匮乏的当事人来说,实为难事。

(2)取证难

刑事自诉案件因案件发生的背景比较复杂,加之取证手段受限,使当事人很难按照当事人举证原则提供充分的证据。有的案件是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后又让被害人到法院进行自诉的,证据都留在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是不会将查证的材料交给被害人的,加之《刑事诉讼法》又将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进一步明确为完全由自诉人承担,使当事人在提起自诉时顾虑重重,只能望而却步,寻求其他解决方式。有些本来可以提起刑事诉讼的,却作为民商案件诉讼,法院内部设卡变梗。

  (二)审判人员面临“三难”:

  一是管辖难。

  刑诉法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被害人就几类自诉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的,可由公安机关受理,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一规定极易引起公安和法院两家推诿扯皮。

  1、当事人受公安机关一统天下传统观念的影响,使得那些犯罪情节轻微、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的应当由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一开始就进入侦查环节,公安机关也不告知当事人应当提起刑事自诉,甚至和法院争管辖权。使得由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直接升级,按公诉案件处理,人为裁减了自诉案件。2、关于自诉案件起诉与受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匮乏。虽然刑诉法对自诉案件的范围作了扩大规定,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到位,广大群众对自诉案件的范围及如何提起自诉知之甚少,不能充分地行使自诉权。使得一些本应由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要么是不了了之,要么仅被相关行政机关作行政处罚了事。

  二是认证难。

  由于自诉案件是当事人自己举证,受理时被告人未被羁押,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大,意见悬殊,加之案件发生时背景比较特殊和复杂,目击者由于种种原因不愿作证或不能如实作证,矛盾发生后又没有通过基层组织予以解决,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缺失,增大了法院调查核实证据的难度。加之强调当事人举证,当事人双方无限制、无期限地举证,使得开庭审理时双方所举证据内容截然不同,真伪难辩,增大了认证工作的难度。

  三是处理难。

  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由于其特殊性使得一些审判人员瞻前顾后,放不开手脚。如在审理阶段,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时顾虑重重,认为刑事自诉案件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又多发生在邻里之间,有的案件当事人双方提交证据后,即使事实已基本清楚,证据也基本充分,也不敢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担心被告人被羁押后不能判决结案或是怕引起国家赔偿,该决定逮捕的不能当机立断,一些被告人趁此逃逸他乡,使得案件不能及时审结。又如,是否准予撤诉的问题。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第一百九十八条又规定,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应当准许。问题是,对于一些新类型的自诉案件,诸如一些侵犯财产的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判决前,自诉人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起诉的,而被告人又是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人民法院是否准予撤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对这部分案件允许自诉人撤诉,既有失法律的严肃性,又放纵犯罪的可能。如果不允许其撤诉,当事人双方又确实是自愿调解撤诉的,从而使人民法院处于两难的境地。再如,关于是否能适用缺席判决的问题。自诉案件中经常会发生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情况。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裁定中止审理,这样法院长期难以结案,使被告人难以受到应有的惩处,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一些重婚案件,男方遗弃女方及子女而另觅新欢,女方又掌握了切实可靠的证据,但男方长期下落不明,女方在家拖儿带女艰难度日,无奈之下提起刑事自诉,起诉其重婚,法院受理后又不能及时结案,无疑会使女方陷入绝境,有悖法律保护弱者的初衷。

对于受害人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能,秉公办案,切实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以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司法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彰显司法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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