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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行凶遭反杀,入室行凶遭反杀视频

黑龙江一男子反杀入室行凶者,认定正当防卫,你觉得这个判决结果合理吗?

合理,太合理了,这就是典型的入室抢劫谋杀案,然后屋主听到狗叫声有了堤防,夺刀反杀了行凶者,这也是典型的正当防卫。“以正对不正”,屋主的做法是好样的,值得肯定。

一、案件还原

时间:2020年12月16日深夜时分

地点:黑龙江哈尔滨

人物:蒙男持刀男子李某、屋主申某

经过:

李某在晚上11点多,打着手电并蒙面携带刀具,悄悄潜入申某的家中,而这时申某听到狗叫声的示警,起床查看情况,发现了蒙面的李某。

申某打算掀开这位蒙面者的帽套,查看他的真实面目,但是李某趁机用随身携带的刀具扎刺了申某2刀。

随后,双方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之中,申某夺下了对方手中的刀具,并立马向对方身体扎刺了好几刀,导致对方当场倒地身亡。

判决:

此事发生之后,申某是求助邻居进行报案,然后办案人员在调取各种证据之后,交由检察院进行审理。2021年1月份,检察院在进行案件还原之后,认定申某的反杀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对申某做出逮捕决定。

二、事件分析

一位蒙面男子大半夜带刀潜入他人住宅之内,显然不是去拜年的,轻者是抢劫,重者是谋杀,而这2个行为都是属于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因此,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这种情况下采取的防卫行为,是属于“不受限制”的正当防卫,即为你在防卫过程之中让对方产生伤亡,你也是没有一点儿责任的。通俗来说,就是此时你拥有了“无限防卫权”。

也就是说,申某采取的措施完美符合正当防卫,在那种突然来袭的情况之下,别说是在申某自己家里,就算是大街上,申某也可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在这里不得不说一句,如果申某院子里没有养狗看家护院示警,说不定申某就要成刀下亡魂了,这是农村人喜欢养狗的原因之一。

三、相似事件回顾:昆山龙哥反杀案

上面这起案件是入室行凶反杀案,我们许多人认为是“对方闯入了自己的屋子”,因此才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这里我要纠正一下各位的观点,在我们国内,并不存在“私闯民宅,屋主就拥有无限防卫权”的情况,我们必须要消除这种错误认知。

真正能够让我们拥有“无限防卫权”的情况,是面对“绑架、杀人、抢劫、强行发生关系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上这些情景之下,我们才能放开手脚进行防卫,不用担任何责任。其余情况之下,我们都要合理判断情况,并做出适当的应对。

比如对方打算教训教训你,朝你肚子打了一拳,你为了防止对方继续殴打,直接抄起水果刀捅向对方心脏,这个就叫做防卫过当。

再比如,你与对方发生口角,对方先动手朝你肚子上打了一拳,然后你立马又还击回去,接着你们2个人厮打在一起,这种情况下就是属于互殴。

我们看看教科书式的正当防卫,就是2018年8月份在昆山发生的事件:

刘海龙,绰号“龙哥”,他由于行车问题跟人发生口角,随后他提刀追砍自行车车主于某,而在追砍过程之中,龙哥的刀不慎掉落在地,于某立马捡起刀对龙哥追击,龙哥试图跑向自己的车辆,于某认为龙哥是向拿其他武器或呼叫支援,就持刀砍击龙哥,造成龙哥离世。

在这起事件之中,龙哥的行为已经属于严重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且没有停止犯罪行为,在这个过程之中,于某就拥有了无限防卫权,他持刀反杀了龙哥是属于正当防卫。

四、入室反杀案再举例:屋主被判防卫过当,服刑7年

我们再看2015年发生在山东烟台的入室反杀案,屋主宋某是提前跟自己的司机王某埋伏在家中,准备好了东洋砍刀和匕首,然后挑衅对方带人主动进入自己的屋内。

随后,宋某和王某在一分钟多的时间之内,与进入屋内的张某、牟某、姜某等8人进行械斗,造成了对方1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尤其是司机王某,他对倒地失去反抗能力的张某继续进行伤害,已经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

最终,屋主宋某和他的司机王某,被认为防卫过当,因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7年和6年。

在这起事件之后,宋某和王某说白了就是下套设埋伏,用自己的屋子当约架地点,试图用“正当防卫”来为自己洗脱罪名,但是法律并不支持“私闯民宅即有无限防卫权”这一说,因此依法判了他们7年和6年的有期徒刑。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宋某提前把自己的爱车藏好,却把自己的岳父岳母、妻子、刚满月的女儿、1岁的儿子留在屋内,这种把老弱妇孺置于险地的做法,从道德层面来讲,判7年实在是太少了。

男子反杀入室行凶者,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事发时的具体细节是怎样的?

