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强奸妹妹的简单介绍

强奸妹妹的简单介绍

法律方面,如果有亲戚关系的哥哥把妹妹上了,会判什么刑?

法律方面,如果利用暴力胁迫手段,在对方不是自愿的情况下与对方发生性关系,会按强奸罪来判刑,是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法律规定,利用暴力和胁迫的手段强制与女性发生关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受害人如果未满十四岁、有情节严重的等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法律分析

如果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是有亲戚关系的,并且强行违背受害人的意愿与对方发生关系,也是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在最终的审判环节时,也会将此点考虑进量刑的标准里。另外,行为人明知受害人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不管幼女是否自愿,都要按照强奸罪来定罪处罚,有情节恶劣的,有导致受害人重伤、死亡或是其他非常严重的后果的,是要按照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是死刑来处罚的。除非,行为人确实是不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又是自愿发生性行为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情节又是显著轻微,将不会认为是犯罪。不要试图挑战法律的底线,不要试图去做一名加害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后,该记录是会一辈子记在个人档案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与妹妹乱轮犯罪吗,犯什么罪

1、与妹妹乱轮受道德指责,一般不构成犯罪。

2、妹妹未满十四周岁的,哥哥成年的,涉嫌构成强奸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男子误将熟睡妹妹当老婆,与其发生关系,是否涉嫌强奸?

客观上为强奸行为,但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时,不可能成立强奸罪。本案中,由于妻子临时离开,妻子妹妹睡在自已的床上,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判断,男子不能预料到睡在自已床上的不是妻子,或者因过失没有预料到,那么就为过失强奸或意外事件。

男子错把妻子妹妹当成妻子

张某因工作缘故,经常需要出差、应酬。张某的老婆余某比张某小两岁,余某有一个双胞胎妹妹,平日里关系很好。每到周末或者张某出差的时候,余某都会叫妹妹过来陪自己。

一次,公司决定派张某去外地出差,张某也事先和余某商量好,自己要出差几天。张某出门以后,余某就给妹妹打电话,说姐夫出差了,让妹妹来家陪自己,自己也好做点好吃的给妹妹吃。但是,这天公司又有一位很重要的客户要谈,所以临时决定派另外一位同事去出差,张某留下来和这位重要客户商谈。

发生不正当关系

张某和客户在酒席上是相见恨晚,二人无话不谈,所以喝了不少酒,但是对于做销售的张某来说,还没到醉酒的状态。司机送张某回家,张某回到家后,没有开灯,怕吵醒老婆,所以直接到卧室上床,和睡在床上的老婆妹妹发生了一些事。期间老婆妹妹醒来之后,也没有推开张某,而是配合张某发生关系。第二天,余某回来,看到床上的两人,报警称张某强奸了自己的妹妹。

原来余某留妹妹在家中,并且说张某出差不会回来,所以就在卧室睡觉了。期间,公司老总突然打电话给余某,说有个重要的项目需要完成,需要余某晚上去加班。余某怕影响妹妹睡觉,自己悄悄起床离开。于是就发生了这样的一幕。

不构成强奸罪

事情已经发生,那么对于张某的行为,警方会如何处理?张默是否涉嫌强奸罪呢?在这个案件中,张某确实和老婆妹妹在客观上存在行为,但是二人发生行为的时候,老婆妹妹已经醒来,意识到自己的姐夫要和自己发生关系,但是这个时候张某如果不愿意是可以反抗,但是张某没有反抗,而是主动、积极配合完成一系列行为。虽然张某误将老婆妹妹当成老婆,但是并没有强迫行为,所以张某不涉嫌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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