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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改政策,杭州市房改政策最新消息

杭州购房补贴政策2022

法律分析:(一)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的职工。

(二)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本通知所称规定标准是指职工的住房面积标准,其中,行政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按规定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执行。

(三)行政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处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正、副科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初中级工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80平方米。

(四)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财政部门核拨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按统一面积标准执行,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核拨,部分补助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核拨。

二、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下列住房的面积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1、职工及其配偶按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或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或集资购建的公有住房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2、职工及其配偶按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集资购建住房的,其购建住房面积减去扣除面积部分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扣除面积职工购建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规定购房实付房价款)÷与所购住房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3、职工承租公房(含标准租私房)危改回迁的,其回迁住房中按房改成本价购得的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4、两个(含)以上家庭承租或按房改价格购买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和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具体公式为:职工住房面积本套楼房建筑面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

5、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同住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租赁变更手续成为承租人的,核定为变更后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6、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7、职工及其配偶按同一渠道分得的多套住房,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职工及其配偶,还是其子女,原则上核定为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超出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可核定为子女住房面积。

8、职工及其配偶承租或按房改优惠价购买军产房的,应核定为住房面积,其中承租的不可售公房腾退后,可按有关规定申领住房补贴。

9、职工夫妇双方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购)价承租或购建住房的,其阳台建筑面积的5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式结构的阁楼其建筑面积的7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立使用的平台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如果不达标的,是不能领取到补贴的。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杭州首套房2022政策

杭州首套房契税减免政策具体如下:

1、首套房税房产局执行个人购房标准,财政部房产新政规定,对2008年11月1日及以后签订购房合同,并首次购买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暂统一调整到1%。这一契税优惠规定的三个前提条件之一,便是享受优惠的商品房必须为业主的第一套住房。界定首套住房房产局和财政局给出了答案;

2、首套房税查询首次购房信息,以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为查询依据。受理个人首次购房信息查询时,需审核查询人身份证明、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本人不能亲自查询时,受托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3、首套房税以购房人为单位,基于购房产权信息系统的界定标准,规定在产权登记信息库中,无产权登记记载的,或者有产权登记,但是产权来源是自建、继承、赠与、房改、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的,都属于首次购房,房产局产权市场处将给予出具《首次购房证明》。标准还规定,查询个人购房信息的地域,只限于出具《首次购房证明》机构所登记的区域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转换住房分配机制,建立住房新体制,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和《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目的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在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多种形式的职工住房补贴制度,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第三条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

(三)坚持对新老职工实行不同的住房货币分配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第四条 实施范围:本市市区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第五条 实施对象:上述单位内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

本试行办法所称职工系指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在上述单位的在册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市政府派往驻外地办事机构工作具有杭州市区户籍的职工。第三章 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形式第六条 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形式包括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第七条 凡在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第八条 对所有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和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第九条 对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由单位再给予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第十条 对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达到或超过补贴标准的职工,不发给住房补贴。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由职工夫妻双方各自所在单位按其应享受的规定补贴标准分别计提和发放。第十二条 离休干部配偶不能领足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可以由离休干部单位补足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第四章 住房补贴的标准第十三条 用于住房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0元。第十四条 住房补贴比例:财政、单位补贴比例为80%;职工个人负担比例为20%。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一般干部、职工70平方米;科级干部(中级职称)80平方米;处级干部(副教授级高级职称)90平方米;厅局级干部(教授级高级职称)120平方米。第十六条 住房补贴标难,随着房价、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购房贷款利率的调整而调整,具体的调整时间和幅度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第五章 住房补贴额的计算第十七条 对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按本人月工资的25%(不包括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的缴存比例)在职工全部工作年限内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计算公式为:

每月住房公积金补贴=职工月工资(按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口径)×25%第十八条 对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总额为:用于住房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一半和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及住房补贴比例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价格÷2×该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住房补贴比例第十九条 对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总额为:用于住房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一半和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与已享受实物分房建筑面积的差及住房补贴比例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未达标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价格÷2×(该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已享受实物分房建筑面积)×住房补贴比例第二十条 职工工龄住房补贴额等于本市实际发放住房补贴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0.6%与该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以及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该职工工龄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职工工龄住房补贴额=当年房改成本价×0.6%×(该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已享受实物分房建筑面积)×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该职工工龄第二十一条 对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其住房补贴总额为:该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额与工龄住房补贴额之和。

2022年杭州市房改房上限的面积是多少?

1、事业单位初级职称享受70平方,中级职称享受80平方米,副高是90平方米,正高120平方米。

2、机关单位一般干部、职工70平方米,正科80平方米。

杭州房改房政策关于上市的规定

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 杭州房改房政策内容如下: 第一条 根据《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取消“房改房上市交易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及有关规定,为规范房改房上市交易行为,进一步简化手续,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房改房包括: ( 一 ) 职工、居民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 二 ) 职工、居民按市政府定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 房和解困房等。 ( 三 ) 国家扶持、单位资助、个人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第三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必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证,权属清晰。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改房暂缓上市: ( 一 ) 依法裁定、查封的房改房。 ( 二 ) 已列入近期规划改造范围,户籍已冻结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未经拆迁人同意的房改房。 ( 二 ) 超过房改房面积控制标准,未按规定标准补足应交款项的房改房。 ( 四 ) 与原售房单位在公有住房 ( 换购房 ) 买卖协议书中。有其它约定条件的,从其约定。 ( 五 ) 末满 35 周岁的未婚职工购买房改房不足 5 年的 ( 不含经济适用住房 ) 。 ( 六 ) 法律、法规以及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房改房。 第五条 记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转让 ( 包括买卖、交换、赠 与、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 ) 、抵押 ( 包括抵押、典当 ) 和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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