一男子蒙面进入一住户家中进行行凶,并对房主背部扎刺两刀,双方在厮打的过程中,房主将刀子夺下,并向蒙面男子身上扎了数刀,导致了蒙面男子死亡。

一名名蒙面男子进入一户主家中,对房主行凶,并对房主的身上扎了两刀,双方在厮打过程中,房主反手将刀夺下,并向蒙面男子深扎数刀,导致这名蒙面男子死亡。经检察院认定房主为正当防卫,做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一、男子反杀入室行凶者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一位蒙面男子拿着刀闯入了民宅后,对房主行凶,并向房主刺杀了两刀,两人在厮打的过程中,房主将行凶者的刀抢夺下来,反手向蒙面男子深扎了数刀,导致蒙面男子死亡。

这个案子以故意杀人罪移交到哈尔滨市检察院,经过检察院的多方听证,认为房主实施的反杀行为属“以正对不正”的正当防卫行为,对房主做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虽然检察院认定为正当防卫,但是仍然代表他人入侵个人住宅作出防卫行为,可能会受到法律追责。

二、家是一个人的庇护所,不容侵犯

正当防卫的认定是严格的,他人入侵个人住所虽然本身是违法的,但是家是一个人的最后庇护所,外人的入侵行为已经造成了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况且家已经都被入侵了,还可以去哪里逃避呢?本身就躲无可躲。

而且对于别人的入侵,势必会造成屋主的紧张,这种情形下要求一个人克制实施自卫权,显然不合适的。曾经有多起入室行凶被反杀,被判防卫过当的案件,发生这样的案件,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力,是不具有积极效果的。

三、东西方文化的差异

东西方文化是有差异的,西方国家对于公民住所权利的保护是非常严格的,英美实施了“城堡法”,即任何人不经过屋主的允许进入房屋,屋主可以对入侵者使用枪械、利器来进行防卫,使自己的城堡不受侵犯。

造成入侵者死亡,也不会追究任何责任美国部分州还实行了不退让法,即在城堡外和别人发生对抗,不需要退让。如果认为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可以使用武力自卫,哪怕将人致死也会认为是合法的。

在极端的污辱面前,我们应该拿什么维护自己的尊严。希望可以适当放宽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建立式中国城堡法。

入室行凶遭反杀 男子追爱无果持刀报复反丢性命

近日网上报道一则新闻,一名男子入室行凶遭反杀,这究竟是怎么回事?男子为什么要潜入别人的家中,而且跟屋主来了一场殊死搏斗,最终男子被杀身亡。这件事还得从2018年寒假说起,当时大二女生王晓到北京打工挣钱,谁知遇到了传菜工王磊,然后就有了后面的事情。

王晓的妈妈在北京饭店工作,王晓放假后也到了这家饭店做兼职,在这期间,王晓遇到了二十六岁的传菜工王磊,两人经常在一起吃饭聊天,关系也熟络起来,而且王磊还经常送王晓礼物,那时候王晓才知道王磊对自己的心思,但王晓并没有收礼物,也告诉王磊自己有男朋友了,希望他打消念头。

王磊遭到拒绝后没有放弃,王晓假期结束后去看望妈妈,当时王磊约她出去,并拦着她不让离开,直到第二天,王晓妈妈找过去,才将女儿带走。王晓对王磊说两人是不可能的,没想到在王晓回老家后,王磊竟然跟踪过去,甚至尾随王晓进学校。

