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继承法第十三条司法解释全文(最新继承法的法律条款)

继承法第十三条司法解释全文(最新继承法的法律条款)

很多人的认识中其实存在一个误区就是认为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就意味着房子是谁的。事实上房产证写谁的名字并不代表房子就完全属于其个人,还要看房产购买的时间、购买的方式才能确定该房产是否构成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子是夫妻某一方在婚前用自己的个人财产买的,而该房产又登记在购买者个人名下,那么该房产就完全属于购买者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反过来说如果房子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那么无论写谁的名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有些人总是习惯性说房子登记在丈夫名下妻子应当怎样继承,为什么就没人问房子登记在妻子名下丈夫该怎么继承呢?这其实还是老思维在作怪:过去女性其实是没个人财产一说的,所以只能是继承原属于丈夫的财产。然而今时今日的社会现状与过去已并不完全一样了。

在当今社会的现实中女方同样可能有自己的婚前房产。尽管这种现象可能并不见得普遍,但的的确确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无论是男性在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房产还是女性在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房产都属于他们的婚前财产。个人婚前财产的支配权当然属于财产所有人的个人自由:所有人可以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在自己死后把房产留给谁。可以留给父母,可以留给配偶,可以留给孩子,甚至可以赠送他人。

如果房产所有人在生前并未留下遗嘱呢?那么这处房产会像存款、汽车等其他财产一样按法定顺序继承。在被继承人没立遗嘱的前提下法律默认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规定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没立遗嘱,那么他的财产就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有资格继承遗产。

房产所有人死后房产在原则上应当由所有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平分。如果这些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都不在了或全都放弃继承,那么所有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有资格继承房产。当然这里有一个基本前提就是这处房产是完完全全属于所有人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那么如果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又该如何处理呢?

既然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那么丈夫和妻子就各自享有50%的权益。如果丈夫先于妻子去世意味着妻子直接享有自己50%的份额,至于丈夫那50%的份额则需要由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那么都有谁有权继承丈夫那50%的份额呢?目前我国继承法主要规定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模式。在这两种继承模式中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上文中提到如果房子是丈夫的婚前个人财产是可以任意处置的,那么如果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呢?在这种情况下丈夫可以在生前订立遗嘱处置自己50%的份额,但丈夫无权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整套房产进行处置。如果丈夫在婚前没留下遗嘱,那么就按法定顺序进行继承。丈夫去世后他的父母、子女、妻子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都有资格继承丈夫那50%的份额。

至于丈夫的兄弟姐妹只有在父母、子女、妻子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都不在了或全部放弃继承的前提下才有资格继承丈夫那50%的份额。如果丈夫过世时父母都还健在,夫妻俩生育有一个子女,那么丈夫的50%份额就需要这四个人共同继承。那么各自继承多少份额比例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原则上应当“平分”遗产,但如果他们经协商达成一致也允许“有人多分,有人少分”。

这也就是说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各自所继承的比例份额有协议的以协议为准,在没达成协议的前提下一般采取平分原则。丈夫过世后他的父亲、母亲、妻子、孩子四个人如果按平分原则可以各自继承丈夫50%份额中的四分之一。50%的四分之一就是12.5%。妻子在拿到这12.5%的份额后加上自己原有的50%就占有了整套房产72.5%的份额,丈夫的父亲、母亲和孩子各自占有该房产12.5%的份额。

如果妻子在丈夫去世后改嫁,那么她就无权擅自对这套房产进行处置,因为这套房产不是她一人独有的。如果妻子在丈夫去世后要处置房产就需要先按份额对丈夫的父母和孩子予以补偿。当然这是法定继承模式,如果丈夫去世前立有遗嘱就需要优先遵照遗嘱办理。丈夫可以把自己名下50%的份额全部指定由妻子继承,也可以全部指定由子女或父母继承,还可以指定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最极端的甚至可以指定由毫不相干的外人继承或直接用于公益捐赠。不过丈夫所有权处置的也只有自己名下那50%的份额,如果丈夫在遗嘱中对包括妻子那50%份额在内的整套房产予以处置是无效的。当然我们现在说的是丈夫先于妻子过世,事实上反过来妻子先于丈夫过世也是一样:如果有遗嘱就遵照遗嘱办理,在没遗嘱的前提下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

为什么法律会规定父母、子女、配偶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呢?这主要是需要考虑到夫妻一方过世后另一方再婚这种现象。如果夫妻一方过世后另一方就自动继承整套房产,那么也就意味着一旦活着的一方再婚之后过世一方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如果活着的一方再婚之后因为偏袒新家庭而不愿给前夫或前妻的孩子留遗产怎么办?所以有必要把孩子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如果夫妻俩没孩子又怎么办?难道一方再婚就可以把当初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带走吗?所以有必要把父母也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然而这样又带来一个新问题:如果夫妻中过世一方的父母继承了遗产,那么当父母过世时父母的其他子女就享有了继承权。这样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本来是夫妻俩共同拥有的房产却需要和兄弟姐妹以及可能都不认识的七大姑八大姨争产权。

可能有人会觉得买房时七大姑八大姨一分钱没出,结果一到分遗产时就人人有份。这似乎对辛苦攒钱的夫妻不公平。可如果不这么规定又可能会导致像上面提到的一方再婚之后损害过世一方权益的现象。法律在这个问题上只能从宏观层面进行规定,却无法根据具体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专门立法。所以在具体的房产继承问题上最好还是根据自家实际情况订立遗嘱,从而确保当意外发生时能尽可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实际上就意味着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把夫妻共同财产转为某一方独有的财产,那么反过来说夫妻某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当然也可以经约定转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具体怎么操作需要结合具体家庭的实际情况而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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