王晓的父母担心女儿的安全,就把她接回家,可是王磊依然死皮赖脸不走,还说如果王晓不跟他在一起,他就让他们一家不安宁。王磊还曾带着刀去王晓家,好在王晓家人报警,王磊才逃走。王磊再次闯进王晓家,然后警察到了,他就再逃,甚至有次王磊还带着水果刀和电棍,只是他溜得太快,警察根本抓不到,而王晓一家生活地战战兢兢。

为了防止王磊再纠缠,王晓一家就安装了监控,并将防身物品放在身边,2018年七月份,王磊再次出现,当时是夜里十一点左右,他闯进王晓家持刀行凶,王晓跟父母受到不同程度的伤。万般无奈之下,王晓一家拿着菜刀等物品劈砍王磊,最后王磊倒地身亡。

警方将王晓及其父母以涉嫌故意杀人罪逮捕归案,邓庄村的村民们请求可以从轻处理,至于结果如何,还得等相关部门深入调查和判定。

入室行凶遭反杀 求爱被拒男子屡次骚扰女生(欲行凶被反杀)

近段时间,一个关于男子欲行凶却被反杀的新闻,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26岁的黑龙江男子王磊(化名),带着甩棍、水果刀入室行凶遭反杀。王磊是小丽(化名)的追求者,因求爱被拒多次纠缠恐吓,最后一次携凶入室的时候,与小丽家人发生冲突被反杀。

男子欲行凶被反杀

从2018年5月的时候开始,王磊因为求爱被拒,多次骚扰大学女生小丽。小丽的父母曾向学校、当地派出所反映过情况和报警,“鉴于王磊思想极不稳定,易采取极端行为”,当地派出所曾出警抓捕过王磊,但因为并没有找到王磊,只能将小丽送到亲戚家躲避。

之后与王磊沟通好,其表示只要支付600元就不再纠缠,小丽家人支付600元后以为此事解决了,就将小丽接回。结果仅仅过了一天,王磊又回来重新纠缠。因为王磊经常带着刀,不但给小丽家人带来了很大的麻烦,还给全村的村民也造成了困扰。

王磊甚至还恐吓到:“如果小丽不和我谈恋爱,就让她一家不得安宁。”在7月11人晚上11点钟的时候,王磊再次持甩棍、水果刀翻墙闯入了小丽的家中,随后双方就发生了肢体冲突。王磊用甩棍和水果刀,导致小丽腹部、小丽母亲的首部和小丽父亲的胸腹部腿部及双臂受伤。

之后小丽家人拿出此前准备的防范器具,用木棍、铁锹、菜刀击打王雷,在王磊倒地后,小丽母亲用菜刀劈砍王雷头颈部。王磊先是被小丽用菜刀的刀背击打被捕,还被小丽的父亲用木棍和铁锹击打,最后因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王磊颈部受伤严重死亡,小丽一家三口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父母亲被批准逮捕,小丽被取保候审。在这个入室行凶遭反杀的消息传出后,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很多人认为他们是正当防卫,但也有很多人认为他们防卫过当。多数人都认为小丽是正当防卫i,毕竟王磊多次纠缠欲行凶,情况比较恶劣。

有人入室行凶被男子反杀,被认定正当防卫,该起案件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信息?

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社会各个角落所发生的各类敏感事件通过网络在很短的事件便传遍全国,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和议论。而近些年我国社会频繁出现各种因遭受恶人殴打欺凌反抗失手将恶人打死的事件,按照我国社会普遍观点,入侵住宅行凶 伤人,即便被户主打死,户主也没有任何责任,同样根据国际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对于入侵他人住宅的犯罪行为,住宅主人有权利使用任何手段击毙或杀死入侵者,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然而在我国的现实情况却是面对不法侵害,不法入侵住宅等犯罪行为时,被侵害人反抗而造成侵害人死亡的,很大可能会被判定防卫过当而面临牢狱之灾。

网络曝光了一起发生在河北省邢台市的正当防卫案件,具体案情为:2018年5月20日晚,巨鹿县村民刁某翻墙闯入董民刚家滋事,并用随身携带的尖头车钥匙戳扎董民刚的脸等部位,致其满脸是血。董民刚奋起反抗,在打斗中用剪刀将刁某杀死。在社会公众观点下,刁某绝对死有余辜,而被打的董某应该不需承担任何责任。然而现实却是董某在防卫反抗过程中将刁某杀死,被邢台市公安局数次认定为防卫过当,并以故意杀人罪移交检察院起诉。

2018年8月4日,邢台市公安局审查后以董民刚涉嫌故意杀人罪向邢台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8年9月19日,邢台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并列出7条补充侦查提纲,重点对董民刚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刁某是否在董民刚家与李某过夜、刁某与李某的手机通话记录等问题进行补充侦查。

2018年10月19日侦查机关补查后认为董民刚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以故意杀人罪于移送邢台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8年12月4日,邢台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董民刚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仍然存在疑点,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遂向侦查机关又列出7条补查提纲,重点对案发前刁某到董民刚家的频率及对董民刚的态度、作案工具剪刀平时放置的位置等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证据。

2019年1月3日邢台市公安局经过第二次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仍然认为董民刚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以故意杀人罪于今年1月3日再次移送邢台市检察院。

邢台市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本案的案发前因事实对于认定案发当晚的董民刚主观心态具有重要意义。公安机关侦查方向主要在作案过程,证明案发前因的证据比较单薄。在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仍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该院决定充分利用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及时自行补充侦查,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确保案件准确定性。

该院先后派员赴巨鹿县案发地复勘现场、到董民刚和刁某所在村调取新的证人证言、走访村民、复核相关证据。从案发前刁某一系列的非法行为及其社会表现、董民刚的社会表现,表明董民刚非常惧怕刁某,印证了董民刚在案发当晚的主观心理十分恐惧,害怕自己和家人遭到刁某报复,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委曲求全,也印证了刁某盛气凌人、凶残无比,由此证明了案件发生时正当防卫的紧迫性和实施防卫的强度,从而为准确判定案件性质奠定了基础。

今年1月29日,邢台市检察院召开检委会,认定董民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决定对董民刚作不起诉处理。

通过这起正当防卫案件的判定我们可以看到,当外人闯入家中行凶伤人,主人反杀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是多么的艰难,作为实际侦办机关的公安局在案件侦办过程中为何数次认定董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并涉嫌故意伤人,不难看出邢台市公安局存在“谁死谁有理”的思想,甚至在侦办过程中有故意隐瞒案情,意图将该案件定性为防卫过当,故意杀人的嫌疑,不然作为专业的侦办案情的公安机关,案情侦办的结果不仅仅完全违背民意,反而处处透露着强硬,简单,敷衍,甚至还不如检方自行调查的结构详细,对于案件真正的受害者董某造成的精神压力不亚于入室伤人,死有余辜的刁某。

为何在这起案件中,警方对于董某反杀刁某的行为数次认定为防卫过当,并以故意伤人罪起诉,要知道,故意伤人和防卫过当,过失致死存在着很大的区别,故意伤人致死刑罚要远远大于防卫过当和过失致死。难道警方仅仅以董某反抗侵害,就认定董某存在杀人的心思,便以此认定董某就是要杀死刁某?还是警方知道刁某不会杀死董某,刁某的行为一直未对董某生命造成伤害?这些都无疑说明一点,那便是邢台警方在此次正当防卫案件侦办和定性上存在问题,过于偏重死者而忽视反杀者的正当权益和正当行为,恶意的将正当防卫行为定性为故意杀人。

公民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和义务,而面对恶意侵害时,我国司法机关和社会应该鼓励公民面对恶意侵害进行反抗和防卫,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弘扬社会正义风气,而不是忽视侵害事实,谁死谁有理,枉顾被侵害人的权益,片面、敷衍、甚至是不负责任的将被侵害人认定成犯罪嫌疑人,造成冤案的发生。

在当今的网络时代,执法机关更应该在面对合法公民反抗甚至反杀侵害者的案件时,根据案件真实情况,勇于认定正当防卫,鼓励公民反抗不法侵害,抵抗违法犯罪的行为,毕竟真正的社会稳定不仅仅需要执法部门的维护,更需要广大民众的积极参与,如果民众反抗不法侵害,抵抗违法犯罪的热情被打压,对违法犯罪冷眼旁观,仅仅依靠执法部门维护社会稳定,不亚于杯水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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